- 东亚与世界:语言、历史、思想、文学的环流(第1辑)
- (日)沈国威 李雪涛 (韩)金良宣
- 7798字
- 2020-12-10 17:42:18
文化交流类
《律吕新书》在日本的接受及传播
——以中村惕斋《笔记律吕新书说》为中心
榧木亨
提要:《律吕新书》作为朱子学乐律理论书的代表,随着朱子学在东亚各国的普及,流传至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本文将从《律吕新书》在日本的接受及传播入手,以中村惕斋的《笔记律吕新书说》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分析。《笔记律吕新书说》的一大特点,即是在朱熹学说的基础上将《律吕新书》与日本的雅乐进行比较。本文试图通过剖析中村惕斋对《律吕新书》的研究,探析日本的朱子学研究以及《律吕新书》研究之一斑。
关键词:朱熹 蔡元定 乐律理论 雅乐 朱子学
引言
《律吕新书》为南宋鸿儒蔡元定所撰,是中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乐律理论著作之一。蔡元定师从理学家朱熹[1],而朱熹也曾为该书的撰写提供意见并为之作序。由此可见,《律吕新书》与朱子学派有着深厚的关系。随着朱子学在东亚各国的普及,《律吕新书》也流传至韩国、日本等国家,至今仍备受关注。
目前,笔者正致力于研究《律吕新书》在东亚的接受及传播。本文将从《律吕新书》在日本、韩国等东亚各国的发展入手,特别针对作为岛国而在地理上相对独立的日本进行分析,就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1)《律吕新书》在日本的传播与接受状况;
(2)《律吕新书》对日本雅乐的影响;
(3)《律吕新书》给日本对朱子学的理解所带来的影响。
日本最早以《律吕新书》为研究对象的著作是《律吕新书谚解》,由林氏第二代家主林鵞峰[2]所撰。遗憾的是,该书现藏于内阁文库,仅对林氏家族成员及其周边的极少数人开放。中村惕斋所撰的《律吕新书》相关著作却在日本全国各地被广泛收藏。由此,本文选取了中村惕斋《律吕新书》相关著作之一的《笔记律吕新书说》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此来考察《律吕新书》在日本的流传及展开。
一 蔡元定与《律吕新书》[3]
《律吕新书》是蔡元定参考了中国历代的乐律理论所著。在书中,蔡元定通过对这些乐律理论的分析,来提倡自己理想中的“三分损益十八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蔡元定所提倡的“十八律”与中国传统上所使用的“十二律”[4]有何不同。关于中国传统的“十二律”各具体的音名,《国语·周语下》有记载称,周景王(前544年~前520年在位)曾针对此事询问过乐官伶州鸠。而蔡元定所提倡的“十八律”,则正是以传统“十二律”为“正律”,并在此基础上追加了六律,即所谓的“变律”[5]。
本文将就追加“变律”的必要性进行探讨。三分损益法作为乐律的推算法,本身存在着其特有的问题。而正如“三分损益十八律”的名称所言,“变律”的追加,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所谓三分损益法,据《管子·地员》中的记载,是将标准长度以其三分之一为单位进行增减的乐律推算法。作为中国最古老的乐律推算法,三分损益法在这一点与现在世界上广泛运用的“平均律”[6]有很大不同。正如前文所述,三分损益法自古以来就存在着一个特有的问题,即三分损益十二律的旋宫,不能返还黄钟。童忠良等人所著的《中国传统乐学》中,对律学规则做了如下阐述:
中国律学史上产生过的一切律制,共同的基本原则是:①适应音乐史上各种宫调关系的需要,统一以十二律位为依归。按《礼记·礼运》所讲的即为“五声、六律、十二管旋相为宫”。②为圆满解决旋宫实践中周而复始的调性关系统一性。[7]
