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数额的种类

关于诈骗类犯罪中的犯罪数额,理论上有主观说、所得说、损失说和双重标准说。具体而言,主观说认为犯罪数额是行为人希望得到的财产数额;交付说认为是被害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实际交付的财产数额;所得说认为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实际取得的财物;损失说则认为诈骗数额不一定等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数额,而是诈骗行为导致被害方的财产损失数额;双重标准说则主张根据犯罪的既未遂形态来界定犯罪数额,如果诈骗未遂,则按主观说确定犯罪数额,若诈骗既遂,则按交付说确定犯罪数额。参见史蔚:诈骗罪财产损失的类型化讨论,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3月第2期总第201期。

在诈骗类犯罪中,会出现以下几种名目的数额,行为人骗取的数额、销赃的数额、被害方损失的数额、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付出的成本和行为人(家属)退还的数额。被害方损失的数额还可以被细分为直接损失数额和间接损失数额,行为人为实施诈骗类犯罪所付出的成本也可以被细分为不能被扣除的数额和能够被扣除的数额,行为人(家属)退还的数额也能被分成案发前退还数额和案发后退还数额。甚至在“两头骗”的案件中,行为人骗取的数额还可以被细分为骗上家的数额和骗下家的数额。还有观点将犯罪数额归纳为犯罪所得数额、犯罪所及数额、犯罪指向数额、犯罪损失数额、票面数额、实际数额、销售数额、获利数额等。参见刘华:论我国刑法上的数额及数量,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律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实务中,上述不同名目的数额是否能被计入诈骗数额虽然时有争议,但基本上还是有章可循的,本章会进行分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