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正当性的概念与道德基础
- 杨伟清
- 3513字
- 2021-02-08 14:22:16
三 两个重要区分
我们现在清楚了政治正当性问题的实质。可我们马上又会面临一个问题,即当谈论政治权力或权威的正当性时,政治权力或权威的概念略显宽泛和抽象,需要具象化。该如何具象化?其中的一个办法是进一步追问,在现代国家中,究竟谁拥有政治权力或权威?其实是国家和政府。因而,我们不如讨论国家和政府的正当性问题。虽然该问题仍有些宏大,但已经具体了不少。当然有人会反驳说,应该是具体的政治官员拥有政治权力才对,故应讨论政治官员权力的正当性问题。但这一看法的问题是,政治官员的权力及其边界其实是国家和政府规定和确立的,脱离开国家和政府的正当性问题根本就无法讨论政治官员的正当性。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先讨论国家和政府的正当性问题。
欲讨论国家和政府的正当性,我们首先需要弄明白的是,国家的正当性和政府的正当性是不是一回事?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当然,这就需要对国家和政府的关系作简单的讨论。按照拉兹(Joseph Raz)的看法,“国家是一个社会的政治组织形式,而它的政府则是其行动的代理者”[10]。布坎南的观点是,“国家是一个运用政治权力的持续存在的制度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存在一些角色可以授权角色的占据者以诸多不同的方式运用权力,而政府就是由这些角色的占据者或者至少是由较重要的角色的占据者组成的。[11]政府来来往往,但国家岿然不动”[12]。将拉兹和布坎南的意见综合在一起,我们可以得到国家和政府的三点区别:其一,从时间上来说,国家存在的时间要远远长于政府,政府可以更替,但国家仍旧存在。这一点特别符合人们日常的直觉;其二,国家是持续存在的制度系统,而政府则是由在制度系统中占据不同地位和角色的人员构成;其三,政府只是特定时间内代理或代表国家处理相关事务,自身并不构成国家。[13]
这三点内容密切相关,相互支持。正因为政府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代理国家事务,那它的代理资格就可能被取消,政府就可能被替换,但国家并不会因此消亡,因此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国家能比特定政府更持久。同时,若政府只是由不同角色和地位的占有者构成,那当占有人员发生系统的变化时,也就是当政府变化时,这并不会影响这些角色和地位以及规定角色和地位的制度结构,也即不会影响国家的存续。也因为政府只是特定时间内国家事务的代理者,可以下台,因而政府只能由占据不同地位和角色的人员构成,而不能包括规定地位和角色的制度结构,否则政府的更换就是国家的毁灭。
若我们接受关于国家和政府关系的这三点看法,那就意味着国家的正当性和政府的正当性并不能合二为一。国家的正当性是政府正当性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分条件。也即是说,若国家不正当,则政府就不可能正当,但即便国家是正当的,政府也可以不正当。我们先从政府和国家的代理关系来解释。假定甲是政府,乙是国家。若甲是乙的业务代理,但乙的业务根本就是不正当的,那甲怎么会有正当的代理资格呢?正如若乙没有贩毒的正当权利,则甲也不可能有代理乙贩毒的正当权利。可即使乙的业务是正当的,甲的代理也并不一定正当,因为甲可能是未被乙授权过的非法代理,也有可能是,虽然乙曾经授权,但甲违背了授权协议。因此,这就很好地说明了国家和政府的正当性之关系,即国家的正当性未必能保证政府的正当性,但国家的不正当必定导致政府的不正当。
我们也可以利用国家与政府关系的第二点来得出同样的结论。若国家是持续存在的制度结构,而政府只是制度结构确定的角色和职位的占有者,那若制度结构是不正当的,也即若国家是不正当的,角色和职位的占有者就不会是正当的,也即政府就不会是正当的。但即便制度结构是正当的,角色和职位的占有者也可能不正当,因为他们可能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占据了这些角色和职位,也有可能是背弃了与角色和职位相关的职责或要求。[14]
考虑到国家正当性和政府正当性的上述关系,国家的正当性问题在逻辑上要先于政府的正当性,因此我们应当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国家正当性问题上。但国家的正当性仍是一个过于宽泛的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限定。我们需要追问,是国家哪个方面的正当性?