可见,三分损益法是不符合上述规则②的,即所谓“不能周而复始循环相生”。具体来说,即“十二律相生到仲吕再还生的黄钟(变律黄钟),其长度为8.8788寸;与正律黄钟9寸,差(短)0.1212寸,即三分损益十二律的旋宫,不能返还黄钟”。因此,一直到现在,三分损益法仍被看做不完整的推算法。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众多学者为了解决三分损益法“不能周而复始循环相生”的问题,使其实现完整的循环而进行不懈的研究[8]。而这些研究最终所导出的新的乐律推算法,大部分采用的方法是在三分损益法原有十二律的基础上再继续进行计算。即通过反复的计算,使黄钟与“十二律相生到仲吕再还生的黄钟”之间的误差尽可能缩小。然而这些试图通过反复计算来实现完整循环的方法,却恰恰忽视了音乐的实践性。正是由于这些反复的计算,反而使得音乐演奏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了[9]。
那么,蔡元定所提倡的“三分损益十八律”与这些方法的区别又在哪里呢?十八律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将十二正律中任何一律作为宫声都能够组成音阶。这样,十八律在理论上就合理地解决了三分损益律各种音阶旋宫后音程关系不统一的问题。并且,由于将“变律”的数量控制在了最小限度的六律,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音乐演奏的可操作性。然而,由于必须配合十二正律各音阶而分别制作相应的乐器,庞大的乐器制作费用又成了新的难题。虽然成功解决了旋宫的问题,但三分损益法“不能返还黄钟”的问题仍然存在。而明代律学家朱载堉[10]的“新法密率”则妥善地解决了“不能返还黄钟”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中国音乐学界普遍对“新法密率”的评价较高,而对作为“三分损益十二律”最终形态的“三分损益十八律”却持保留态度[11]。
若从《礼记·乐记》中所记载的观点来看[12],音乐最基础的机能应是协调相异事物,从而达到“和”的状态。就这点而言,“新法密率”在各音律之间的调和上无疑是有所欠缺的[13]。而蔡元定的“三分损益十八律”则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音律的调和,与儒家重视协调的理想更为接近。由此,笔者认为,若从儒家“和”的观点出发,应给予“三分损益十八律”更为积极的评价。
二 中村惕斋[14]
中村惕斋(1629~1702),名之钦,字敬甫,日本江户时代前期的儒学家,主要活跃于京都。在其一生中留下了许多杰出的著述,但时至今日却鲜为人知。而古义堂的创始人伊藤仁斋[15],与他年纪相仿,活跃于同一时期,却被人们所熟知,现在关于他的研究也有很多。江户后期的儒学家原念斋曾集合江户前期、中期儒学家的传记,刊行了《先哲丛谈》一书;并在该书中,对中村惕斋与伊藤仁斋的做了如下的评价:
惕斋少伊藤仁斋二岁。颉颃齐名。当世称曰。惕斋难兄。仁斋难弟。[16]
显然,在当时惕斋与仁斋,就知名度而言不分上下。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现今两人知名度的显著差异呢?对此,岩桥遵成在《近世日本儒学史·上卷》中有如下的记述:
想ふに仁齋は従来の朱子学を排し一家の学を唱へ、門生亦た四方より来遊し、且つ子孫能くその学を継承したが、惕齋に至っては従来の朱子学を固守して新説を述べず、且つその性格も大に仁齋と異なっていた。[17]
也就是说,与旗帜鲜明地批判朱子学并极力宣扬自身学说的仁斋不同,惕斋强调应重视正确地理解朱子学。正因为没有为后世留下独创性的思想体系,“中村惕斋”便逐渐被人们所淡忘了。另一方面,正如岩桥遵成所说,惕斋与仁斋性格迥异。仁斋热心办学,而惕斋却鲜少与人交往,对于宣扬自身学说甚至是著作的发表出版都表现得极为消极[18],这可以说是造成现在两者知名度天壤之别的原因所在。
中村惕斋在对《律吕新书》的研究方面有相当高的成就。惕斋对《律吕新书》的脱漏、误用之处进行了修正,并注上训读标点,加以整理后出版了《修正律吕新书》。该书在日本广泛流传,为研究《律吕新书》奠定了基础。这可以说是中村惕斋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此外,惕斋还出版了《笔记律吕新书说》,详细解读《律吕新书》,给当时对乐律较为生疏的日本学者指明方向,为乐律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笔记律吕新书说》比较系统地反映了中村惕斋对《律吕新书》的看法,在本文第三部分中,笔者将针对该书从音乐学与中国哲学两方面来考察其成就。
