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给予学说的背景

一 笛卡尔主义传统

经验材料要成为知识,需要确定性。笛卡尔通过普遍怀疑最终找到“我思故我在”的命题作为确定性的基础。该命题不是推理而来,是被“直觉”到的。在笛卡尔看来,只有被直觉到的东西才是自明的,不容置疑的。对此命题的支持或反对的观点基本勾勒了近代知识论的基本特征。笛卡尔对“我思故我在”的阐释,为后来给予学说的发展提供了思想来源。

首先,根据笛卡尔的解释,某人了解最清楚的或者说最确定的就是他自己的心灵状态。他知道的其他事物,无论物质还是心灵,是通过他自己心灵状态的知识而认识到的。通过“我思”认知到的,或者说直观到的,是可靠的、确信的。既然“我思故我在”的命题是被“直觉”到的,被知觉到的东西是自明的,那么根据知识的直接性来解释知识的确信度或本质更让人信服,即直接知道的被认为具有更高的确信度;间接知道的被认为确信度更低。

正因为如此,直接认知的地位凸显出来。但对直接性有两种不同的理解。首先,说“S直接知道f”,意味着在S与f之间没有因果中介。但因果中介有时有助于提高观察的敏锐性或发现我们无法观察的属性(如磁性)。其次,说“S直接知道f”,意味着不存在“S知道f”所依赖的确证中介。有关f的确证中介一般是确证的某物或有助于确证f的某物。这有可能是某物(item),也有可能是给f在认知上提供支持的证据。其中最常用的一种确证中介模式是,在确证f论证中的前提。即说“f被直接地确证或认知”就是说不需要确证中介,没有进一步的前提可以追溯。如果确实存在这种不需确证的命题,那么这种被直接认知的命题是自明的。

由此进一步引申,可以得知笛卡尔没有区分两种意义上的(因果的与确证的)的知识,因为这两种知识可能都是直接的。例如,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有某种特殊的感觉”是“某人认知某一具体对象存在”的直接原因。因此可以认为这些感觉构成了证据,同时也是该知识的确证中介。但是根据笛卡尔的论述,只有本身是被认知的,证据本身才能起确证的作用。因为没有任何中介处于感觉间的联系中,所以感觉直接与外部对象相联系。这样得出结论:感觉本身肯定是直接地被认知。但是不能因此说起着知识的直接因果关系本身就是直接被认知的。在笛卡尔传统中,并没有明确区分知识的确证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因此也为两者的混合提供了空间。

心灵可以直接地认知本身与其状态的观点就来源于这种混合。在感觉经验中,通过对心灵的影响,物质可以被间接地认知。通过感觉证据,心灵能够间接地认知其他(例如,听觉被解释成语词,语词被理解成另一心灵思想的表达)。尽管外部事物通过因果关系相互联系,且与认知它们的心灵相互联系。在心灵内部,观念之间既是因果又是逻辑上或理性上相互联系的。

根据笛卡尔的论述,独立的、个人的心灵,本身是透明的,是不需要进一步地说明。通过从心灵的内在状态的变化来推断,心灵可以获得关于世界中的其他事物的信息。对笛卡尔主义而言,直接知识本身是没问题的。

总之,在当代哲学中,哲学家一直为有关认知者(knower)与被认知的(known)之间的关系所困扰。一般都认为认知者是指人,而被认知的指的是有关世界的事实。给予学说的提出就是解决这种困惑的尝试之一。给予学说是笛卡尔主义影响下的产物。在近代早期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传统中,尽管表现不同但或多或少都有笛卡尔主义的影子。笛卡尔主义认为我们具有两种不同事物的概念:心灵与非心灵的或物质的。在二元论的前提下形成了这种论争。非心灵被认为是由世界的因果律支配。因此通过涉及在那些规律中的属性被完整地描述,如物质、延展、形状、位置或运动等,使用某些属性区分物质与心灵。心灵是非空间的,积极地与自我运动的,而物质是消极的,能使之运动但不能自我运动或改变自己。但是区分心灵与物质的主要标志就是心灵实体具有内在的表象内容(representational content)。也就是说,心灵实体被认为具有某些内在的属性或质,因为对主体而言,这些属性或质表象了其他实体。例如,某人可以在他的想象中表象另一不在场的人,或像独角兽那样不存在的物体。物质实体能够表象其他事物(地图、词语与图片),但是这种表象不是它们的本质。物质实体表象的仅仅是某人创造它们作为表象或以它们作为表象。物质世界被认为是由物理学发现的因果规律所支配,心灵领域被认为是由理性原则所支配。这些规律与原则被称之为思想的规律(laws of thought),是演绎结果的规律、归纳的发现或仅仅是观念的联系。因为其表象的内容,心灵实体间的连接是存在的。因为这些连接解释了某个观念导致另一观念的原因,它们就像因果规律。

笛卡尔主义很有说服力,部分是因为含蓄的知识论与形而上学相互呼应。个人心灵的形而上学不同且身心不同,反映在知识论上的就是自我知识的确定性与(有关物质实在与其他心灵的)信念可错性(corrigibility)之间的差异。[1]

二 逻辑经验主义的影响

逻辑经验主义进行知识论问题探讨的首要预设是:一切知识都起源和立足于一个基础之上,这个基础就是给予。在他们那里,给予这一概念构成了“知识大厦的基础”。[2]

