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正当性的概念与道德基础
- 杨伟清
- 3585字
- 2021-02-08 14:22:16
一 何为正当性
我们首先从对“正当性”这一概念的分析开始。若认真反思和观察自己生活的世界,我们就会发现,对正当性的追问几乎随处可见。当一个教师制定某个课堂的游戏规则时,课堂中的学生有时会挑战这些规则,质问这些规则的正当性。当一个大学中的管理部门按照教师职称的高低分配不同的教学和科研要求时,该大学的教师当然有理由要求相关部门对这些规定的正当性给出解释。当家长为孩子安排了过多的培训课程,使得孩子毫无喘息之机时,有些孩子会抗议家长的安排,索要一个合理的解释。同样,去医院就医时,当看到医生开出的花样众多的检查时,有些病人就会进一步询问某些检查的必要性,也即是其正当性。或者,当某人经过刻苦的学习和实践,已经熟知并能灵活运用某一国家的法律,觉得自己完全有能力当律师,并试图开展律师业务时,却被告知必须要先参加相关的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方可以正常执业时,他会有理由愤怒,并挑战相关规章的正当性。
当然,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遭遇正当性问题的追问,并不意味着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会有正当性的反思和质问。追问正当性需要一定的条件,并非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追问者。这些条件主要相关于行为主体,包含两个方面。第一,行为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理性反思精神和能力,倾向于在理性的基础上衡量和评估生活中遭遇的事件和对象。如此才有可能产生独立的理性的判断,而这些判断有可能和当前面对的某些规定或安排冲突,这就会带来疑问,进而引发对这些规定或安排的正当性的挑战。我们不能期待一个无知的或教条的行为者会有经常的正当性之问,因为没有理性的能力和反思的精神,就不可能产生我与他者之间的分裂或冲突,我与他者就会处在一种平和的状态,就会倾向于接受他者及其相关的安排。
第二,行为主体需把自己看作具有自主性的自由且平等的存在者。只有当人们对自己的这一身份有充分的体悟和认同,珍视自身的自主选择权,珍重自我自由的程度和范围,珍爱自己的平等地位,才会对社会中那些旨在削弱人们的自主性、限制人们的自由以及戕害人们的平等身份的制度和实践提出质疑和挑战,追问其正当性。[1]与第一个条件相比,第二个条件似乎更加重要。原因在于,理性反思的开启并非自然而然的,它需要一个推动力。这个推动力要么是外在的某种引导或激发,要么是内在的价值认同或承诺,如对于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的体认。当这些人们深以为然的重要价值遭到削弱或制约时,就必然会想要寻求解释,从而开启理性反思之门,进而引发正当性的疑问。一个有良好教养理智成熟的人,若心中没有一点平等的观念,就不可能去质疑种族歧视制度的正当性,不会反思异性婚姻制度的合理性。同样,一个奴隶无论如何聪明,若深信一些人生来就是做奴隶的,另一些人则是当主人的,则他大概也很难去质疑奴隶制度的正当性。而且,即便没有成熟的理性能力,单单是对这些价值的深沉的认同在很多时候也足以引发正当性的质问。故而,就这两个条件而言,第二个条件似乎是自足的,可以独自启动正当性之问,而第一个条件好像是不自足的,需要以第二个条件为前提。
回到前面提到的那些引发正当性之问的例子。我们可以追问一下,在那些场景下,为何有人会产生正当性的疑问?这种疑问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疑问?什么样的答案才可以很好地回应这些疑问?
