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法

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渊源,即由不同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1]在南非,根据1996年南非宪法,从立法主体和立法时间来看,如果以制定主体为标准,其可分为国会立法、省议会立法、委托立法、授权立法、地方或社团立法。如果以制定时间为标准,其可分为原联邦成立前,开普、德兰士瓦、纳塔尔、奥兰治四个殖民州各自制定的现仍具法律效力的立法;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前,原南非共和国指定的且与1996年南非宪法不相抵触目前仍具法律效力的立法;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新南非共和国指定的且与1996年南非宪法不相抵触至今仍具法律效力的立法。由此可见,南非劳动法的制定法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劳动关系法和劳动单行立法。从南非的历史发展来看,大部分非洲国家在独立之初,深受美国宪政主义的影响,纷纷颁布了成文宪法,南非也不例外,它的宪法就是成文宪法。在1910年南非联邦建立前的殖民地时期,殖民地德兰士瓦、奥兰治自由邦、开普和纳塔尔已经制定了各自的宪法。这个时期的宪法带有浓厚的殖民地色彩,反映了种族隔离的不平等主义,也缺乏对人权的全面保护。[2]自南非联邦建立以后至1994年种族隔离时期结束,南非实施过三部种族主义宪法,即1909年《南非法》、1961年《南非共和国宪法》和1983年《南非宪法》,这些宪法都没有体现当时先进的宪政文化与改革。新南非诞生以来,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两部具有先进性的宪法,即1993年临时宪法和1996年正式宪法,这两部宪法都是种族平等的民主宪法,标志着南非开始真正进入独特的宪政改革阶段。[3]可以说,新南非以前的宪法凸显的是殖民主义色彩、种族歧视和不平等,无视民主、人性尊严、人权、自由和正义。

20世纪以后,非洲国家因受到西方宪政主义和民主思潮的影响,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修订中将有关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的条款更加详细和具体化。1910年,英国占领了南非,直至1961年5月31日其宣布退出英联邦,改名为南非共和国,并于1961年4月24日颁布《南非共和国宪法》。以下宪法及其修订案对南非劳动关系及劳动权予以明确规定,如1994年第6次《宪法修订案》第27条规定:“每个人皆有权享受公平的劳工待遇;工人有组织并加入工会的权利,雇主则有组织并加入雇主组织的权利;工人及雇主皆有权组织并作集体谈判;工人基于集体谈判的目的,有权进行罢工;除了受到第33条第1项的规范外,雇主基于集体谈判的目的而诉诸于关闭的行动,不得受到侵犯。”[4]2009年12月11日,南非总统签署发布了对1996年宪法的第16次修订,该法的第二章“权利法案”第1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充当奴隶,受到奴役或强迫劳动。”[5]第23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参与公平劳动生产的权利”“每个工人都享有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以及参加工会的活动和计划及罢工的权利。”此外,它的内容还包括:“每个雇主都享有组织和加入雇主组织的权利、参加雇主组织的活动安排的权利;每个工会及雇主组织都享有自主决定其行政、活动安排的权利,组织的权利,以及组织或加入联盟的权利;每个工会、雇主组织及雇主有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国家可立法规制集体谈判;如果该法律有可能限制本章中的权利,则必须符合本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立法可以承认集体协议中所含工会保护的安排,如果该法律有可能限制本章中的权利,其必须符合本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6]上述宪法条文的规定,不但是对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的最高保障,同时也是劳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了确保立法和司法在处理劳动现象和问题时的合宪性,南非宪法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具有与劳动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同等的权力,可以审理涉嫌违宪的劳动争议案件,这是从实践层面对南非劳工的宪法保障。[7]

