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矛盾律

胡塞尔并未就此止步。他将他的批判扩展到首要的逻辑原则上,即矛盾律和同一律。在矛盾律的心理学误解方面,他主要是将海曼斯(Heymans)和西格瓦特(Sigwart)视为代表,胡塞尔将他们的逻辑学概括为:“不可能有意识地既肯定又否定同一个命题。”胡塞尔进一步反驳了从心理上不能共存这一点出发来证明矛盾律的做法,这种不可能性是穆勒(Mill)在其针对汉密尔顿(Hamilton)的著作中提出的,并且也是赫夫勒(Höfler)和迈农(Meinong)的逻辑学所主张的。胡塞尔再次运用了语言批判方法,即对“等值”作亚里士多德式的分析。“当思维这个术语在其较广泛的意义上被理解为所有智慧活动,它在许多逻辑学家的用语中往往与合理的、‘逻辑的’思维有关,即与正确的判断有关。是与否在正确的判断中相互排斥,这是明见的,但这同时也表述了一个与此逻辑规则等值的、绝非心理学的命题。这个命题意味着:对同一个实事状态既作肯定又作否定的判断不会是正确的判断;但它丝毫也没有对此作出陈述,即相互矛盾的判断行为是否能够——无论是在一个还是几个意识中——实在地共存。”[56]因此,只有当思维的“正确性”(Korrektheit)已经预设它按照矛盾律来运作时,相互矛盾的判断的共存才是不可能的,据此,从这种不能共存中是推导不出矛盾律的。纯然思维(Denken schlechthin)与逻辑思维之间的区分十分成功地得出了无矛盾的命题,但是,如果我们反思思维过程的话,这一区分并非不成问题的。不仅逻辑原理在逻辑“实事状态”的强制下凝结于客观极,而且逻辑“实事状态”同时也是通过思维着的意识的需要和趋势产生出来的,这些需要和趋势反映在逻辑秩序当中。“推理逻辑所提出的思想之普遍性,以及概念领域中的统治,是在现实统治的基础上提升起来的。”[57]思维之普遍性的历史发展正是其逻辑“正确性”的历史发展;只有冥思的任意才能将这二者割裂开。正确性本身只是产生出来的,是发展了的思维的结果。但是,如果思维与正确的思维不能以胡塞尔所主张的方式在语义上区分开,那么,对于逻辑学来说,相互矛盾的判断之可能并存的问题就并非如他所意愿的那样是无关紧要的。他认为这是很容易解决的,因为他与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们都认为相互矛盾的判断是不可能共存的,他们之间争论的,不过是这一论点与矛盾律的有效性有何关系。如果他不再仅止于此,而是去追问思维的起源、“逻辑学的史前史”,那么实际判断中矛盾并存的可能性就不再是无关紧要的了。认为并存是不可能的这种心理学论点是对如下规律的幼稚模仿:同一个空间位置不可能同时被两种质料占据。然而,正如对纯粹当下的断点式理解的批判所指出的那样,这样一种意识生活中的“点”是虚构的。关于矛盾的思考看起来是先于分类(Sonderung)的。从发生的角度来说,逻辑学表现为试图整合原初多义的东西并赋予其固定秩序,表现为去神秘化的关键一步。[58]矛盾律是一种笼罩在散乱物之上的禁忌。胡塞尔坚持其绝对权威,而这种权威恰恰源自这种禁忌化(Tabuierung),即源自对强有力的相反趋势的抑制。作为“思维规律”,矛盾律的内容是“禁止”:不要心不在焉地思考,不要让不清不楚的自然分散你的注意力,而是要像对待财产那样抓住整体的统一性。凭借逻辑学,主体不会沉迷于无组织的、不稳定的、多义的东西,因为主体将自身刻印在经验上,这是作为形式的幸存之人的同一性。关于自然的陈述,只有当它们能为那些形式的同一性所掌控时,才是有效的。在这种关于逻辑学的解释看来,有效性,即合理性本身,不再是非理性的,不再是不可理解的、单纯有待接受的自在,而是这样一种要求,即主体要掌控一切此在,不要落回到自然,不要成为动物,不要丧失人类(使自己不朽的自然之物)得以超越自然与自我保存的微小优势,虽然这种超越往往是微弱无力的。但同时,逻辑有效性是客观的,因为它为了能够掌控自然而接受了自然的标准。每一种逻辑综合都为它的对象所期待,但是,它的可能性依然是抽象的,并且只能由主体来表达。二者是相互需要的。在逻辑绝对主义中,如下一点是正确的:有效性,作为掌控自然的最高工具,并未在这种掌控中耗尽自身。人们在逻辑综合中所做的、所统合的,不再仅仅是人,也不是人之任意的空洞形式。毋宁说,凭借综合所指向的,并且没有综合将会悄然消失的东西的形态,综合超越了单纯的行为(Tun)。判断意味着有序的东西,并且不仅仅意味着将有序的东西合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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