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论法的精神》解析

达朗贝尔[1]

大部分讨论《论法的精神》的文人都不会给予其客观评判,而只会醉心于对其说长道短。我会竭尽所能将本该由他们做的事情做好,同时将该书的大纲、特色与对象阐述出来。可能有人会认为我这篇解析篇幅过长,可当他们读完本书以后,便会觉得要对作者的写作手法有深入理解,这是唯一的途径。另外不应忘记,对有名的作家来说,他们的历史其实就是他们的思想史与作品史,对他们思想与作品的赞美,是对他们的赞美中最重要、最具价值的部分。

先将所有宗教丢到一边,在可能出现的各种争端中,处于自然状况中的人只懂得依照弱肉强食的动物法则,因此在我们眼中,社会建立便成了一种契约,用于对抗这种不公正的权力。在人类不同的群体中建立一种平衡,就是这种契约的目的所在。可除了精神外,平衡还牵涉到物质,因此极少有完备且持久的平衡。跟君主和君主的契约一样,人和人的契约也是一个祸患的源头,会持续引发分裂。人们会因利益、需求、快乐相互接近,但与此同时,这些因素又让他们逃避承担社会的义务,只想享受社会带来的利益。因此,我们能在这个角度上跟本书的作者达成一致:人组成社会后,马上便会进入战争状态。因为战争对那些交战者而言,就算不表示力量对等,最低限度也表示赞成这种对等的言论,击败对方的心愿与希望便从中产生。社会状态中的人与人之间,尽管从未有过彻底的平衡,但也从未有过彻底的不平衡。反过来,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没必要争抢任何事物,就算一定要争抢,也只会出现一种状况:面对强者,弱者选择退却,受压迫者不会去反抗压迫者,后者甚至不必动用武力。

就这样,集中并武装起来的人在彼此拥抱的同时,又互相伤害,法律便是为打击或阻止这种相互进攻的束缚,只是成效有大有小。可是人类只能划分为多个国家,根据适用于各国的法律相互区分开。因为人类生活的地球广阔无边,各地有着不同的土地和民族性质,要将所有人都置于相同的政体中是不现实的。若全体人类都采用相同的政体,地球便会耗尽所有精力,日渐衰落,再也找不到半点生机。事实上,各个国家作为个体,都很灵活、强大,大家共同努力借助自身的活动,让各个地区的活动和生活得以维持下去。

政体可以分成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三种类型。共和政体中的人民以整体身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政体中的某个人借助法律单独进行统治。专制政体中没有其他法律,只有君主的意志。但这并不意味着除这三种政体外,再无其他政体。一切国家都一定要采用其中一种政体。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部分国家都兼具其他政体的部分特征,但程度多少不一。例如,这个君主国家倾向于专制政体,那个君主国家兼具共和政体的一些因素,还有某个国家的法律是部分人民而非全体人民共同制定的。不过,这并不表示以上分类是不准确或不正确的。这三种政体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一点相同点都没有,现在已知的国家全都能划归为其中一类,所以确定这三种政体的类别,竭尽所能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就变得很有必要了。制定好法律后,不管是哪种政体的国家,都能比较轻而易举地根据其所属政体类别的程度,对法律做出修改。

不同国家的法律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性质,也就是国家的组成,还关系到国家的原则,也就是给予其支持,维持其运行的事物;这个区分相当关键,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法律,决定性因素便在于此,其很多后果本书的作者都表述出来了。

人民因为跟民主政体性质相关的重要法律,在某些方面成了君主,在某些方面又成了臣民,他们选举官员,并对其进行评价,但在部分场合中,做决策的却是官员。君主政体的性质决定了有很多中间权力与阶层存在于君主与人民之间,另外还应该有一个安放法律的实体,作为臣民和君主之间的中介。而专制政体的性质决定了暴君要单独上阵,或让其代表单独行使权力。