三 《笔记律吕新书说》
《笔记律吕新书说》是中村惕斋为解读蔡元定的《律吕新说》所作。其解读方式也正如朱熹评价蔡元定的治学态度一样——依据古典,不明之处绝不妄加臆测[19]。
据笔者调查,现在能够确认的《笔记律吕新书说》共12种,并且全部为抄本[20]。另外,笔者对至今收集到的抄本进一步分析后[21],认为可以将这些抄本初步分为以下四类:
(1)国立国会图书馆、宫城县图书馆、庆应义塾大学图书馆;
(2)关西大学内藤文库、东北大学狩野文库(三卷一册);
(3)东北大学狩野文库(三卷三册)、小滨市立图书馆酒井家文库;
(4)名古屋市蓬左文库《道学资讲》卷247~249,“国立”台湾大学图书馆。
至于这些抄本的成立时间及顺序,由于缺少版本记录页,所以很难确定。基于此,对于以哪一系统的抄本作为底本,仍有必要在进一步详细调查版本内容的基础上再做慎重判断。
接下来,笔者将对《笔记律吕新书说》的内容进行分析。
1.律吕本原·变律第五——变律所以止于六
蔡元定的乐律理论最大的特征是“十八律”。那么,为何还要在十二“正律”的基础上追加六“变律”呢?就这个问题,《律吕新书》(律吕本原·变律第五)中有如下的记载:
按,十二律各自为宮以生五声二变。其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六律,则能具足。至蕤宾、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六律,则取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六律之声,少下不和,故有变律。变律者,其声近正而少高于正律也。
从上文可以看出,若仅仅运用十二正律组成音阶,会产生六律互不协调的音(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就需要“变律”。那么,为什么“变律”止于六律呢?对于这个问题,有如下的记述:
至应钟之实六千七百一十万八千八百六十四,以三分之不尽一筭,数又不可行。此变律之所以止于六也。
也就是说,将变律应钟的增实67,108,864除以3,将会产生余数而无法继续进行计算。于是,蔡元定就将无法继续运算作为“变律所以止于六”的理由。对此,中村惕斋在《笔记律吕新书说》(律吕本原·变律第五)中,做了如下的阐述:
钦按,变律所以止于六者,以六十调之所用为限,亦非由筭之不尽矣。
根据惕斋的解释,变律止于六律的原因并不在于运算无法继续,而是由于在实际演奏中所使用的音阶共六十调,都是由十二正律及六变律组成的。也就是说,在实际演奏中,只需要十二正律和六变律就足够了。可见,惕斋的观点,正好与朱熹重视音乐实践性的主张相一致[22]。
但是,蔡元定所主张的“运算无法继续进行”,也不能说毫无道理。考虑到十二正律的实数均为整数,相应的,六变律的实数也应该是整数。擅长数学的蔡元定从数学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从而得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而这种过分偏重数学的想法恰恰是朱熹所担忧的[23]。而重视音乐演奏实践性的惕斋所推崇的主张,或许才是朱熹理想中的乐律推算法。之所以会与蔡元定的主张出现分歧,也许正是由于惕斋继承了朱熹的意志吧。
2.律吕本原·六十调图第九——本邦燕乐
对于《律吕新书》,中村惕斋并不是单纯地将其作为音乐理论来研究,而是希望能够通过对《律吕新书》的解读,从而复兴中国古代理想中的“先王之乐”。与此同时,惕斋还致力于变革日本的雅乐。那么,中村惕斋对于日本的雅乐又是抱着怎样的态度呢?在《笔记律吕新书说》(律吕本原·六十调图第九)中有如下的记述:
本邦燕乐,虽曰传于隋唐,而其声高于古乐,几七律焉。
显然,中村惕斋认为当时在日本所演奏的雅乐,应是源于中国隋唐的“燕乐”,也就是所谓的“俗乐”。关于这一点,惕斋的弟子增田立谦曾在《惕斋先生行状》(1702年)中记录了下面的一则轶事[24]:
尝欲讲乐,盖吾邦未尝闻有八音古乐[25]今伶官所传雅乐,亦既历千有余岁,虽未知其为何乐,然欲由今溯古者,非此则无所据。乃始学鼓笙,弹奏筝琵琶,翌岁正月,始观禁庭奏乐舞佾。而退考乐志,乃知其隋唐燕乐而非雅乐。于是治蔡氏律吕新书,而通其理数。[26]