早在逻辑经验主义时期,逻辑经验主义学者论述了一些有关感觉经验、心灵问题。逻辑经验主义强调以感性经验为依据,认为判定命题意义的标准是“经验证实原则”,结合逻辑的工具,承认外部客观世界是可被认知,可以量化的。有认知意义的命题必须是能得到证实的命题,只有建立在此命题基础之上的知识才是确定可靠的。逻辑经验主义认为科学知识的基础不依赖于个人的感觉经验,即否认个人感觉经验在认知中的积极作用。

昆坦(Anthony Quinton)认为:“如果任何信念都能被确证……肯定存在可信性(credibility)归于其他信念的终止信念(terminal beliefs)。对于将要被确证的信念,只有接受是不够的,更不用说只是持有信念。必须有好的理由接受它。至于被确证的推论信念,支撑它的信念肯定本身被确证。因此,肯定有某种信念不需其他信念提供确证来支撑它。如果不是这样,将根本没有信念被确证,因为确证任何信念需要无限的信念的前确证(antecedent justification)。需要终止……信念把回溯带到一个终点,从严格的意义来说,终止信念不是自明的,它们以某种方式确证自己,不能被其他信念确证。”[3]

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说:“我们认为,知识具有某种基础,这种基础就是关于直接给予的知识,它是不可质疑的。我们还假定其他各种知识都是坚定地立足于这个基础之上,因此同样也可以被确定无疑地决定。这就是我在《世界的逻辑构造》一书中所描绘的图景。”[4]

纽拉斯(Otto Neurath)与卡尔纳普都从物理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物理的与心灵的概念不代表两种实在,是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个人的心灵活动与思维过程。如,我如何知道他人也有这样的感觉呢?逻辑经验主义者质疑此类问题,因为如何去证实他人也有这样的感觉意义何在。

在石里克(Moritz Schlick)看来,形式概念的客观含义不是固有的某种本质,也不是由“纯直观”给予,而是与在知觉上可观察的对象的一种对应关系。在科学理论中表现出来的不是“纯直观”,而是理性知识与经验的结合。直观经验的有效性需要由感知在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检验。石里克的直观知识实际上无非企图在直观的活动中经验到超验的世界,而不是要取得对超验世界的仅仅是形式的知识。[5]石里克区分了“知道事情如此”与“体验到某种事情”。通过经验获得体验,是定性的;经验是主观的,性质只能在经验本身中直接显现出来。石里克认为“物理的”与“心灵的”术语只是用以整理经验材料的不同表达模式而已。而卡尔纳普认为物理语言是主体间的,是普遍的,心理学的规律能够被还原为物理语言。因此,有关心理的语句都是描绘物理事件的。

在《知识基础》(The Foundation of Knowledge)一文中,石里克阐述了他的经验主义的给予。石里克的这篇文章源于纽拉斯(某种程度上也是卡尔纳普支持的)的一致主义理论——经验陈述中的确证或真的唯一标准就是科学体系语境中的相互一致性。由这样陈述构成的体系包括“记录陈述”(protocol statement)。

根据纽拉斯的观点,在内容上,它们类似观察陈述(observation statement),但不能被看成与世界与经验有特殊的关系(这些是不可理解的形而上的概念)。这些“记录陈述”(protocol statement)仅被认为是具有逻辑地位的经验假设,在体系中与其他陈述没什么区别。纽拉斯似乎表明选择什么作为“记录陈述”(protocol statement)仅仅是一个方便的问题。

石里克认为纽拉斯的观点看起来是合理的但是不可接受。“如果某人认真地把一致性看成真的一般标准,那么他肯定把随意的神话故事当成是真的,就像历史报告(historical report)一样,或在化学教科书中的陈述一样。故事是以没有矛盾的方法编造的。借用幻想,我能够描述一个充满离奇冒险的荒谬世界:一致主义的哲学家们肯定会相信我描述的真,如果我仅仅考虑我陈述的相互一致性,也能预防避免我们描述世界的相互冲突,我的故事也可放在遥远的星球上,在那里没有观察是可能的。诚然,严格地说,我也不需要这样的预防;我只需要其他人适应我的描述;而不是相反。他们不可能反对说这违背了观察,因为根据一致理论,那不是观察问题,而是陈述的一致性。”[6]因此,石里克得出结论说经验的真的标准肯定不止是一致性。特别是,在某些不是随意选择的确信的不同的陈述,需要一致性;是表达“直接观察事实”的那些陈述。

纽拉斯与卡尔纳普把记录命题(protocol proposition)作为经验知识的基础。而石里克认为观察陈述是经验知识的基础。石里克说:“我自己的观察命题总会是最终的标准。我可以宣布‘我知道我看到的东西’。”[7]而纽拉斯认为石里克的知识确定的基础是形而上学,应该予以摒弃。艾耶尔刚开始赞同纽拉斯的观点,但后来在《语言、真理与逻辑》第二版中又放弃了此种看法,转向支持石里克有关知识确定的基础。因为对艾耶尔来说,对知识确定性基础的怀疑,就是对呈现于我们面前的感觉材料的怀疑。[8]

随着逻辑经验主义对心灵问题探讨的深入,且随着对语言表达中的命题态度、心灵与意识等问题的逐渐关注,心灵哲学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三 当代心灵哲学的发展