现代国家通常都会声称有权利做以下一些事情:有权为生活在特定地域上的人们制定、执行并裁决法律规则,有权挫败那些试图做同样事情的竞争者,有权要求人们服从法律规则,有权控制特定的领土,如限制和约束人们对领土上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控制内部和外部的人进出边境,有权要求外面的国家、机构或人员不干涉自己的内部事务,尊重自己的独立自主性等。这些都是极具争议性的主张。对这里的每一个主张或行动,我们都可以追问其正当性,探讨其道德证成问题。似乎没有理由认为答案一定是一样的。很可能有些主张可以得到证成,有些则毫无合理性可言。有些主张的证成条件容易满足,有些则要困难得多。
就这些主张而言,我们大致可以把它们分为两个维度,即对内的和对外的维度。对内的维度指的是它声称有权对内部人员所做的事情,而对外的维度则是对外在他者的要求和行动。我们可以分别追问这两个维度的正当性问题。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把国家正当性问题区分为内在的正当性和外在的正当性两个方面,并且要给予每个方面以单独的考察。[15]在本书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国家正当性的内在维度,即要考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国家对其内部人员的主张和行动可以得到道德上的证成?也就是说,在何种条件下,国家有道德权威可以对内部人员主张并实施一种排他性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并要求人们服从其规定?
现在可以对以上的论述做一综述。我们首先从对正当性这一概念的分析开始,指出其实质含义是道德证成,然后进入到政治的正当性问题,阐明了政治的正当性就是探寻对政治权力或权威的道德证成,并进一步追问,为何政治权力的正当性特别构成一个问题,为此考察了政治权力的五大特征,随后进一步把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具体化为国家和政府的正当性,并论证了国家的正当性之于政府正当性的逻辑优先性,最后又区分了国家正当性的内在和外在维度,把我们的讨论范围限定为国家正当性的内在维度。
[1]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自然权利论者或自由主义者而言,那些削弱或限制人的自主性和道德权利的制度与实践之正当性是很成问题的。韦尔曼清楚地阐述了政治正当性问题如何对自由主义者构成特别的挑战。他对此问题的论述见于Christopher H. Wellman,“Liberalism,Samaritanism,and Political Legitimac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25,1996,pp.212-213.
[2]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明理的人是与理性的(Rational)人相对而言的。罗尔斯给出了明理的人具备的两种美德:其一是愿意提出并遵循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其二是愿意承认判断的负担,并接受其后果,即在证成强制性的政治权力运用时需诉诸公共理由。而理性的人恰恰欠缺的就是这两点。欲详细了解罗尔斯的相关论述,可参见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p.48-58.
[3]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p.135-136.
[4] 布坎南特别强调政治权力的这种垄断性。他认为,只有这一点才足以把政治权力和单纯的强制区别开来。要了解他的论述,可参见Allen Buchanan,“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Democracy”,Ethics,Vol.112,2002,p.690.
[5] 这里对政治权力的深远影响的阐述参考了罗尔斯对社会基本结构重要性的论证。他对此问题最全面的论述,可见于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p.52-57.
[6] Mathew Coakley,“On the Value of Political Legitimacy”,Politics,Philosophy & Economics,Vol.10,2011,p.345.
[7] Thomas Nagel,“Moral Conflic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1987,p.218.
[8] David Copp,“The Idea of a Legitimate Stat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28,1999,pp.4-5.
[9] Allen Buchanan,“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Democracy”,pp.693-694.
[10] Joseph 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p.70.
[11] 布坎南这里给出的对国家和政府关系的理解预设了关于制度的某种理解,即制度的核心是公共的规则体系,它会界定一些职位和角色,以及相伴随的权利、责任、权力与豁免。按照这种理解,政府就是由占据这些职位和角色的人员构成,它当然会不同于国家,因为国家是由相对抽象的规则体系以及在规则体系下确立的职位和角色构成的。这也正是罗尔斯心中所理解的制度。罗尔斯的观点见于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55.
[12] Allen Buchanan,“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Democracy”,p.691.
[13] 这三点中的第一点和第三点尤其为莫里斯(Christopher W. Morris)所强调。欲详解其观点,可参见他的著作An Essay on the Modern Stat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20-46.
[14] 西蒙斯(A. J. Simmons)利用洛克的解释框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他认为,按照洛克的解释模式,国家因成员的一致同意而获得了正当性,这种同意会授予集体一些权利,当这些权利为一个中央权威所运用时,足以维系一个可行的政治社会。只有当国家授予政府运用这些权利的资格时,政府才是正当的。因而,若国家是不正当的,政府就一定是不正当的,因为政府的统治权利需要国家的授予,但国家的正当性并不能保证政府的正当性,因为即便国家是正当的,国家可能并没有授权某个政府去统治。西蒙斯的相关论述,可见于“Justification and Legitimacy”,Ethics,Vol.109,1999,p.747.
[15] 这里对国家正当性内在维度和外在维度的区分,来自于西蒙斯对相关问题的讨论。西蒙斯对国家正当性问题的区分可见于其论著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13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