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少年

有一次,警署署長下令,將全部在夜間踏單車而沒有亮起車燈者拉回警署檢控。通常這種交通違例是在原地出告票給違例者,但九龍區總區長(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認為晚間騎單車卻不亮起車燈,會對騎車者及其他途人構成危險,而且只發告票並不十分有效,因為犯者可以報上假地址,所以要用拘捕方式來懲罰違例者。

當晚,我出巡時,見到一名少年正騎着一部沒有車燈的單車,照理是要帶他回警署。除非他有五十元擔保,否則便要被拘留一晚,等到翌日才提堂(上法庭)。看情形,他是沒有辦法交出保費的,我又不想將一個才十二三歲的少年與普通罪犯一起關禁。我認為一個青少年嘗試過一次被監禁後,便很容易存有「既然坐過監,就不妨再犯」的感覺。但若然放了他,他一定在無燈情況下繼續踏單車的,則危險情形仍然存在。若他真的發生意外,我便難辭其咎。在這僵局下,我突然想到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我問他說:「若我拘捕你,你家人會擔保你嗎?」他表示自己的家境相當困難,家人一定無法拿出保款來。我遂裝成一副感困惑的樣子,說:「若我放了你,你一定繼續踏無車燈單車,但又不想你在監房過一夜。那怎麼辦好呢?」說完,我便作出沉思狀,自言自語地說:「若然單車車輪無氣,還可不可以騎呢?」這少年很「醒目」(機靈),聽罷便立刻把單車的前後車輪全放了氣。於是我對他作了一番警告便了事,然後讓他推着單車上路。事後我很滿意自己對此事所作的處理,一方面沒有作無謂的拘捕,另一方面又不會間接讓這少年產生交通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