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绝对主义的困境

将逻辑学偶像化为纯粹存在,这种做法需要发生与有效性的无条件分离,否则,逻辑上的绝对将会与存在者相混淆,并且,按照分离(Chorismos)的标准,它还会与偶然之物、相对之物相混淆。胡塞尔是在与经验主义论战时提出这种分离的。在他看来,逻辑理论中的心理主义“处处表现出一种趋势:将某些普遍判断在经验中的心理学形成——或许是因为这种被误认的‘自然性’——与对这些判断的证实混为一谈”[51]。这种对术语的阐释并未真正深入问题本身。绝不是从判断的产生与辩护不能“混为一谈”中,而是从有效性不同于发生这一点中得出如下论断的:有效性特征的意义的展显不是回溯到发生性因素,即不是回溯到这些特征的必要条件。如在其后来的先验哲学中那样,胡塞尔只是默默地认可这一点,但却并未给逻辑绝对主义的这一命题作出有力辩护。由于逻辑有效性与发生的关系是必要的,这一关系本身属于需要解释的、有待“唤醒”的逻辑意义。胡塞尔有力地陈述了逻辑心理主义的二律背反。但是,这种非中介的、绝对主义的对立立场,并未对那种二律背反造成更多的损伤。关于全然独立于发生并因此适用于所有有限存在者的绝对逻辑学,有两种可能的解释。第一种解释:意识与逻辑学、“观念规律”相对。如果意识不是武断地假设逻辑学的要求,而是对之作出论证,那么对于思维来说,逻辑规律就必须是可明察的。但如此一来,思维就必须将这种规律视为本己的规律,视为本己的本质;因为思维是逻辑行为的总称。如果纯粹逻辑学与纯粹思维是互不可分的,那么关于逻辑学与思维的极端二元论将会被扬弃,主体将会在对逻辑学的论证中实现与思维的合一。第二种解释:为了绝对性要求的纯粹性,胡塞尔拒绝将逻辑学证明成是内在于思维的,并拒绝将逻辑学证明为思维本己的本质的透明形式。但由此,对于意识来说,逻辑学就是纯粹“现象地”(如果换成另一种认识论的言说方式就是“在更高的形式实事状态上”)被给予的,并且不是“自在地”显明的。如果逻辑学本身是关于意识的知识,那么意识就不能将逻辑学视为对自身而言的单纯显现的,是需要接受下来的且与自身相异的,而只能将之视为真实的。如果单纯记录性地接受逻辑学并将之视为一种更高阶的“现象”,逻辑的先天的纯粹性也许能够得到拯救。但同时,逻辑学也就丧失了无条件的有效性的特征,对于逻辑绝对主义来说,这一特征就如观念性的纯粹性那样必不可少。那么,逻辑规律就只是在其“显现”的框架内有效,并依然是独断的、未被证实的、偶然的。悖谬性的结果就是,逻辑规律似乎变成了经验规则,绝对主义翻转为经验主义。如果有其他的逻辑规律向意识“显现”出来,那么意识必然也会相信这些规律,正如它必然会相信现存的逻辑规律那样。由此,现象学家所处情势,恰恰就是胡塞尔否认天使的逻辑学时所处的那种情势。[52]实际上,只有在胡塞尔拒绝认可的埃德曼所作论证即“其他生物可能会具有完全不同的原理”[53]的情况下,这一点才是可能的。正如与之相对的心理学那样,关于绝对主义要求的这两种解释也陷入了困境。逻辑学不是存在,而是一个过程,它既不能被还原到“主观性”一极上,也不能被纯粹还原到“客观性”一极上。对逻辑学本身的批判导致了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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