谈到三种政体的原则,民主政体以热爱共和国,也就是热爱平等为原则。君主政体中有一个人不涉及官位与奖赏,人民总会把他和国家荣誉相互混淆,也就是有理想,热衷于权位,便是这种政体的原则。至于专制政体,其原则就是恐惧。因此,越是强大的原则,越能让政体稳固;越是衰败的原则,越能让政体走向灭亡。在说到民主政体的平等时,作者是指一种令人欣慰的平衡,能让全体公民平等接受法律制约,平等关注并遵从法律,而非那种极端、绝对以致于不切实际的平等。

每种政体的教育法都应跟政体原则存在关联。此处的教育并非家长与老师的教育,而是人步入社会后应接受的教育,通常说来,前者跟后者是背道而驰的,特别是在部分国家中。君主政体的国家将礼貌和彼此尊重作为教育的目标。专制政体的国家将恐惧和颓废作为教育的目标。共和政体的国家要求教育将自身的力量完全发挥出来,教育应刺激产生这样一种感情,既高尚又痛苦,将自我割舍掉,进而生出爱国之情。

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应跟各种政体的原则相符。共和政体的法律应维系平等与制约,君主政体的法律应支持贵族,同时对平民的压迫不要超出其承受限度。专制政体的法律应让各个等级都保持沉默。不管怎么样,我们都不应因孟德斯鸠先生在此处大致描绘出了绝对权力原则,而对他进行批判。“绝对权力”这个词语贤明的统治者一听见便厌憎至极,而有智慧又高尚的公民只会更厌憎它。由于专制政体达到最完备的时候,就是它毁灭的时候,因此极力消灭专制政体便是保存它的方法。作者点明的专制政体的确切标志便是暴君们最为恐惧的讽刺与灾难。其他各种政体各具优势。共和政体对小国最为适用,君主政体对大国最为适用;共和政体更易走向偏激,君主政体更易导致滥用权力;在法律的执行方面,共和政体更加成熟,君主政体更加高效。

三种政体不同的原则导致其法律对象的多少、审判的方式、刑罚的性质都存在差别。君主政体的机构具备不变性与基本性,为了能用相对统一且不专断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需要有更多的民事法与法院。不管是实行君主政体还是共和政体的国家,只要其政体很温和,刑事法的诉讼程序都不会过于繁琐。刑罚要与罪行统一,且量刑要尽量轻,特别是在民主政体中。一般而言,相较于罪行,社会舆论对量刑的影响更大。共和政体中的判决,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一切个人都没有改变法律的权力。君主政体中,某些情况下,法律的严厉程度可因君主的仁慈而减轻,但无论审理何种罪行,都不能指定特定的官员。最后,法律应对追求奢侈、败坏社会风气、引诱女性等行为予以严惩,这主要是针对民主政体。由于自身的温和、孱弱,民主政体对君主政体非常适用,民主政体光荣地带来王冠的例子,在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次。

在逐一阐明了各种政体后,孟德斯鸠先生又审视了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审视只是从关系其性质与原则的最具普遍性的角度出发。借助这一方法看到的各国关系,只有自卫或是进攻。因为只有小国才会实行共和政体,所以这种国家要自卫,只能依靠结盟,但只应跟共和政体的国家结盟。君主政体的国家不受侵略的国界,是其最重要的防御。跟人一样,国家也有权通过进攻别人,保护自身。从战争权引申出了一种必要、正当而又悲惨的权利,即征服权,其永久性地亏欠了人类本性一笔巨债,尽量把给被征服者带来的灾难降至最低,便是其普遍法则。共和政体发起的征服少于君主政体;因为征服过多,就表示是专制政体或保障专制政体。要满足自然法的要求,并跟国家准则相契合,那征服精神的最大原则中就应包含一项,尽量帮助被征服人民改善生活条件。杰隆跟迦太基人订立契约,禁止后者杀死自己的孩子祭神,这是最好的一种契约。征服秘鲁后,西班牙人本应迫使当地人不再为祭神杀人,可他们觉得杀死当地人祭神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好处。西班牙人要征服的地区变得十分荒芜,他们只能将大面积的土地变成了无人居住的地区。长久以来,因为这种胜利,他们日渐衰落。某些情况下,征服者也会被逼改变被征服人民的法律,但强迫被征服人民改变其风尚甚至是风俗习惯则永远都不可取。而一般说来,风俗习惯便是风尚。最稳妥的维持征服成果的方法,就是尽量提升被征服人民的生活水准,使之与征服者持平,同时将相同的权利与特权赋予这些被征服的人。以前罗马人便经常采取这种方法,特别是恺撒对高卢人。