当代英美哲学家普遍认为,分析哲学家的兴趣在20世纪最后25年的显著变化是从意义和指称问题转向了人类心灵问题。[9]而刚开始心灵问题的研究是与心理学密切相关的。

那么常识心理学[10](Folk Psychology)是否有值得我们坚持的东西呢(如,是否有信念、欲望等)?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是消除主义(Eliminativism),即我们没有理由相信我们在常识心理学中预设的信念、心灵状态、欲望等是存在的。在消除主义者看来,心灵不等于大脑,常识心理学不能还原为神经科学,常识心理学是错误的,会误导我们。在消除主义者看来,常识心理学有着弱解释力与不能预测的特点,所以常识心理学应该被消除,被神经科学取代。因此,消除主义主张取消我们以前认为存在的、真的那些所谓的信念、心灵状态,代表人物是邱齐兰德(Paul M.Churchland)与斯蒂克(Steven Stich)。然而,消除主义本身是不一致的。如消除主义者会说“我相信信念是不存在的”。很明显根据消除主义者的论述,无法解释“相信”。福多尔(Jerry Fodor)说对常识心理学的批评是不公正的。否认信念、心灵状态并不等于说不能谈论信念、心灵状态。且常识心理学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其作用,这是无法取消的。大多数哲学家都反对消除主义。

那么常识心理学是否有值得我们坚持的东西呢(如是否有信念、欲望等)?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会带来一个问题:从常识心理学中能否分辨出(pick out)像信念、欲望那样的东西吗?如果认为不能从常识心理学中分辨出信念与欲望,那是行为主义的观点。行为主义内部又有很多小分支。方法行为主义(Methodological Behaviorism)认为,作为一门科学的心理学必定不会使用不是在主体之间可证实的概念;心理学是一门在主体间可证实的行为科学。逻辑行为主义(也称分析行为主义)(Logical Analytical Behaviorism)认为,常识心理学的概念是主体间性的;每个包含心灵的概念的语句可以根据包含有关行为的概念的语句来分析。在行为主义者看来,心灵与行为之间是一种内在的关系。根据行为主义的论述,每种心灵语句(mental sentence)都可根据纯行为语句来解释。心灵语词是与之对应的物理行为语词的总和。我们在谈论信念、欲望时,我们是在谈论行为模式。行为主义是解决身心问题的一种尝试,但是正如达奈特(Daniel Dennett)所说这是在个人层面的描述。但是根据行为主义理论难以解释某些心灵状态。如弗雷德一点也不怀疑存在自由;约翰相信不可能证明康托尔定理(Cantor Theorem)。行为主义者的分析要么陷入循环危险,要么坠入无限的陷阱。如“汤姆喜欢玩具车”,对此的解释有无限之多。行为主义不能清晰地阐释行为的概念,也无法回答行为倾向性的基础是什么?忽视了心灵状态与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从常识心理学中能否分辨出像信念、欲望那样的东西吗?如果认为从常识心理学中能够分辨出像信念、欲望那样的东西,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像信念、欲望那样的东西能够物理化吗?如果认为可以,那是唯物主义的观点。如果认为不可以,那是二元论的观点。

常识心理学可以还原为神经科学(neurosciences)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是同一理论(Identity Theory)。在同一理论看来,心灵的概念等同于神经科学的概念,如,闪电等同于放电,气体温度等同于气体分子的平均动能。心理学的规律可还原为神经科学的规律。金在权(Jaegwon Kim)认为,如果心灵属性不等同于物理属性,那么就没有心灵的因果关系(mental causation)。既然存在心灵的因果关系,则有理由认为某些心灵属性可还原就等同于物理属性。他认为心灵属性伴随着物理属性而发生,因此,他的理论是同一理论中的伴随理论(Supervenience Thesis)。他的论证大致如下:心灵属性是伴随着物理属性而发生。某一具体心灵事件c导致另一心灵事件e,这两个心灵事件分别具体体现了心灵属性M与M*。也就是说,M导致了M*。因为是伴随发生的,c与e有物理属性P与P*[11]同一理论区分了类型同一理论(Type Identity Theory)与标记同一理论(Token Identity Theory)的不同。类型同一理论认为,对于每种心灵属性M,有物理属性P,因此对所有的x,x是在M中的,当且仅当x在P中。而标记同一理论认为,每种心灵状态类型M的每个标记等同于某种物理状态P的某种标记。举例说明标记与类型,如,a a b,是两种类型,a与b,但是有三个标记,a,a,b。标记同一理论包含反类型同一理论的要素:存在心灵属性M,因为没有物理状态的类型(物理属性)P,所以对所有x,x在M中当且仅当x在P中。后来有学者在反对标记同一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构建理论(Constitution Theory)。构建理论认为,物理状态P的标记构建了心灵状态M的每个标记,而不是说心灵状态M的每个标记等同于物理状态P的标记。总之,同一理论是类型同一理论,是一种还原主义。通过使得心灵完全物理化,同一理论有着行为主义的此种优点:即避免了二元论。也有行为主义没有的优点:承认了内在的情节。即心灵状态与事件都是真实地出现在自己中心的神经系统里。在同一理论看来,组织器官完全在心灵上存在差异,尽管外部行为有时有着相似性。同一理论一个最明显的结果就是:如果同一理论是正确的,那么人工智能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而这与当代科学的发展是不相符合的。该理论也没有考虑到心灵状态的多种可实现性、与心灵内容的问题;也必然遭到反还原主义的质疑。功能主义就是对同一理论的反驳者之一。

