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唐代的制礼作乐

历史上的每个朝代都在不遗余力地恢复传统,制礼作乐。唐太宗说:“天下无事,方欲建礼作乐,偃武修文。”[1]在礼乐关系中,礼的部分始终根据不同时期上层建筑的意愿被重新修订,同样,乐的部分随着礼失乐佚而求诸于民间。因此,隋唐的礼乐关系相辅相成并且乐随着礼的变化而改变。

一 《开元礼》的制定

开元时期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文化等方面都与唐代开国的《贞观礼》和《显庆礼》不相适应,因此玄宗下令制定一套更符合时事的礼法。

《大唐开元礼》在开元二十年(732)颁行,共一百五十卷,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和嘉礼,内容涵盖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上到祭祀天地、神灵和先祖;下到日常燕飨、婚丧嫁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邹昌林指出中国的文化特征是礼,而礼又与人们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包括生产、生活、习惯、信仰、经验和知识)相关。[2]因此,唐代礼乐的用乐反映了当时的礼乐观念。

二 五礼之乐的划归

礼乐中除了用于祭祀的雅乐,其他用乐主要目的是规范人。然而,唐代礼乐呈现出灵活化趋势,即总体上礼乐关系保持对应,而在具体的场合和乐曲选择时又会出现特殊情况,乐曲和乐曲所属的功能没有停留在相对应的礼的框架内,而是根据人的需要进行选择,这种礼乐体系内部的灵活变换使处于礼乐下层结构中的胡乐有机会进入礼乐内部的各个层次并有机会在仪式中被演奏。

项阳提出应该重视礼乐对中国传统音乐的历时性影响,他通过历时性研究讨论礼乐下探后对传统音乐整体性影响,受此启发,本书认为唐代礼乐因其特殊的用乐观而存在共时性影响,这种影响是通过五礼对社会生活的辐射作用进而使音乐也参与到民间音乐与宫廷音乐的交流中。

围绕着《大唐开元礼》中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和嘉礼的制定,五礼之乐得到相应划归,如图1-1所示:

图1—1 唐代雅乐、俗乐、礼乐关系图

(一)礼乐与雅乐的关系

《说文解字》中“‘礼’字为‘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3]。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礼有五经,莫重于祭,故礼字从示。”[4]此时礼乐主祭祀功能。

实际上,礼乐的范围一直在变化。中古以前礼乐涵盖的范围等同于雅乐,“礼”与“雅”都指礼仪。雅乐概念最早见于《论语》,孔子曰:“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5]其中,“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是指淫乐会影响祭祀时的庄重,由此可知礼乐与雅乐这时候都指祭祀天地的音乐。

《周礼》所记载的西周和春秋时期的各种贵族礼仪如下:

郊社:祭天地神明的祭典;

尝禘:贵族祭其祖先的祭典;

食飨:政治上外交上的宴会等;包括大飨、燕礼、大射、养老,等等。

乡射:乡里中官僚和地主们比射的集会;

王师大献:战争胜利时举行的凯旋庆典;

行军田役:用于军事演习性质的狩猎。[6]

春秋时代的经传中主要是以“礼”和“乐”来记述周代礼乐制度,而雅乐主要用于《周礼》中的“郊社”和“尝禘”仪式,随着“礼”的范围扩大,雅乐只在宗庙祭祀时使用,其功能主要是“作乐以应天地之和,以和阴阳之序”[7]。黄翔鹏认为:“从头到尾查一查中国音乐史中的历朝雅乐,实则随代而异,流变万端。”[8]到了唐代,《开元礼》的礼乐范围还包括燕飨、军礼的仪式音乐,因此此时的礼乐除了祭祀天地祖先的郊庙之乐还涵盖宫廷仪礼(包括五礼中的宾礼、嘉礼、军礼和凶礼)。

(二)五礼之乐的灵活规定

《大唐开元礼》将上古开始的礼制进行了系统地划分,分为“吉、凶、宾、军、嘉”五礼,并且唐代礼乐与五礼相对应同时有表现出自由的功能性特征。

首先,唐代的礼乐和雅乐的关系表现为礼乐涵括雅乐,但是雅乐不仅与吉礼相对用于祭祀,还与宾礼、嘉礼和军礼相对,在朝会和燕飨时使用。“御殿即奏凯安、广平、雍熙三曲;宴群臣即奏□□□□鹿鸣三曲;郊天及诸坛祭祀即奏太和、冲和、舒和三曲。”[9]段安节在《乐府杂录》中将这些演奏功能乐曲归入雅乐部,由此可知雅乐在唐代使用的范围不局限于郊庙祭祀。

其次,被称为宫廷俗乐的燕乐也不局限于嘉礼,凡是与燕飨相关的仪式都有燕乐的表演,更特别的是,唐代燕乐中仪式化的那一部分内容还进入吉礼的演奏,这一特殊性为外来音乐进入中原重大祭天仪式提供了进一步的路径。

最后,隋唐鼓吹乐在礼乐中使用的范围较宽,除了吉礼,在军礼、宾礼、嘉礼和凶礼都有鼓吹乐的参与,鼓吹乐来自民间具有汉胡相杂的特征,它被宫廷采用成为外来音乐进入礼乐的重要路径。

因此,五礼之乐围绕着五礼又不受五礼局限,构成具有开放模式的礼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