由此可见,中村惕斋认为,在日本从来没听到过“八音古乐”,也就是中国古代的音乐。因此,也就无法断言日本的雅乐是来源于中国古代的音乐。由于平安时代的乐制改革,中国雅乐被日本本土化,再加上15世纪的应仁之乱,雅乐的传承便中断了。而在进入江户时代后,德川幕府召集伶官的后裔对雅乐进行了重排。因此,即使是当时的伶官也无从得知雅乐的来源。然而,要研究古乐,也只能从流传至今的日本雅乐入手。于是,惕斋通过自学乐器演奏来加深对音乐的理解,开始了对日本雅乐的研究。待惕斋终于有机会进入朝廷后,在宫中第一次听到了日本的雅乐。之后,他仔细考察了与音乐相关的书籍,发现在宫中听到的雅乐其实是中国隋唐的燕乐,也就是俗乐。在这一发现之后,惕斋开始了对《律吕新书》的研究。也就是说,在惕斋在《笔记律吕新书说》中提出“本邦燕乐,虽曰传于隋唐,而其声高于古乐,几七律焉”这一主张之前,就已经有这样的想法了。而《律吕新书》正是为这一主张提供了理论依据。关于日本雅乐的起源这个问题,之后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各自的主张[27]。但是,根据笔者目前的考察,中村惕斋是最初提出这一观点并进行理论验证的第一人。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惕斋在音乐上的造诣之深。
四 结语
通过分析中村惕斋的《笔记律吕新书说》,我们可以发现惕斋深刻地理解了朱熹的思想,并努力遵循朱熹的想法来解释《律吕新书》。村惕斋在对朱子学的理解上普遍持有这样的倾向。另外此次能够在乐律领域的研究上证实这一倾向性,无疑是对中村惕斋的研究成果又增添了一项有力的证据。然而,当惕斋开始致力于将《律吕新书》中的知识应用于日本时,他便开始倾向于主张自己的想法。
这正是中村惕斋在乐律研究领域所表现出的一个特征。也就是说,在从中国引入《律吕新书》的阶段,惕斋努力遵循朱熹的想法从而尽可能正确地理解;而到了将《律吕新书》在日本传播的阶段,惕斋则希望依据《律吕新书》中的知识,从自己独特的角度出发去分析日本雅乐。这一阶段性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惕斋在乐律研究上的主观能动性。
日本作为岛国的地理特征,决定了它只能片断式地接受中国文化。尤其是从音乐演奏的角度来看,日本在这方面的贫乏是与中国接壤的朝鲜半岛完全无法想象的。因此,像《律吕新书》这样的音乐书籍,对于渴望了解中国音乐的日本汉学者来说,就成了极其贵重且可信度高的信息来源。在这样的环境下,中村惕斋致力于研究与朱子学渊源颇深的《律吕新书》,所著的《笔记律吕新书说》在日本全国各地广泛流传,并且成为此后在日本各地展开的《律吕新书》研究的范本。中村惕斋可以说是日本研究《律吕新书》的开山鼻祖,其影响力之深之广不容小觑。
作为今后的研究方向,笔者希望通过继续深入对《笔记律吕新书说》的研究,进一步理解中村惕斋的乐律论,明确乐律论在中村惕斋思想体系中的位置,理清各个思想领域的关系。并且,笔者希望能够通过进一步考察《笔记律吕新书说》对之后日本各地展开的《律吕新书》研究的影响,从而把握江户时代《律吕新书》研究的情况。此外,通过比较分析中、日、朝(韩)各国《律吕新书》研究的特征[28],考察中国音乐文化在东亚地区各国的接受与传播,最终明确音乐理解对朱子学的发展所产生的作用。
[1] 朱熹(1130~1200),字元晦、仲晦,号晦庵。徽州婺源人。
[2] 林鵞峰(1618~1680),名恕,字子和,号鵞峰。
[3] 关于《律吕新书》的成书过程,参见郑俊晖:《〈律吕新书〉编撰始末考》,《音乐研究》2012年第1期,第15~25页。
[4] 十二律: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
[5] 六变律:变黄钟、变太簇、变姑洗、变林钟、变南吕、变应钟。
[6] 平均律(equal-temperament):主要在西洋音乐中使用的一种律制,被运用在钢琴等的调律中。
[7] 童忠良等:《中国传统乐学》,福建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40页。
[8] 主要有京房六十律、钱乐之三百六十律、何承天新律等。
[9] 例如,京房六十律采用将音阶均分成六十等分的调律法,则必须制作相应六十等分的乐器。而这几乎没有可操作性。举例来说,钢琴的do音与较之高一个八度的do音之间,若按平均律来分割,则可以分成12等分;而若依据京房六十律,则要均分为六十等分。而人类的听觉几乎无法区分这些六十等分后的音之间有何区别。不得不承认,就音乐实践性的角度来看,将三分损益法无限扩展几乎没有太大的意义。