普特南(Hilary Putnam)与福多尔(Jerry Fodor)认为,同一理论都预设了一种“类型”或者说某种心灵事物:心灵状态(如痛)总是且在每个地方都有最初赋予它的神经生理的特点。如,同一理论会认为痛等同于C神经元灼热(c-fibers firings),且不管是地球上的还是科幻小说中的任何生物都会感觉到痛,只要该生物有C神经元且它们是灼热的。普特南与福多尔认为重要的不是C神经元的灼热,而是C神经元的灼热所起的作用,任何在机械上合适的构成成分都可起着C神经元的作用。心灵状态的类型并不等同于神经生理的类型,而是更加抽象的功能作用。普特南与福多尔提出了一种功能主义。[12]

常识心理学可以还原为神经科学(Neurosciences)吗?功能主义者认为不可以。在功能主义者看来,心灵是“……功能组织”。此处的省略号可以代入你所需解释的。如,人类心灵=大脑的功能组织;打个比方来说,大脑就像是硬件,心灵就像是软件。人的心灵状态就是大脑的状态,因为它们起着的因果或功能的作用。比如说什么是椅子?功能主义者会这样回答:椅子是用来坐的对象,特别是在桌子边的。心灵状态就是有着某种功能作用的状态。心灵状态的功能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输入,即导致心灵状态的事件;(2)输出,即心灵状态导致的事件;(3)内在作用,心灵状态与另一心灵状态相联系的方法或作用。如,功能主义描述“痛”:输入——外部对某器官组织的损伤;输出——导致某器官组织收缩。

内在作用——导致某种有助于避免组织器官感觉痛的心灵状态(如恐惧、理性地避开等)。功能主义认为心灵状态是真实的大脑状态,在此点上与同一理论是一致的;功能主义认为部分功能作用也是行为作用,这认可了行为主义的部分观点。功能主义认为,决定心灵状态的是心灵状态,是心灵状态起着某种功能作用的事实,而不是某种大脑状态的事实。所以说,功能主义是对同一理论、行为主义与二元论的一种综合。

当代美国哲学中,仍然存在各种形式的同一理论、功能主义,但没有一种理论能够说服另一理论。目前理论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知觉本质的理解上。知觉理论也就成为当下美国心灵哲学中的核心话题。[13]

知觉理论中最核心的就是感觉材料理论(Theory of Sense-Data)。

感觉材料理论认为,我们直接觉知感觉材料。知觉信念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种。

该理论认为,关于直接的感觉材料是不可错的,而间接的感觉材料,即有关外在的对象是可错的。我们所说的真实对象其实是由真实的感觉材料构成的(观念论者的观点)。我们所说的真实对象其实是由潜在的感觉材料构成的(现象论者的观点)。

感觉材料的论证主要有来自错觉的论证(the Argument from Illusion)与来自幻觉的论证(the Argument from Hallucination)。错觉论证始于观察,我们的观察有时是错觉(如,直的木棍在水中看起来是弯的;圆的硬币看起来是椭圆的),得出结论:我们直接知觉到的是心灵对象(弯的木棍的感觉材料,椭圆形硬币的感觉材料),而不是物理对象(直的木棍,圆的硬币)。

对错觉的论证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错觉的情况。在错觉情况下,觉知到某物是F,而真实对象不是F。

如,觉知到某物是椭圆的,而硬币不是椭圆的。如果α觉知到某物是F,那么存在某物,α觉知是F。因为真实对象不是F,在错觉的情况下,α觉知到的不是真实的对象,而是某种中介对象(称之为感觉材料)是F。

第二部分:真实的情况。在真实的知觉情况下,α觉知到某物是F,且真实对象也是F。如,α觉知到某物是圆的,在此硬币也是圆的。对象的显像形成一个连续的统一体:不断变换视角,α将觉知到各种椭圆的感觉材料,一直到α觉知到圆的对象,且又是各种椭圆感觉材料。从α来说,在真实的经验与非真实的(错觉)经验,没有明显的区别。认为在真实的情况下,α直接知觉对象在理论上是随意的,在其他情况下,α知觉到感觉材料。在真实情况下,α知觉到感觉材料是F(就像真实的对象)。

幻觉论证诉诸观察,我们有时陷入幻觉,可能与真实对象的经验没有区别。得出结论,我们知觉到的是感觉材料。

但是感觉材料理论饱受质疑。

例如,如果α觉知到某物是F,那么存在某物,α觉知到,该物是F。在逻辑上重构该原则:如果α觉知到x、Fx,那么x(α与Fx觉知到Fx)。很明显该原则面对一个困难:没有意向态度(如信念),为什么我们应该有知觉觉知?按着感觉材料理论的论述,如果α相信x、Fx,那么x(Fx与α相信Fx)。具体化该原则,如果α相信圣诞老人存在,那么存在圣诞老人与α相信那是圣诞老人。很明显,这个观点是错的,因此该原则不能解释信念,为什么能解释知觉?

