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治的問題
海耶克有關法治的概念,也引起了一些評論家的疑問。例如,自由意志主義者(libertarians)對於海耶克在他的法治觀點中明確容許徵兵表示失望,因為強迫人們冒生命危險,似乎是入侵“私人領域”的最嚴重情況。
海耶克回應指出,自由並不意味着消除脅迫,而只是把脅迫的情況減至最少。我們不可能完全消除脅迫。只要仍有人企圖威迫他人,只要仍有大量搶劫、詐騙和暴力事件存在,我們便需要強制權力來作出阻嚇。海耶克認為同樣情況也適用於徵兵:有些國家,如瑞士,把徵兵視為完全合理的必要之惡,目的是為了保護社羣免受更嚴重的外來邪惡勢力所威脅。
海耶克堅稱,我們的目標應該是把強制的權力局限於,國家在無可避免時才能行使這種權力,以作為阻嚇他人脅迫的唯一方法。我們不想任何人自以為,這種強制權力可以或應該用於任何其他情況。因此,行使這種權力必須根據普遍、抽象的規則——即是那些為人知悉、公平地適用於每一個人,包括政府當權者在內的規則。
海耶克所認同的法治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偏待某些羣體,仍然容許對自由的廣泛限制,美國在1920至1933年間的禁酒令(Prohibition law)便是一例。但海耶克認為,那已是盡量做到最好的程度了。如果立法者如同我們其他人一般,也受同樣的法律所約束,並且沒法繞過那些法律,那麼,就算是如禁酒令那樣的措施,要通過立法議會也不是容易的事。(美國1920年起實施禁酒令,把製造、銷售和運輸酒類定為非法。它使有史以來首次也是唯一一次的美國憲法修訂遭到廢除。——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