之前,我们在分别审视各种政体与其彼此间的关系时,并未留意它们的共同性,以及它们源自地方性质或人民性格的特殊性。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这几个问题。

一切政体,或至少一切温和并因温和而正确的政体,都具备所有公民都应拥有政治自由这项共同法律。此处的自由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任何事的权利,而绝非荒诞的肆意妄为的通行证。在审视政治自由时,应将其放在其与基本制度或公民的关系中。

所有国家的基本制度都包含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两项权力,后者在国内外都适用。相较于制度,政治自由最大的完善是由以上两种权力正当、合理的分配与执行决定的。孟德斯鸠先生为该论点确定的证据是罗马共和国与英国的基本制度。在他看来,罗马共和国的原则包含在古日耳曼人政府这一基本法中,也就是由首领决定不太重要的事务,重要的事务则先由诸位首领讨论,之后交由全民法庭审议。孟德斯鸠先生并没有去调查英国人是不是享有本国的基本制度赋予他们的这一极端政治自由,对他而言,只要这一自由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即可。他更加不愿意讽刺别国,正好相反,他觉得就算是好事也不能过火,无论是极端的自由还是极端的奴役都存在弊端,通常在中等国家中,人的本性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持。

从政治自由跟公民的关系角度说,主要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安全,最低限度是这类安全的社会舆论,因此公民之间完全没必要相互畏惧。刑罚的性质与量刑的准确,是确定这种自由最重要的保障。对宗教罪应处以的刑罚是剥夺借助宗教得到的财富,对风化罪应处以的刑罚是羞辱,对破坏社会安定罪应处以的刑罚是囚禁或是放逐,对危及他人安全罪应处以的刑罚是责打。相较于行为罪,对文字罪的量刑应该更轻,若没有实际行动,仅止步于思想,应不予追究。利用非司法指控、密探、写匿名信等暴政手段的人和被利用的人一样卑鄙;因此良好的君主政体应严禁采用这种手段。只有在法律面前才能提出指控,无论何时,法律都是惩罚被告或诽谤者的。主政者面对其他各类状况,都应跟君士坦提乌斯皇帝[2]一样说:“有敌人但没被指控的人,我们不会质疑。”部分公众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起惩罚罪行的责任,他们并无告发者的卑鄙、缺点与无耻,却能行使告发者的职能。

税收应与自由直接构成比例。在各种政体中,民主政体的税收应该是最高的,不过也不能太高,因为在公民眼中,纳税便是向自己进贡,以此保障全体公民的安定与命运。另外,在民主国家中,非法挪用公共资金的难度极高,因为很容易暴露受罚,无论哪个公民要求查账,掌管公共资金的官员都不能拒绝。

由于在缴纳商品税时,公民根本感觉不到自己在交税,因此不管在哪种政体中,商品税都是最轻的一种。在和平年代维持过多的军队,仅仅是种向人民征收重税的托辞,是减弱国家力量的手段,以及奴役人民的工具。税收管理机构能将全部税收收入国库,使人民的负担大幅减轻,反观包税制,却总能让一些个人占有国家的部分税收;相较于后一种方法,前一种方法更加优越。若包税人这种盈利的职业因更容易敛财而获得了极高的地位,那就全完了(孟德斯鸠的原话就是这么说的)。在奢侈风盛行的情况下,用不了多久,包税人这个职业便会获得极高的地位。过去在一些国家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任由一些人依靠公众的工作谋生,并反过来剥削公众;这实际上是用一种不公整治另外一种不公,最终将产生两种而非一种弊端。