感觉材料理论还面对困境,因为其预设了怀疑(私人的、心灵的)实体,如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证。预设了感觉材料带来知觉,使得我们在认知上没法获得世界,只可以心灵为中介。没有解释的价值。为了解释知觉关系,它产生了“直接知觉”关系。它使得发现这种新关系的本质的任务难以完成,因为它是在私人领域获得的。它带来了心灵感觉材料与物理对象之间的关系,这带来很大麻烦。把经验到的属性(experienced properties)转换成经验的属性(properties of experiences),这是有问题的。如,“我经验到木棍是弯曲的”转换成“我经验某物(感觉材料)‘是弯曲的’”。

四 对信念的理解

根据柏拉图的定义,知识由确证、真、信念(justified,true,belief)三要素构成。自1963年葛梯尔问题(Gettier Problem)出现以来,当代知识论学者都把焦点集中在确证这个要素上,而长期忽视对信念要素的研究,但信念是知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正如休谟所说:“形成关于任何事实的信念这种心灵作用,似乎从来是哲学中最大的神秘之一;虽然任何人甚至都不曾猜想到、说明这种神秘有任何困难。”[14]在当代对知识的确证、信念伦理的研究、他心问题、心灵实体的研究都离不开对信念本质与认知意义的研究。在当代知识论发展的进程中,知识论学者对信念的本质、信念的内容与对象的研究与当代知识论的发展很不相称。而对信念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阐明知识论中的确证要素。要探究“哲学中最大的神秘之一”的信念,索引词(indexicals)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信念的困境

在语言表达中,从某一语境到另一语境,同一语言表达会有不同的所指,这就是索引词(Indexicals)或称之为索引表达,也称为语境敏感的表达(Context-Sensitive Expressions)。在索引词中,词项的意义(如“你”“这”“现在”等)取决于其被使用的语言外的语境。佩里(John Preey)通过“弄得一团糟的购物者”的例子(Messy Shopper)阐释了索引词对信念引发的问题。

“我顺着超市地板上的糖的痕迹,推着购物车沿着高货柜边的过道向前走去,又沿着货柜另一边走回来,寻找那个有破糖袋的购物者,告诉他正把地上弄得一团糟。每绕着货柜走一圈,地上的糖则越来越多。我似乎不能赶上(有破糖袋的购物者)。最后,我明白了,我就是那个我一直尽力寻找的那个购物者。”[15]

针对此例,佩里解释说:刚开始,我相信信念(1)某位有破糖袋的购物者正把地上弄得一团糟。但那时我并不相信信念(2)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当我相信信念(2)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时,我就不再绕着货柜,顺着糖的痕迹走了,我放好购物车里的糖袋。从佩里论述可以看出,当“我”意识到“某位有破糖袋的购物者”就是“我”时,“我”就终止了行为“绕着货柜,顺着糖的痕迹走了”且促发“放好购物车里的糖袋”的行为。因此,从信念(1)到信念(2)的变化解释了行为的变化。

上面的例子可公式化为B=B(s,p)(在此,B表示信念,s表示主体,P表示命题,JP表示约翰·佩里),P1=某位有破糖袋的购物者把地上弄得一团糟,P2=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B1=B(JP,P1),B2=B(JP,P2)。现在考虑其真假:如果P1=P2,那么B1=B2。佩里认为B2是与行为相联系的,而B1与行为是没有联系的。也就是说B2可以解释佩里停下来修补糖袋裂缝的行为而B1没有。如果B1B2表达的是相同的信念,这就难以解释为何同一信念却起着不同的认知作用。对佩里而言,只有当信念与行为相联系,索引词才是信念的基本的(充分必要的)构成要素。也就是说,只有含有索引词的信念才具有认知意义。

佩里说:“对于各种看似合理的信念的描述,我认为索引词导致了一个问题。我首先认为这个问题是这样一种观点——信念是主体与命题之间的关系,是真或假的承担者。”[16]在信念中对任何词项、索引词的替代,均不能保证替换后的信念与行为有联系。佩里认为“我”“现在”等索引词在思考中是不可还原的。索引词不可能被其他表达所替代,且索引词在解释行动者(agent)行为时不会失去其解释力。即对认知意义而言,具有索引词的信念是与行为相关的。面对索引词的问题,佩里对命题及命题与主体的关系提供了以下复杂的描述。[17]

首先,佩里否认存在恒定句(eternal sentences)。信念不可能总是以一系列的恒定句作为其特征。信念常常是指出某人位置、时间、是谁的信念。而恒定句不是在某一时空内表达某一观点,它们的真值是绝对的,不会因时因人而真或假。

其次,佩里把传统的有关信念的观点称之为命题学说(the Doctrine of Propositions)。何为传统命题学说?他认为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信念是主体与命题之间的关系,命题用that从句指称。第二,命题有绝对的真值,不会因时因人而真或假。第三,命题S与命题S′是相同的,具有相同的真值,这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如果that S等于that S′,那么S与S′有着相同的意义。命题不仅有着相同的真值,且涉及相同的对象、关系与相同的概念。如果主体A相信S,但不相信S′,那么它们不是相同的命题。

最后,要承认我相信的一个命题,传统命题学说的支持者必须承认有“遗失的概念成分”(missing conceptual ingredient)。如例子“我相信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信念对象(命题内容)是什么?“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既不为绝对真,也不为绝对假;因此,它等同于一个命题,遗失的概念成分是什么?即使我们找到α,任何起作用的解释都是以“我相信我是α”为假设的。那个遗失的概念成分就是意义。意义就是“我就是指称所指的”,或者我独有的复杂的属性,或者指称除了我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人的单称词项。[18]索引词问题表明传统命题学说出现了问题,传统对信念的描述存在缺陷。