仔细观察,我们会发现,那些引发人们正当性质问的对象是一些规则、制度、要求或安排。这些对象以不同的方式或程度构成对人们的约束和限制,要么是限制了人们自主选择的能力和范围,要么是束缚了人们自由活动的空间,要么是不符合人们所具有的平等身份和地位。如此一来,那些具备理性反思精神,崇尚个人自主、自由和平等的人们自然而然地就会生发疑问,追问这些对象的正当性。
当人们提出正当性问题时,人们究竟企望什么?这里至少有两种可能性:其一,人们企望有人能对相关的制度、安排或要求给出解释或说明。解释者主要指的是相关制度、安排或要求的制定者,但也可能是毫不相干的他人。所谓的解释其实就是要提供一种证成(Justification),证成相关制度、安排或要求的合理性,以缓解甚至消除人们的疑虑;其二,人们并不企望什么,而是已经断定相关的制度、安排或要求荒谬至极,无任何合理性可言。所谓的正当性提问,看似在表达疑问,实则是一种肯定的断言。但这种断言的根据何在?事实上,在断言的背后必定潜藏着这样的信念,即相关的制度、安排或要求绝对不可能得到证成。因此,无论是哪种可能性,正当性都与证成活动密不可分。当人们求索正当性时,即是在求索一种证成的具体实践。
但这里有另外一个问题,即正当性究竟要求什么样的证成?或者说,当人们提出正当性问题并企望一种证成时,他们所企望的是什么类型的证成?哪些证成是他们想要的?哪些是不想要的?这些问题看上去很难有统一的答案,似乎需要就具体的人作具体的分析。一个无可救药的利己主义者所企望的当然是一种高度利己的证成。而一个陷入自己的信念和价值观念中不能自拔的人所想要的无疑是有利于自己立场的证成。因此,这里必须对索要证成的人作一些必要的限定。我们假定这些人是一些具有道德感的理性的存在者,他们愿意遵循人们共同认可的道德原则,会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福祉的影响,也即是罗尔斯意义上的明理的(Reasonable)人。[2]这一限定当然仍有些简单,但我们不妨在直觉的意义上理解明理的人这一概念。
现在我们可以问,对明理的人而言,他们想要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证成?当一个大学的老师质问大学的管理部门为何给不同职称的人分配不同的工作量时,他希望管理部门能给出恰当的理由来证成这种安排。但什么是他心目中的恰当的理由呢?不妨设想一下管理部门可能会给出的理由,如这种安排是该大学的传统,或这是校务委员会讨论的结果,或这会对职称低的教师起到激励作用,促使他们更努力工作以晋升自己的职位。再想象一下该老师会有什么样的回应。他或许会说,传统并不能保证某种安排的正当性,很多古老的传统因为不道德或不合理已经被废除了,只有当传统自身的正当性能得到保证时,这一理由方可成立;校务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也同样不能确保这种安排的合理性,重要的是校务委员会究竟基于何种理由对教师进行区别对待,不同职称的教师之间除职称差异外,还有哪些重要的且有道德关联性的差异可以证成校方的安排;诉诸激励的论证似乎涉嫌歧视,已经预先假定职称低的人会更懒惰一些,而且若职称高的教师也同样需要激励,那它也违背了平等待人的要求。从该教师的回应可以看出,当他质问传统自身的道德性,追问不同职称教师之间的道德差异,质疑校方的安排涉嫌歧视,未能平等待人时,他主要诉求的是道德的理由去挑战校方的安排,因此他希望给出的应该也主要是道德上的理由。
同样,当学生质疑教师设置的课堂规则,患者追问医生开出的各项检查,或试图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质问律师资格考试的正当性时,他们心中其实都有一些道德疑问,如教师是否滥用了自己的权力,随意设定不合理的规则,医生是否有悖医德,任意开列各项检查来创收,或管理律师资格考试的部门是否主要为了经济效益才出台相关规定。他们希望被质疑者能给出充分的道德理由来为相关的安排或规定作道德上的辩护,以回应这些道德疑虑。
至此,我们可以说,所谓的正当性之问是在索取一种证成,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证成,即道德证成。当然,把正当性之问解释为索取一种道德证成,这不是基于纯粹的概念或语义分析,而是必定基于我们的生活世界对正当性这一概念的某种理解。如此一来,必然会有人质疑,你所依据的可能只是多种解释中的一种而已,为何单单选取它?对此问题,我只能回应说,正当性这一概念也许可以有别的解释,但道德证成构成对它的一种最主要的解释,至少这是基于我的直觉性理解。
可什么又是道德证成呢?简单点说,所谓的道德证成就是诉求道德而非其他理由所做的证成。当然,这又会引发一个问题,即何谓道德理由?道德理由即是建基于道德原则、权利、责任或义务之上的理由,如自主性、感恩原则、功利主义、康德的定言命令、密尔的不伤害原则等理由。考虑这样一个情形:某人乙被甲杀掉了,甲被告上法庭,甲为自己辩护,理由是因为乙试图伤害他,他是出于正当防卫才失手杀掉了乙。这时我们会同意,甲诉求的是道德的理由来为自己辩护,因为正当的自我防卫是公认的道德权利或原则。但假如甲的理由是,因为乙曾经侮辱或伤害过他的家人,他是因为报仇才不慎杀掉了乙,那这个理由要么根本不是道德的理由,要么至少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道德理由,因为它涉及我们究竟是否有道德权利因曾经受过的伤害而报复。或再想象下述场景:甲乙二人约定去影院观影,甲未能赴约,乙指责甲失约,甲为自己辩护,理由是,在去影院的路上看到有小孩子溺水,甲入水救人,并随后护送孩子入院,导致自己未能守约。我们会同意,甲给出了一个道德证成,因为他诉求的是力所能及地救助他人这一道德义务来为自己辩护。但若甲的辩护理由是自己当时心情不好,不想赴约,那这确然不是诉求道德理由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