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汉乐书的文献学研究
- 余作胜
- 1898字
- 2021-03-12 16:34:10
第一节 《张苍》
◎《张苍》十六篇 佚
张苍撰。张苍(前256—前152),阳武人。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有罪归汉。高祖以之为常山守,后为代相、赵相。高祖六年封北平侯,迁为计相。十一年为淮南相。高后八年迁为御史大夫。文帝四年代灌婴为丞相,后元二年以病免归。景帝五年卒,谥曰文侯。事迹具《史记》卷九六、《汉书》卷四二本传。
《七略》(4)《汉志》阴阳家类著录。
《汉书》卷四二《张苍传》云:“(张苍)著书十八篇,言阴阳律历事。”(5)本传曰“十八篇”,《艺文志》著录为“十六篇”,篇数不同。顾实《汉书艺文志讲疏》云:“盖八、六字形相近易讹。”(6)然“八”“六”何者为正,何者为讹,顾氏并未言明。今按:《汉志》乃据刘歆《七略》删定,而《七略》作“《张苍》十六篇”(7)。又,《汉志》“《张苍》十六篇”下注曰“亡”,是班固未曾目睹《张苍》原书。《汉书》张苍本传多袭《史记》,然《史记》未言张苍著书之事,故《汉书》本传有关《张苍》一书及其篇卷的记载当是据《七略》而增,故“十八篇”或为“十六篇”之误。姚振宗《汉书艺文志条理》对“十八篇”与“十六篇”的关系则另有看法。该书卷五“《律历数法》三卷”条云:“按《张仓传》:仓著书十八篇,言阴阳律历事。本志阴阳家载《张仓书》十六篇,余二篇专言律历事者,疑在此篇。”(8)今按:据姚氏之说,张苍所著为言阴阳者十六篇,言律历者二篇,班固作《汉书·张苍传》时合此二者之数则得“十八篇”。然而《七略》《汉志》均未注明《律历数法》之撰人,班固又何从知晓其中有张苍所著律历二篇呢?反之,如果班固知晓《律历数法》中有张苍所著律历二篇,按《汉志》体例,班固当会作出说明,或者将张苍律历二篇予以单独著录。据此可见,姚氏此说甚为牵强,不足为信。
关于张苍撰著阴阳律历之书的历史背景和自身条件,《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云:
自汉兴至孝文二十余年,会天下初定,将相公卿皆军吏。张苍为计相时,绪正律历。以高祖十月始至霸上,因故秦时本以十月为岁首,弗革。推五德之运,以为汉当水德之时,尚黑如故。吹律调乐,入之音声,及以比定律令。若百工,天下作程品。至于为丞相,卒就之,故汉家言律历者,本之张苍。苍本好书,无所不观,无所不通,而尤善律历。(9)
张苍擅长律历,自担任计相起,至位居丞相止,都在进行汉朝律历制度的探索和建设。内容涉及“阴阳律历”的《张苍》十六篇或与张苍律历建设的成果相关,或即是这些成果的总括,故其成书大概在张苍晚年。
《汉书》卷二一《律历志上》云:“汉兴,北平侯张苍首律历事,孝武帝时乐官考正。”(10)《晋书》卷一六《律历志上》云:“汉室初兴,丞相张苍首言音律,未能审备。”又云:“及汉兴,承秦之弊,张苍首治律历,颇未能详。故孝武帝正乐,乃置协律之官。”(11)这些记载告诉我们,张苍是汉初律历制度和律历之学的开创者。尽管张苍的律历建设和律历之学并不完善,但《史记》本传云“汉家言律历者,本之张苍”,说明张苍在汉代律历学史上具有奠基的地位,至少在有汉一代仍具有重要影响。不过,由于《张苍》十六篇阙而不存,自汉代以后,张苍及《张苍》一书在古代乐律学史上的地位即少见有人关注,直到当今的乐律史研究者亦是如此。如缪天瑞《律学》(12)一书,其中辟有《中国律学简史》一章,但未论及张苍。又如刘勇《汉代律学概览》一文,专门讨论汉代的律学成就和特点,但也未提及张苍。该文并认为“汉代有关律学的文献,较早的是《淮南子·天文训》”(13)。因为没有看到在《淮南子·天文训》之前,尚有《张苍》一书也包含了重要的律学内容,故这个判断并不准确。
《张苍》是书久亡,亦不存佚文,故其乐律学内容难以直接考知。不过,张苍在律历方面的主张,史书似乎仍能透露些许消息。据《汉书》本传,张苍早年在秦,“为御史,主柱下方书”(14)。张苍熟悉秦时文献,又好律历,因此对秦时的乐律文献应当较为熟悉。我们知道,《吕氏春秋》及天水放马滩1986年出土的秦简《律书》,是战国末期秦国在乐律学上取得的重要成果。张苍的乐律学思想当会受到此两书的影响。《汉书》卷二一《律历志上》云:“汉兴,方纲纪大基,庶事草创,袭秦正朔。以北平侯张苍言用颛顼历。”(15)《汉书》卷二五《郊祀志上》云:“文帝即位十三年……明年……鲁人公孙臣上书曰:‘始秦得水德,及汉受之,推终始传,则汉当土德,土德之应黄龙见。宜改正朔,服色上黄。’时丞相张苍好律历,以为汉乃水德之时,河决金堤,其符也。年始冬十月,色外黑内赤,与德相应。公孙臣言非是,罢之。”(16)《汉书》本传赞语云:“张苍文好律历,为汉名相,而专遵用秦之《颛顼历》,何哉?”(17)以上三条材料告诉我们,在历法上张苍坚持秦历。因为律、历关联,张苍在律学上当也会沿袭秦代的律学思想和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