(二)针对信念困境的解决方法

佩里概括了对“索引词问题”一些失败的解决方案。

失败方案一,根据涉名信念(de dicto belief)来解释涉物信念(de re belief)。佩里举例如下[19]

(1)帕特里克(Patrick)相信学校的系主任是英明的。

(2)学校的系主任等于弗兰克的邻居。

(3)因此,帕特里克相信弗兰克的邻居是英明的。

然而,帕特里克并不知道“弗兰克的邻居”就是“学校的系主任”,所以(3)是假的。我们可以在命题之外做出替代。在涉名信念报告中,不考虑替代。如:帕特里克相信系主任是英明的。存在某人,帕特里克相信他是英明的。或者帕特里克相信α(他是英明的),X相信y(他是这样那样的)。存在一个概念αα符合y,且x相信α是如此。

佩里认为此种解决方法是不妥的。根据涉名信念来解释涉物信念是不正确的,因为索引词问题仍然存在。即使没有概念α(仅有我满足α,且我相信α把地上弄得一团糟),我可以相信我把地上正弄得一团糟。所以即使考虑涉物信念,我们仍没有我获得的信念的描述。

失败方案二,对相信者而言命题是相对的(真或假是对某人而言)。命题是相对于人、时间而言的。对命题学说加以补充,即把某种关系归于“我”与“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这样就不会出现遗失的概念成分。

佩里认为在此种解决方案中,我们需要分开信念的内容与评价的内容。信念的时间、相信的人是一回事,而相对于认为真的命题的人或时间是另一回事。你可能会相信“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对“我”而言是真的。但是“你”肯定不相信现在对“你”而言是真的,除非“你”在超市没看到这些。这两个语境可能相同,但也有可能是不同的。因为对“我”而言,这两个语境是相同的,但是对“你”而言则不是这样的。

失败方案三,有限的理解(Limited Accessibility)。有些命题是特殊的,因为它们是有限的理解。当涉及“我”的命题,命题对其他人而言是不可理解的。“现在”也是同样的情况——一旦那一时刻过去了,命题就是不可理解的,我们仍认同它,但是我们再也不能用那些词来表达,因为每个逝去的时刻表达不同的命题。所以没法找到词加以表达。

佩里对此方案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该观点从世界是私人的视角出发,没有强有力的论证来反对这些命题,或者给它们找到形而上的空间。但我相信在现实的世界中,我不认为索引词会使得我放弃这个观点。

在概括三种失败的解决方案之后,佩里有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第一,索引词问题的解决在于区分信念对象与信念状态,它们之间的联系不是大家认为的那样紧密。[20]把信念状态与信念对象区分开,这对行为的解释是重要的。他认为如果不能区分信念对象与信念状态,信念的描述都是不合理的。

佩里认为,信念不单是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一个人相信某一命题是由于命题处于某种信念状态之中,但是信念状态不能与信念对象或信念内容相混淆。信念状态的具体化的例子会决定命题,但是两者是不同的。相同的命题可能被不同的命题状态决定。在不同情况下,相同的信念状态决定了不同的命题。语义具有从语境进入命题内容之中的功能。如果具有相同语义的句子,且在句子中正确地表达了他们的信念,那么两个人都处于相同的信念状态。佩里的信念状态就是建立在这个意义上的。例如汤姆与杰瑞,他们处于相同的信念状态,因为汤姆与杰瑞都能在句子(如句子“我是汤姆”)中正确地表达他们的信念状态——我相信我是汤姆。但是他们相信的信念对象是不同的。因为汤姆所相信的是对的,而杰瑞所相信的是错的。相信者共有的不是信念的命题内容而是信念状态。所以,尽管他们处于相同的信念状态,但是并不是同一个信念对象,也不是同构的。

从这我们可以看出佩里对信念的观点:相同信念的相同不等于相同的信念状态;相同的信念不等于相信同样的东西;对相同的对象有着相同的信念关系。两个人可能处于相同的信念状态而没有相同的信念。如两个购物者都相信其中某一个人正弄得一团糟。两个人可能有相同的信念但却不处于相同的信念状态。相同的信念状态在解释与预测中起着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人处于相同的信念状态,那么他们会做相同的事。信念状态的相同不需要信念命题内容相同。

从佩里提出的索引词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涉名信念不是信念哲学中的中心。信念对象不是命题,而是真实的对象(如在例子中的“我”)。因此,传统的信念理论是错误的。如果不考虑信念状态与信念对象的区分,有关信念的哲学都是不合理的。这就是佩里通过索引词问题告诉我们的道理。

(三)对佩里的反驳

对索引词问题的反驳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不存在索引词的问题。基本索引问题的本质是由于其处于模糊语境中,且在索引词问题里出现的问题同样也会出现在描述信念(不含索引词的信念)中。蒂法尼(Evan C.Tiffany)认为把索引词描述成问题,这种问题如果不是错的,就是误导,不存在索引词的问题。[21]考虑下面一个例子。

(1a)我弄得一团糟。

(1b)约翰·佩里弄得一团糟。

(1c)在密西西比河西岸的西夫韦的有胡须的哲学家弄得一团糟。

根据佩里的观点,索引词问题是索引词的陈述与行为在解释上的联系,如(1a)。对信念陈述的索引词的可相互替代缺乏有效的解释,这是问题的主要原因。“佩里停下来去修补购物车里的糖袋”,仅当他相信“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这个行为才可被解释。进一步说,对于任何描述而言,信念“α把地上弄得一团糟”,α解释其行为都假设了“佩里相信‘我是α’”,这样信念“我弄得一团糟”才具有某种认知意义。如果行动者不相信替换是相同的,就不会继续替换。对索引词而言,尽管相互替换是可能的,但与行为相联系的信念,其替换是不可能的。