除了宪法的规定以外,依据宪法的授权,劳动的国内其他法律的制定有了立法依据。宪法委托理论表明,公民劳动权的实现需要借助法律的具体规定,通过法律的规定使宪法劳动权条款具体化。[8]自1994年种族隔离制度结束以来,南非制定了大量的劳动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目的在于建立平等的、没有性别歧视和种族偏见的新型劳动社会关系。依据1996年南非新宪法的指导思想和有关劳动权益和劳动关系的规定,制定和修订了劳动关系法和单行劳动立法。现行南非劳动关系法是1995年制定的《劳动关系法》,最近修订是2014年,它犹如南非的劳动法典,其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结社自由和一般保护、集体谈判、罢工和闭厂、工场论坛、工会和雇主组织、争议处理、不公正解雇以及一般规定。其他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有《就业基本条件法》《职业伤害和职业疾病补偿法》《就业公平法》《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就业服务法》《技能发展法》《失业保险法》《促进公平和防止不公正歧视法》等。南非劳动法律有较强的执行性,比如集体协议通常是在雇主和工会之间依法强制执行,而工会则代表工作场所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雇员。《劳动关系法》比较重视集体协议的作用,将其置于首要的位置,同时强调有组织性的劳动和行业需要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通过订立集体协议来约束处于工作场所的雇主、工会成员和非工会成员。[9]上述这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都是南非劳动法的国内制定法渊源,它们对南非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南非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因而享有该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该组织的章程和颁布的约法,南非所有的劳动法律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宣称应履行南非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如《宪法》在“前言”中规定:“我们南非人民,承认过去的不公平,崇敬那些为这片土地的正义与自由做出牺牲的人们,尊崇那些为国家的建设与发展辛勤工作的人们,并且相信南非属于所有居住在其中,并团结于多元化文化之下的人们。”“改善所有公民生活的品质并激发每一个人的潜能,以及建立一个团结和民主的南非,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中承担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责任。”除《宪法》的规定以外,其他的劳动法律也对此作了规定,比如《劳动关系法》规定执行南非共和国关于劳动关系的公共国际法的义务是该法的制定目的之一。《就业基本条件法》和《就业平等法》则规定应遵从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关条款,如调整工时、提供就业和薪酬的详情、禁止童工和强迫劳动,改善就业基本条件,禁止不公正的歧视、反歧视行动、劳工督察,以及建立平等就业委员会和就业条件委员会等。自南非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缔约国以来,总共批准过23项国际公约,当前生效的有20项。另外一些尚未批准和生效的公约也为南非劳动立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比如2000年第183号《保护生育公约》,要求缔约国保证属于公约规定范围的妇女在从事相关工作时不受合同法的限制。2006年第198号《雇用关系建议公约》重点关注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工人问题,建议缔约国应当制定政策予以说明对这些工人的保障,如果有必要则必须采取劳动立法以确保“存在雇用关系情形下的工人”得到有效保护。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权利宣言和其他公约以外,国际法义务也可以要求国家延伸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至工人,而不仅是雇员,从而拓展了劳动法在非正式经济领域的适用。[10]

总的来说,宪法、劳动立法和国际劳动立法在劳动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种族隔离时期颁布的三部“新宪法”及相关的劳动立法都是为了维护劳动领域白人的权益,压迫和剥削黑人劳工及其他种族的劳工,而殖民前后和种族隔离前后的劳动立法是有法系的区别和劳动法性质的区别,分别代表殖民特性、种族歧视特性以及新民主、平等和人权特性。国际劳工立法在南非得到遵守和执行,使得南非在世界民族之林中更有自信和前进的目标。当前南非在宪法、其他劳动立法及国际劳工标准方面都对创建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专项立法规定,意图全面推动新型劳动关系在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方面规范有序、公正合理、运转顺畅、稳定协调以及和谐发展。然后,通过集体谈判制度、工会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和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在当前经济社会骤变的情境下及全球化发展的潮流中,任何国家劳动关系的规范应有新的变化和标准,其包含的内容也应得到延伸和扩展。新南非无疑也会根据当前国内政治、经济发展的状况,不断完善相关的劳动立法环境,解决法律滞后的问题,加快对新出现的劳动问题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