接下来,我们来跟孟德斯鸠先生共同了解一些特殊状况,不涉及政体的性质,但会引发法律变动。有两种来源于地区性质的特殊状况,分别跟气候和土地相关。气候会影响身体健康,所以也会影响人的性格,这点任何人都不会否认。因此法律应在那些不会被气候影响的方面,跟气候的物理因素契合,反过来,面对那些由气候引发的恶劣后果,法律应对气候的物理因素予以反击。所以禁酒法在那些喝酒伤身的地区便是好的法律;鼓励劳动的法律在那些因天气炎热导致懒散的地区便是好的法律。这说明政府能够改变气候引发的后果,这样一来,就能避免出现法律将所有责任都推给气候冷热的指责,这种指责是相当不公平的。因为各类气候之间存在差异的因素并不仅仅局限于冷热,否认气候的一些影响当然很荒诞,但将气候因素当作唯一的原因一样很荒诞。

气候适宜的欧洲国家,对亚洲、美洲部分气候炎热的国家使用奴隶强烈不满,作者因此阐述了民事奴隶。总之,自己和其他人的生命权是人的最高自由权,所以奴隶制整体而言是对自然法的一种背离。不可能是战争产生了这种让人变成奴隶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在战争中只能以生命的买卖为基础,可那些已经放下武器的人,这时候已经没有生命权了;自我售卖同样不可能产生让人变成奴隶的权利,因为所有公民都没有售卖自己的权利,毕竟所有公民之所以拥有生命,都是因为有了国家,之所以拥有自由,自然更是因为有了国家。另外,一个人到底价值多少?由于售卖者在将自己变为奴隶时,全部财产就都属于其主人了,因此他在售卖自己时不可能得到与自身价值相符的金钱;跟一份没有订立条件的契约一样,一桩没有订立价格的生意完全是种幻象。罗马法中对债务人变为债权人奴隶的规定,是从古至今唯一支持奴隶制的公正法律。但为表公正,罗马法限定了对奴隶的奴役程度和时间。只有专制政体的国家才能接受奴隶制,那些国家的自由民没有跟政府反抗的力量,就想办法把自己变成了暴君的奴隶,以维护自身利益;而炎热的国家也有可能接受奴隶制,因为当地的炎热让人乏力而颓废,除了对惩罚的畏惧外,没有什么能让当地人做完一项艰苦的工作。

除了民事奴役,部分气候条件中还存在家庭奴役,针对的是部分女性。亚洲一些地区存在这种状况,在心智成熟之前,当地女性跟男性住在一块儿,在当地的气候条件中,这些心智还未成熟的女孩在性方面已经成熟了,但在自然性质方面还未成年。家庭奴役在实行多妻制度的地区更有必要。孟德斯鸠先生不打算从违反宗教的角度帮多妻制度寻找原因,可从一定意义上说(只是针对政治来说),在实行多妻制的地区很容易找到两个原因:当地的气候性质和男女人口比例。在这一问题上,孟德斯鸠先生说到了休妻与离异,表示若休妻是被许可的,那女性休夫同样应被许可,在这方面,他的理由很充足。

在严重影响家庭奴役与民事奴役的同时,气候还大大影响着政治奴役,即一个民族对另外一个民族的奴役。相较于南方民族,北方民族更加强健、勇猛,顺理成章,前者应是被奴役者,后者应是征服者,前者应是奴隶,后者应是自由民。历史上,亚洲被北方民族征服了十一次,欧洲却很少有这种经历,这便是证据。

从关系到土地性质的法律角度说,民主政体显然比君主政体更适合做贫瘠土地的拥有者,因为耕种这种土地要很勤劳才行。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就像是对艰苦劳作的补偿。农耕民族需要比游牧民族更多的法律,游牧民族需要比狩猎民族更多的法律,使用货币的民族需要比对货币毫无概念的民族更多的法律。

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民族的特性予以关注。虚荣是政府很好的推动力,因为其能扩张目标;傲慢是政府危险的推动力,因为其能缩小目标。立法者应对原有的观点、感情乃至一些弊端持尊重态度,不过不能超过一定限度。立法者应向梭伦[3]学习,他为雅典人制定的法律不是最好的,却是最适合他们的,因为雅典人是个直爽的民族,他们的法律执行起来要很简单。法律并非改变风俗习惯和风尚的好方法,奖励与榜样才是。但法律只要不简单、粗暴地背弃风俗习惯,便能在无意中对风俗习惯产生影响,使其变得更稳固或发生改变。

