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官手记:六十年代香港警队的日子(第二版)
- 黄奇仁
- 724字
- 2021-04-30 17:05:50
職業被告
油麻地區是港九最繁忙的地方之一,這裏地少人多,小販擺檔阻街不在話下,商店阻街亦是尋常事。小販犯例是即時被拘捕,因為有些小販居無定處,有些虛報地址,若用告票方式控告他們而不即時拘捕,百分之五十以上都不會到庭受審。所以,「拉小販」是無可避免的。若是商店阻街則不同,因為商店有永久舖址,接到告票不出庭,法庭可出票拉人,所以犯阻街罪的商店都是用告票方式控告的。
有一天,我在法庭旁聽,剛巧法庭在處理一些商店阻街的案件。第一件是控告「阿一」商店的,有一名衣履不整的人自認是被告。控罪(指阻街)讀出後,問他認罪不認罪,他表示認罪;又問他有無話可講,他說沒有,法官便判他罰款二十元。跟着審「阿二」商店,竟又是剛才的同一被告表示認罪,法官不看一眼便照判罰款二十元。如是者,阿三、阿四,直至阿八,每宗案件都是同一人認罪,法官每次都是托着腮,例行公事般,枯燥地作出問話及判案。突然,他發覺事態不尋常,為何一個衣冠不整的人,可以擁有八間商舖,而且大模斯樣地每件控罪都認了,又不求法官輕判。法官遂停止繼續審判,轉問這人的來頭。那名男子很爽快地回答法官,說他並不是商舖的主人,只是替他們上庭認罪。他說店主們無暇處理這些費時的小事,於是聘請這個職業被告,每家商店給他十元作報酬,讓他到庭代認罪及交罰款。
說到七十二種行業,這職業被告一定不入流,但在香港揾食(謀生),如果說有七百二十行,相信亦不算多。再者,若這職業被告每天替別人認罪二十次(這是大有可能的,因為他認罪八次,只費了十分鐘),他便可得到二百元的收入。如此類推,趟若他每月工作二十天,他每月的收入可達四千元,這比督察的月薪多了三千元。而當時的警員收入也只是每月四百元而已,唉,真是英雄莫問出處,「行行出天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