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公義

海耶克相信,政府之所以常常超越獲賦予的權限,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人們混淆了法律的本質。由政府議會通過的措施,我們稱之為“法律”——但是這樣隱藏了兩類很不同的措施之間的重要區別。

他認為,或許由政府通過的大部分措施,都只不過是行政指令,這些指令是為了管理政府機關,並指示公務員如何運作。當然,在集體經濟體系中,因為政府管理着每件事情,而每個人都是公務員,所以一切措施都是屬於這類行政指令。那是一個建基於當權者指揮的系統。

對比之下,自由社會是建基於品行規則的機制——有規律的行為方式,並且獲大多數人接受和遵守。這些規則可能被奉為道德準則或宗教規範,又或者植根於大眾的正義感之中。這卻不表示,我們總是能夠準確地描述這些規則。我們只不過把這些規則看作“理所當然”,因為它們已演變成我們心智的一部分,而我們差不多不用思考便會跟隨行事,正正是由於這些規則對整個社羣都有利。這些規則並不是政府當局能夠成功隨意願改變的。

然而,政府的一個作用,就是嘗試更準確地界定哪些才是普遍認可的規則。人們偶爾會因為是否違反某一條規則而引起爭執,繼而會交給法院裁判。法院必須決定哪一方是對的,並提出理由。海耶克稱,在這個過程中,法院要試圖以語言文字來表達這些規則的真正含意。有時甚至以往從沒有清楚說明過這些規則,或有時則是以往有法院曾試圖解釋這些規則,卻留下了引起爭辯的餘地。任務仍舊沒變:就是試圖以語言文字,盡可能準確地明確表達直覺上有關公義的這些概念,並要在現有規則結構之下達到這一目的。法律程序不是為了設立新的法律,而是要弄清楚現有的公義規則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