佩里采取行动的必要条件就是有“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的信念,因为该信念具有特殊的认知意义,而“在密西西比河西岸的西夫韦的有胡须的哲学家弄得一团糟”信念则没有特殊的认知意义。但是,是否具有认知意义,这是索引词导致的吗?在蒂法尼看来不是这样的。蒂法尼认为:与行为相联系的替代是不可能的,理由在于(1a)中的索引词处于模糊的语境。如果与行为有联系,命题“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表达的意思是“我相信‘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实际上任何处于模糊语境中的命题,都可用来确证行为,而要确证行为则必定处于信念—陈述之中。[22]其解释力丧失是命题模糊的本质的结果,而不是索引词本质的结果。与行为相关的替代不能实现,并不能说是索引词导致的。同样的情况也会出现在含有非索引词的表达之中。

为了表明在模糊的语境中,非索引词也起着同样作用,可考虑下面的例子。

(2a)糖正从推车右手边的糖袋撒出。

(2b)糖正从挨着番茄酱瓶的糖袋撒出。

考虑其真假:如果(2a)=(2b),那么B(2a)=B(2b)。但是只有B(2a)可以解释行动者的行为。即尽管从(2a)到(2b)是可相互替换的,但不是与行为相联系的替换。如果我注意到购物车右边的糖的痕迹,我相信(2a)。该信念解释了我看购物车右边的行为,然而(2b)表达的命题只解释了我的行为,该行为以“我相信糖袋挨着番茄酱瓶是指糖袋在购物车的右边”为假设的。从该例可以看出,(2a)与(2b)都不含索引词(如,我),但是也仍存在着所谓索引词的问题。在(1a)中,“我”与行为相联系的替代是不可能的,原因并不在于索引词,而是命题处于模糊的语境中。在模糊语境中命题,如果其任何一个词项被替代,认知意义就会发生变化。

所以,基本索引问题是不存在的。

第二,来自心理实在论者的反对。在语义学上相同的想法可能在心理上会有不同的思想。[23]信念的认知意义不仅取决于它的命题内容,也取决于具体的心理实在。心理实在论者认为,索引词问题是一种反心理实在论。“就其起源而言,20世纪分析哲学以其非心理学取向为特色”[24],该理论肇始于弗雷格。一般都认为,在同一语言中,某一具体词项有着相同的认知意义(significance),因为对所有说话者而言,该词项具有相同的语义。说话者的某一词项的表象与行为的输出(包括思想与行动)有着相同的因果联系。在句子“约翰·佩里把地上弄得一团糟”中,对所有理解这句话的说话者而言,词项“约翰·佩里”肯定被认为具有相同的语义,以相同的方式思考。索引词的反心理实在论是其预设的前提,正好就是该预设前提,再加上佩里认为信念是主体与命题之间的关系,才导致了佩里的所谓的“索引词问题”。

在佩里预设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佩里的索引词问题。对于某一概念α,信念“α弄得一团糟”是否从信念转移到行为?佩里说:“即使我认为我自己是唯一的在密西西比河西岸的西夫韦的有胡须的哲学家”,“我相信就是这个哲学家弄得一团糟”的事实解释了我的行为,但是佩里的解释是以“我相信我就是那个唯一的哲学家”为前提的。

蒂法尼说:“如果信念仅仅是主体与命题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命题中的词项的认知意义不依赖行动者的心理实在,那么信念的认知意义所唯一关注的事就是命题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两句话语有着相同的命题内容,且在特定时间内一个单一的行动者对这两句话语有相同的态度(如相信是真的),那么对行动者而言,每句话语有着相同的认知意义。但是佩里的例子不是这种情况”。[25]在蒂法尼看来,信念——符号(belief-token)的认知意义不仅取决于它的命题内容,也取决于具体的心理实在。两句具有相同命题内容的话语与依赖行动者心理实在的、在单一的个体中的思想与行为有着不同的联系。“我弄得一团糟(糖撒在超市地板)”这信念——陈述很清楚,我们所有人都知道在语境中“我弄得一团糟”的意思。要有信念“我弄得一团糟”,肯定预设了心理实在。首先,语项“一团糟”含有以下的意思:“佩里弄得一团糟,不是他想要的,他有义务停下来,清理被他弄糟的地面。”如果佩里是个小孩,也许同样的信息会带来“我正在涂鸦”的信念。此外,从主动方面而言,佩里是不想弄得一团糟的。因为他自己是不会把糖撒在地板上,而是他购物车里的糖袋有个破洞,糖撒落在地板上。如果所有的信息都被显现在行动者的心理实在里,很自然主体也被显现出来。如果我有信念“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与想要制止弄得一团糟,那么我必然回去改变我的行为,因为我不想再弄得一团糟。这些都表明佩里的索引词问题有着丰富的心理实在。不是索引词的语义区分了它们,而是索引词的功能,索引词的心理作用。[26]而这些都是佩里否认的。

