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黃,你想我死嗎?」

剛離開警察訓練學校的見習督察,因為經驗少,很多都不會對下屬太嚴格,下屬如犯了小規例,頂多是警告他,很少會用警例控告(稱為「砵」,粵音but3)下屬的。因此,上司怪責督察最普遍的理由,是他們對下屬太寬鬆。許多上司更利用這理由,在個人週年報告上批評督察軟弱,不能有效地管制下屬。

一天,署長與督察開常會,順便提出這問題,他越講越氣憤,不久便達到責駡的程度。忽然,他對着我說:「阿黃,你出警校以來『砵』過多少下屬?」我回答說:「一個也沒有,因為他們並沒有犯規。」署長說:「沒有犯規也要『砵』,這樣才可鞏固你的地位。」我覺得這是過份強調等級關係的專橫作風,不論如何,只要憑藉自己的優越表現便可服人。

翌日,我當早更坐堂督察,由上午七時至下午三時。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接更的通常會早十五分鐘到達報案室,以便跟上一更交代清楚。當天,恰巧有五人六時五十分前來報到,有兩人於七時零二分才到達。原本這問題並不嚴重,可以不採取行動,但我想到署長昨天的話及怪責大家的態度,於是把心一橫,控告七個下屬出更遲到,一口氣把七份控告書全部放在署長的辦公桌上。當早九時,署長到達他的辦公室,我忽然聽到他大叫一聲,跟着走到門外,向我的方向大喝:「阿黃,你立即入來見我。」

我早料到會有這個場面,於是便放下工作,操入他的辦公室,立正見禮,準備接受他的咆哮。署長拿起那七份控告書在我面前晃來晃去,說:「阿黃,你想我死嗎?」我回答他說:「為何這樣說?」他提高聲音叫道:「一會兒,油麻地區警司見到這七份控告書,必定發生『大地震』,說我工作不力,及教導你們無方。」我理直氣壯地說:「阿Sir,你昨天說我不控告下屬,今天卻說我控告太多,你究竟要我怎樣做?」他回答道:「一兩單就夠啦,七單!你想我死咩!」我向他解釋:「我不能告一人而不告另一人,七人遲到,七人都要被控告。」他停頓一下,望着我大概半分鐘,說:「算了算了,今天的事不要再提,我撕掉這些控告書,你回去繼續你的工作吧。」

我在香港警隊八年半,從未有控告下屬,他們工作正常,沒有不良表現;可以說,對下屬該不該「砵」,實屬見仁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