在用这种方法深刻论述了法律的性质、精神跟各民族、国家的关系后,作者又重新审视了各国之间的关系。他先从整体上比较了各国;先前他只能以各国可能会出现的弊端为切入点,审视各国,眼下他已经能以各国能给予彼此的支持为切入点了,这种支持主要以商业为基础。尽管商业精神会很自然地产生一种追求利益的精神,背离了高尚的伦理道德,但与此同时,商业精神也会让一个民族很自然地走向公正,摆脱懒惰与偷盗。跟受到奴役的民族比起来,实行温和政体的自由民族对商业应该更有热情。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应拒绝跟另外一个民族进行商业往来,除非有很重要的原因。另外,这种自由是不应对商人进行约束,除非能有利于商业,而不是允许商人随意行动的绝对权力,因为一般情况下,这种权力只会损害商人。在君主政体中,贵族不应该经商,君主自然更加不应该。但对一些国家来说,商业却表示利益受损,这些国家不是能完全自给自足的国家,而是完全不能自给自足的国家。为了解释这个有违常理的现象,作者列举了波兰的例子,除小麦外,波兰什么都缺,但该国的商业却夺走了农民维持生计的粮食,以使权贵的奢侈需求获得满足。在论述商业需要的各类法律时,孟德斯鸠先生叙述了商业历史上的各类变动。书中这些章节并非最枯燥乏味或最趣味盎然的。他比较了发现美洲导致西班牙贫穷的历史和寓言中那名愚蠢的王子的命运。王子向上帝祷告,希望能将自己摸到的所有事物都变成黄金,以至于差点活活饿死。货币使用是商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工具。因此作者觉得有必要阐述货币的各类交易与兑换、国债偿还等。他在法律方面为有息贷款做出划分,说明了借贷的额度,在有息贷款和不公正的高利贷之间划分了明确的界线。

人口与居民数量跟商业直接相关,孟德斯鸠先生对婚姻这一重要问题做了深入研究,毕竟生育子女是婚姻的结果。公众节欲是最有效的促进人口增长的因素。违法的两性结合无法有力推动人口增长,甚至会对其造成阻碍,这点已在实际中得到证实。有人提出,结婚一定要获得父亲的许可,这很正确,但应对此加以限制,毕竟整体而言,法律对婚姻应持支持态度。禁止母子结婚的法律是相当好的民事法(先不理会宗教教义)。就算抛开其他原因,母子结婚也难以将繁殖后代作为目的,毕竟双方的年纪相差太大了。禁止父女结婚的法律也有相同的依据,但(只是针对民事)这项法律从人口角度来说,并不像禁止母子结婚的法律一样绝对有必要,毕竟男性拥有相当长的生殖期。因此,在一些还未被基督教的光芒照耀的民族中,还有父亲跟女儿结婚的事情发生。两性结合受自然推动,不好的政体才有必要鼓励结婚。人口真正的原则与支持是自由、安全、低税,以及禁止奢侈。但若在腐败的情况下,人民依然对祖国怀有热爱,依然有踊跃的动力,那就可以制定法律,鼓励结婚,且一定能取得成功。奥古斯都[4]鼓励繁殖后代的法律,没人能望其项背,称得上最好的法律。制定这项法律时,罗马已经衰落,也可以说共和国已开始走下坡路,公民都很沮丧,认为自己的后代将来只会变成奴隶。所以这项法律在没有宗教信仰的皇帝执政时,根本得不到有效执行。最终,君士坦丁[5]在成为基督教徒后,废止了这项法律,以至于让人觉得减少人口,游说部分人接受完美无缺的独身制,好像就是基督教的宗旨所在。

在人道精神基础上建立的济贫院对人口增长有利还是有弊,尚无法确定。一个国家的人民,若只能借助辛勤工作挣扎求生,那建立济贫院就是可行甚至是应该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就算辛勤工作,也未必能生活得好。但济贫院的帮助只会是暂时的,如若不然,便是在鼓励人们乞讨、变得懒惰。首先,应尽力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之后再为了应付意外的紧急情况思考建立济贫院。有些国家遍布济贫院和修道院,后者也是济贫院,不过是永久性的。悲哀的是,很多济贫院和修道院让所有人都过上了舒适的生活,却只让工作的人生活得不舒适。