[10] 朱载堉(1536~1610),字伯勤,号句曲山人。
[11] 例如,李玫在《中国传统律学》(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中,对蔡元定的“三分损益十八律”做了如下评价:其实蔡元定提出的“十八律”比起前边已有的各种尝试,并无真正新意,他仍是沿用京房之法,……但在解决“还宫”的问题上,蔡元定并没有实际的作为。……所以,这十八律的构想,目的很明确,只是要保证在十二律各律上有完备的七声相“和”,并不是追求十二律旋相为宫的理想。(第148页)而对朱载堉的“新法密率”的评价如下:朱载堉能够完成十二平均律的计算,不仅表明他在律学、数学方面达到的世界性高度,同时也说明他在思想认识方面敢于冲破禁忌。……虽然朱载堉最早发明了十二平均律,不仅是对中国律学史的一大贡献,也是对世界律学史的一大贡献,但他的重大发明并没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也没得到实际运用。(第219~220页)由此可见,相较蔡元定,中国音乐学界普遍对朱载堉评价更高。
[12] 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別。乐由天作、礼以地制。(《礼记·乐记》)
[13] 例如,“完全五度”(相当于黄钟—林钟/宮—徴)被认为实现了完美的调和,就其音程来考虑,若黄钟为9寸,根据三分损益律,林钟就是6寸(2/3);而若根据平均律,林钟则是5.993228寸。显然,三分损益律更协调。
[14] 有关中村惕斋的情况,参见柴田篤·辺土名朝邦,《中村惕斎·室鳩巣》(《叢書·日本の思想家》),明徳出版社,1983。
[15] 伊藤仁斋(1627~1705),号仁斋。
[16] 原念斋,《先哲丛谈》(《大日本文库 儒教篇》),春阳堂书店,1816年刊,井上哲次郎、山田万年监修,第219页。
[17] 岩桥遵成:《近世日本儒学史·上卷》,东京宝文馆,1927,第85页。
[18] 若夫后世儒者。其所述作。非身自刻之。则身后终充鼠蠹口腹。愧于惕斋多矣。(《先哲丛谈》)
[19] 《朱子语类》卷九十二载:“季通律书,分明是好,却不是臆说,自有按据。”惕斋也继承了这一治学态度。
[20] 岩波書店,《国書総目録·第六巻》,岩波書店,1969,第771页:「国立国会図書館(三巻三冊)、東北大学狩野文庫(三巻三冊)、東北大学狩野文庫(三巻一冊)、宮城県図書館(三巻三冊)、名古屋立蓬左文庫《道学資講》巻247~249(三巻三冊)、日本学士院(三巻二冊)、尊経閣文庫(三巻一冊)、[個人]羽塚啓明(三巻三冊)」共八类。此外,小滨市立图书馆酒井家文库(三卷一册)、关西大学内藤文库(三卷三册)、庆应义塾大学(三卷一册)、国立台湾大学图书馆(二卷二册)共计十二类。
[21] 除去「日本学士院(三巻二冊)、尊経閣文庫(三巻一冊)、[個人]羽塚啓明(三巻三冊)」,共九类。
[22] 朱熹重视音乐演奏的实践性,举例来说,朱熹曾叮嘱蔡元定:“其律书法度甚精,近世诸儒皆莫能及。但吹律未谐,归来更须细寻订耳。”(《朱文公文集》卷四十六《答詹元善》)
[23] 《朱子语类》卷九十二载:“季通不能琴,他只是思量得,不知弹出便不可行。”朱熹曾担忧蔡元定过分偏重数学理论。
[24] 增田立谦(1664~1743),名谦之,字益夫。
[25] 八音:中国古代制作乐器所用的八种素材。即金、石、丝、竹、匏、土、革、木。
[26] 五弓豐太郎·中村幸彦編,《事實文編 二》(《関西大学東西学術研究所資料集刊10~2》),関西大学出版·広報部,1979年,第215页。
[27] 与中村惕斋持相同看法的学者还有:五井兰州(1697~1762)、富永仲基(1715~1746)以及现代学者林谦三(1899~1976)。另一方面,认为日本雅乐是周汉遗音乐的学者主要是荻生徂徕(1666~1728)。有关这一方面的详细情况请参照陶徳民,《懐徳堂朱子学の研究》,大阪大学出版会,1994,第221~225页。
[28] 关于日本、中国明清时期、朝鲜王朝时期有关《律吕新书》的注释书,参见山寺三知《〈律吕新书〉校点札记(之一)——选择底本,兼论版本系统》,《文化艺术研究》2009年第6期,第83~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