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农村新社区的建设和转化
(一)新社区建设的要求
现在各地都在兴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在不少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原有的自然村基础上通过旧房改造而成的,也有的是在原有的自然村附近的空旷地带建成的,原有的旧房在居民搬迁后被拆掉,土地经过整理,重新变为耕地。无论以哪一种方式建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都是农村新社区的起点。
农村新社区的进一步建设,一般有五个内容:
第一,农村新社区要实现园林化,成为绿树成荫、花草茂密的适合居民居住的居民区,而不能只以盖好几幢高楼为目标;
第二,农村新社区要成为环境清洁的居民区,是实现污染防治、垃圾回收和利用、符合低碳节能要求的居民区;
第三,农村新社区一定要实现公共服务到位,建设卫生院、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养老院、公共交通、自来水、通信、文化室、安全保卫等相应设施,使得农村新社区内的公共服务与城区的公共服务基本上相同;
第四,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村新社区应当及早实现城乡一体化,不存在农民与城区居民的身份限制;
第五,在社会管理方面,农村新社区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社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社区居民也可以罢免不称职的负责人。
因此,在实现上述各项要求之后,村级自治就改为社区自治,农村新社区成为城市的一种基层单位,纳入城镇化。城市居民和农民之间的权利平等了,身份限制不再存在了,两类居民的融合也就成为事实。
(二)不同的社区就业模式
农村新社区居民的就业状况是多样化的,因地而异。在调查过程中,我发现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一是在某些地方,由龙头企业牵头,把农民组织起来,农民把土地入股到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在这些土地上按土壤的性质,有的种果树,有的种粮食,有的种葡萄,有的种饲料。在建设用地上,盖起了各种工厂,在草地上办起了牛羊饲养场,此外还办了养猪场、养鸡场等。农民愿出外打工的,由他们自愿;不愿外出的,把农民分配到工厂当工人,或到果园、葡萄园、粮田、饲养场工作。这样,每个农民每年按股分红,每月还有工资可得。龙头企业还建起了宿舍区,按社区模式管理,分配给居民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也由龙头企业兴建。这又称为“公司+社区+农户”模式。我们在山东省烟台市就见到这种模式。但也有一种疑虑,即担心如果将来某一天,这样的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因种种原因而亏损了、倒闭了,公司被改组了,或被其他公司控股了、接管了,那时如何处理原来所形成并实施的“公司+社区+农户”的运营方式呢?是不是会影响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呢?虽然目前还没有迹象,但今后能保证不会出现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吗?一种可行的建议是:从现在起,公司每年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担保基金,平时不用,等到将来公司遇到较大风险而难以应付时,有这么一笔风险担保基金,多少会有助于缓解农民所遇到的困难。
二是在某些地方,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把农民组织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的专门生产茶叶,有的专门生产西瓜,还有的专门生产柑橘等。同时,也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把农民组织起来,或改造旧民居,或在附近的空旷地带新建居民区,使农民迁入居住。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组织生产,而改造后的旧民居或新建的居民区,则由住户选举的村委会或社区管委会管理。这是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农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订立合同,由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提供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灌溉、机械),并统一收购产品,经营销售。我们在重庆市的江津、长寿、梁平等地见到过这种模式。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农民”的模式的缺陷主要在于: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本乡的农民(甚至是本村的农民)组织起来的,规模小,底子薄,市场开拓能力有限,因此得不到农民的足够信任。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缺少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在市场竞争中难以有大的作为。这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了一个难题:要么过分依赖龙头企业,甚至受龙头企业控制;要么小打小闹,至多得到微薄的盈利。怎么办?一种可能的发展倾向是走联社之路。联社经营可以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是在某些地方,在市、县政府或乡镇政府的主持下,在把农民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给农民一定的建房补助,动员农民自建新房,或改造旧房,政府再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并在这里实行社区式的管理。农民则转向专业化的生产,如每家都有蔬菜大棚、草莓大棚,精耕细作,产量高,收入增多。生产由各户自己负责,社区则组织专业的运输队,帮助农民把产品运往农贸市场去销售,或者,社区把这一带改造为旅游点,农民办“农家乐”,或妇女制作手工艺品,吸引游客前来选购,也包括购买新鲜水果、蔬菜、土特产品等。这又是一种模式,可以把它称为“社区指导下的农民自营模式”。我们在贵州省毕节市见到过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农民自觉,农业产业化开展较顺利,社区为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多方面的服务、指导。但这种模式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社区的服务和指导固然是重要的、有用的,但社区毕竟不是经济实体,不能把各个农户组织起来,各个农户在市场上仍是单独行事,实际上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二是在本村的公路旁,小摊林立,农户之间的竞争相当激烈,竞相削价。因此,有一种建议:能不能让社区指导同农民集体经营的运作结合在一起?于是就出现了下一种模式作为替代。
四是上面所说的另一种模式,就是在某些地方,在市、县政府或乡镇政府的主持下,在把农民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帮助农民集体创业,如全体或大部分农村劳动力从事工业、建筑业、物流业的工作。生产由农民组织的公司和民选的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生活则由社区统筹安排,社区管委会负责人同样是民选产生的。可以把它称为“社区指导下的农民集体经营模式”。我们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见到过这种模式。关于这种模式,同样会有疑虑,这就是:农民在社区指导下的集体经营,会不会又回到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老路上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有些乡村有集体经营的企业(最早称“社队企业”,后来又改称“乡镇企业”),实际上是由乡镇干部主持的。这些乡村干部中,有些人也是“能人”,但大权独揽,独断独行,名为“集体经营”,有些成为家族把持的企业。“集体经营”是不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无法可依。与其沿用“集体经营”名称,不如改用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或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称“有限责任公司”,一切都按规章制度办。这才是新社区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农村新社区的模式肯定不限于上述几种。各地正在根据本身的情况,继续探索。这也是很自然的。在中国如此广阔的土地上,不可能设想只有某一种新社区的模式。应当把不同模式的涌现和不同模式的并存,看成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城镇化过程中的正常现象,而且是一种可喜的现象,因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正是调动了民间蕴藏已久的积极性的结果。规范化是必然的,只有规范化才能避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在这里,不妨换一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如果不采取建设新社区的做法,而只有老城区加新城区的做法,试问众多的农民如何被安置到新老城区之中使大家都能安心生活,并使城市生活质量不降低呢?就业问题又如何解决呢?简直想不到比新社区的建设更好的办法了。
何况,新社区的内涵是不断改变的,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当作新社区的起始点,是符合城乡二元体制下的户籍制度现状的。以后,通过园林化、循环经济的推广,公共服务到位和社会保障走向一体化,社会主义新农村也逐渐向新社区转变了。这些全都依靠民间蕴藏已久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发挥。可以说,没有民间积极性的支持,也就不会形成新社区。这就是中国的特色。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城镇化恰恰体现了中国经济双重转型的特征。中国经济的双重转型是指:这种转型既是“发展转型”,又是“体制转型”。“发展转型”意味着由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体制转型”意味着由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这两种转型在中国是重叠的。所以中国的城镇化完成之日,正是上述双重转型成功之时。破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可能是双重转型中具有关键意义的一步。中国城镇化唯有走适合国情的道路,才能实现城乡居民无身份差别和权利平等的目标。到了那时,可以把“农村新社区”改称为“新社区”,前面不必再加上“农村”二字。
说得更确切些,反映中国城镇化真正特色和符合中国国情的,恰恰是“新社区”作为中国城镇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社区”今后就是中国的新城镇,也就是说,农村新社区终将转化为新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