前面,孟德斯鸠先生只论述了世俗法律,后面他又讨论了宗教法,宗教法基本上在所有国家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府课题。孟德斯鸠极力想让人热爱基督教,无时无刻不在赞美基督教,说明其优越性与伟大之处;跟佩尔[6]一样,他也觉得一群最善良的基督教徒可以组成一个能长久维持的国家。不过,他觉得自己能够审视各种类型的宗教(从人的角度出发),研究其跟宣扬这些宗教的民族的特色与地位相符和不符的方面。我们在阅读他跟宗教相关的阐述时,应以这一观点为依据,之后,这些阐述受到了很多不公正的批判与攻击。在这个让人回想起无数野蛮时期的世纪中,居然有人将他对宽容的阐述当成罪行,好像对某种宗教的宽容就表示赞同,好像《福音书》说宗教传播唯一的方法就是温柔和游说,没有什么比这更让人惊讶了。在阅读了呈交给宗教裁判所的陈述书后,尚未因迷信丧失同情心与正义感的人,必然会被深深打动;宗教裁判所这种法庭让人厌憎,假装为基督教报仇,实际却是在侮辱基督教。

说完了人可能拥有的各种法律,接下来还要比较这些法律,对它们和它们的对象间的关系进行审视。各种类型的法律都在约束着人。所有人都受到以下法律的约束:自然法,宗教法,管理宗教的教会法,全体社会成员都要遵守的公民法,管理社会的政治法,制衡各个社会关系的万民法。这些法律都有各自独有的对象,绝对不能混为一谈。适用于法律一的事情,绝对不能用法律二约束,如若不然,便会让各项管理人的原则变得混乱而不公正。制定法律的过程,也应用确定法律性质与对象的各项原则贯彻始终。一切法律条款都应尽量展现宽容精神。良好的法律就算表面看来是相互对立的,实际也必然会跟立法者的精神相符。梭伦制定的著名的法律便是如此,一切不参加暴动的人在该法律中都是卑鄙的人。该法律迫使共和国全体成员关注自身真正的利益,这一方面能预防暴动,另一方面又能让暴动发生后给社会带来好处。即便是《陶片放逐法》[7]也是一项良好的法律,因为在被该法律惩处的公民看来,该法律是很体面的;并能预防野心带来的恶劣后果;再者说一定要有很多人赞同,才能放逐某个人,且放逐时间要在五年以下。某些表面看来相似的法律,实际上不管原因还是结果,都不完全相同,甚至公正性都不一定等同。政体形式、具体状况、人民的性格特征,都有可能使一切发展改变。最后一点,法律应采取简练、严肃的文体。由于立法原因都是假设出来的,且都存在于立法者的脑子里,因此用不着在法律中阐述。但若有必要阐述原因,就应该以毫无争议的原则为基础确立这种原因,绝对不能出现以下状况:某项法律因盲人在法庭中无法看到法官的装饰物,就禁止盲人自我辩护。

孟德斯鸠先生选择了两个民族作为例证,来阐述这些原则的实施状况。这两个民族都是全世界最有名的,跟我们存在最密切的历史关联,他们分别是罗马人和法兰西人。罗马人最吸引他的只有罗马法中与遗产继承相关的内容。但他却详细阐述了法兰西公民法的起源和变革,还有现在已被废止和还在沿用的各类实际应用。此外,他还专门阐述了法兰西封建法,这种治理方法带来了那么多好处与弊端,却不被古代所知,也可能永远不被未来所知。他还专门阐述了法律和法兰西君主制的建立与变革间的关联。在驳斥迪波教士[8]时,他证实法兰克人的确曾与高卢人一决雌雄,而非像迪波教士所言,各族人民招来法兰克人,作为各族人民的压迫者,罗马皇帝大权的继承人。这样的细节相当深刻、精准、让人好奇,我们却领悟不到,真是遗憾。

我对孟德斯鸠先生的著作初步且不完整的整体解析到此为止。为了能一鼓作气写完,我故意没把这篇文章和“颂辞”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