第三,没有理由认为含有索引词的信念能够解释行为,而不含索引词的信念不能解释行为。斯皮克斯(Jeff Speaks)认为,索引词问题常常被认为解决了下面两类话语之间的区别。[27]

第一类:我着火了。

第二类:杰夫·斯皮克斯着火了。

针对上面两类话语,他认为在知识论上有下面两种可能。

场景一:F着火了;我没着火。

场景二:F没着火,我着火了。

假设在知识论上,每种场景都是“F是杰夫·斯皮克斯”的必要条件。但是我们没法解释为什么“我着火了”与行为有直接的联系,而杰夫·斯皮克斯则与行为没联系。因为“我”仅仅是众多词项中的一个词项。与“n着火了”相比,没有任何理由能够解释“我着火了”与行为有更紧密的联系。

(四)信念的本质与认知意义

第一,佩里对索引词问题的解释不同于以往哲学家对信念与命题关系的解释。哲学家过去常常认为信念是行动者与命题之间的关系,其真值仅取决于世界是怎样的。而佩里的“索引词问题”改变了这种看法。涉及索引词表达的信念,其指称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引发行为的信念,其功能作用不纯粹是由命题内容决定的。佩里建议我们应该区分同一命题的不同相信的方法,他称之为信念状态。如果把信念状态具体化,那么在相同的信念体系背景下会产生不同的行为。

第二,佩里认为索引词具有不可替代性。在陈述“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中,“我”不可以用其他指称表达来替代,比如用“汤姆”,因为这将失去认知影响,也就是失去认知意义。我可能会相信汤姆把地上弄得一团糟,但是却没意识到“汤姆”就是“我”。含有索引词的信念是基本的,因为该信念能够激发行为。约翰·佩里指出行为取决于含有索引词的信念。佩里向我们说明了一个关于行为的认知基础。如果索引词被非索引词取代,那么就丧失了自我中心的维度。这就是索引表达不能还原为其他指称模式的原因。

第三,佩里认为索引词对其带来了问题,源于传统的弗雷格式的信念描述。很多哲学家都认为索引词“我”“这”“现在”不可还原到其他的指称模式,这对我们的思想而言是基本的。佩里认为含有索引表达的信念不能参照传统的弗雷格对信念的描述。根据传统弗雷格的理论,信念是主体与命题之间的关系。例如,信念“汤姆相信哈士奇是只狗”,陈述了个人“汤姆”与命题“相信哈士奇是只狗”之间的关系。根据弗雷格对信念与命题关系的描述,命题要么永恒真要么永恒假,不会因人、因时、因地真或假;命题不会因为其真值而具体化,也不会因为影响其认知意义的命题中的内容的构成成分而具体化。例如,命题“黄昏星是金星”与命题“启明星是金星”有着相同的真值,但是它们是不同的命题,因为它们由不同的概念组成。由此可见,索引词带来的问题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句子“我把地上弄得一团糟”不能理解命题的真值,因为它的真值是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的。也没有办法使得“我正弄得一团糟”作为一个恒真或恒假的命题,且不失其认知意义。

佩里的区分不同于弗雷格所认可的、长期以来传统的方法。佩里的观点打破了传统的只有思想是不充分的观点。更重要的是,通过诉诸一些我们心灵指向的或理解的内容,涉及认知与行动的某些现象不能被解释。佩里有关信念的思想很明显是非弗雷格式的。方法或状态不是弗雷格意义上的间接的实体。而弗雷格的信念与认知观点是:行动者理解某种意义,被理解的意义决定了行动者的思想与信念。意义就是“所相信的”;因此,思想的对象、心灵意向的对象就是意义间接的实体。所以,佩里的方法可被看成与事物的推论与认知的联系是间接的,而弗雷格的描述则是回避语言与世界的直接联系,回避心灵与世界的直接联系。

第四,佩里对命题学说的批判具有合理性。命题学说是不恰当的信念模式。当信念起着认知作用时,此模式并没有成功解决问题。信念索引的要素如果是基本的,就能解释行为。命题学说的问题在于其接受了反心理实在主义者的观点。从弗雷格以来,20世纪的分析哲学与逻辑学都有反心理主义的特点。索引词对信念的模式带来了独一无二的问题。如何支持心理实在论,也就是说特定词项的认知意义取决于行动者的心理实在,且随着不同人的变化而变化,而词项意义却没有改变。但每个人的心理实在都是不同的,这样信念的对象很难被每个人都理解与把握。所以,蒂法尼认为,索引词问题的解决不需要命题的复杂的模式与关系,仅仅需要心理实在的基础。索引词不存在基本的模式,因此,也就无所谓“索引词的问题”。蒂法尼这种以支持心理实在论来反对索引词问题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第五,佩里的“索引词问题”向我们展示了:我们需要区分“所思考的或所相信的”(思想或信念的对象)与“思考的方式或相信的方式”。前者相当于句子话语所表达的内容,是关于真值所描述的直觉之类的东西。后者与行动者(如说话者、思考者、相信者)的心灵状态相联系。当我说“一只老虎正要攻击我”与你说“有只老虎正要攻击他”,我俩说的或相信的都是同一件事。但是我们相信的方式是不同的:我相信是从我自己的角度,而你相信是从第三人称的角度。角度不同,行动不同。当我俩都说“我的衬衫着火了”,我们说的与相信的是不同的东西,但是相信的东西的方式是相同的,都解释了我俩做了相似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