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現「一國兩制」反映澳門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在第八屆全國人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得到來自全國各地全體代表的審議通過。全體代表對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和諮詢委員會委員四年多來的辛勤勞動,予以肯定和讚許,全球炎黃子孫都為之歡欣鼓舞。

澳門基本法是繼香港基本法後,把「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偉大構想,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體現了中國政府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表達了全國人民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共同願望。這部憲制性法律的制訂,是澳門歷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當代國際政治生活中的一個創舉。

澳門基本法是一座里程碑,它對最終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必將產生深遠影響,對人類和平與進步事業,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政治上,使澳門同胞擺脫殖民統治的屈辱地位,共同為振興中華而努力。在經濟上,使澳門背靠內地,取長補短,相互支援;與此相聯繫的是,澳門居民的生活水平,不但不會降低,由於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內地的供應更加充分,還將繼續提高。

澳門基本法按照「一國兩制」原則和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精神,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既維護國家的獨立、統一以及主權和領土完整,又充分保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保證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有利於澳門社會的穩定、繁榮和發展。

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相比,兩者有共性,但也有其特性。澳門與香港同樣是殖民統治,一個被葡佔;一個被英佔,都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中央對港澳的處理是一致的,中央授權香港享有的許多特權,澳門也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樣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等。

澳門基本法結合澳門實際,具有澳門的特點。把「一國」和「兩制」緊密地結合起來,把堅定的原則性和高度的靈活性緊密地結合起來,把目標的一致性和方法的多樣性緊密地結合起來,照顧澳門不同階層的利益,符合長遠建設的要求,循序漸進。凡是《中葡聯合聲明》正文和附件中確定的,都以法律形式寫入基本法;凡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有關的基本原則和政策,儘管《中葡聯合聲明》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只要符合《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也都寫入了基本法。

「逐步佔領」表述正確

基本法的序言中,開宗明義指出:「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這一表述是完全正確而且很有必要。

早在一五一一年,明正德六年,葡萄牙的武裝商船進入廣東東莞縣的屯門島。不久,他們派使臣到北京要求通商,遭明朝政府拒絕。他們離開屯門島後,轉到福建、浙江一帶,被中國軍隊擊潰。

一五二二年,明嘉靖元年,葡萄牙武裝商船進入廣東新會縣西草灣,為中國軍隊趕回海上,隨後盤踞在浪白港。

一五五三年,明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武裝商船藉口在海上遇到大風浪,以曝曬被水浸濕的貨物為名,伺機登上澳門陸地借居。接着他們得寸進尺,擅自修築城牆和炮台。

一五七三年,明萬曆元年,葡萄牙人以向明朝政府交納地租的方式,訛取了澳門的租借權;當時年租金白銀五百兩。

起初,澳門的行政、司法、稅收等權,仍屬廣東地方政府掌握。鴉片戰爭後,葡萄牙人逐漸越過界牆。一八四八年,清道光二十八年,葡駐澳總督亞馬勒(F·do Amaral)封閉在澳門的海關行台,毀掉香山縣丞衙署。翌年,亞馬勒不但停止向清政府繳納每年地租,還悍然將設立在議事亭內的清朝皇帝御旨石碑拆除,驅逐清政府在澳門的官吏和海關人員,武力進佔了澳門半島東北的望廈村。

一八五一年,葡萄牙強佔澳門南面的氹仔島。一八六三年,將三巴門至水坑尾一帶的圍牆拆毀,佔據了龍田、龍環、塔石、沙崗、新橋、沙梨頭、石牆街等村。一八六四年,再強佔了氹仔島南面的路環島。一八八九年,又佔青洲。經過多年來的「逐步佔領」,葡萄牙將澳門地區包括氹仔和路環的土地,囊括下來。

如果說,葡萄牙對澳門只是欠交租金,這是說不過去的。他們在澳門有武裝力量、法院、監獄和政權。他們為了鞏固澳門的殖民管治,曾將澳門改為葡萄牙的「澳門省」。一九五五年七月,頒佈了所謂「澳門海外省組織法」,長期設立了領導管治澳門的「海外部」。

如果說,現在中葡友好,寫「佔領」太刺激,最好含糊地改作「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這也是站不住腳的。正因為中葡友好,就應該將過去歷史上妨礙友好的大事說清楚。正如中日友好,決不能抹掉當年日本軍國主義者侵略中國的事實:「度盡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我們要對十多億人民負責,對子孫後代有所交代。

其實用「佔領」(Occupy),而不寫「侵略」、「掠奪」之類,已是相當平和的中性字眼,既不糾纏歷史,又講清歷史事實,言簡意賅,是高度的概括。

充分照顧葡商利益

基本法沒有寫明中國將在澳門駐軍。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有權在本國任何一個區域駐軍的。

葡萄牙的法律屬歐陸法系。基本法充分體現國際兩個人權公約、葡萄牙憲法關於基本人權和義務的精神,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人身保護、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都以相應的條文在基本法中得到確認。

基本法特別照顧葡裔居民的利益,尊重其習俗和文化傳統。留用的公務人員包括警務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退休金和贍養費,不論其所屬國籍和居住地點,一律照付,亦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基本法有關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的規定;對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防止濫用權力的人身保護令,都是參考葡國憲法寫成的。可以說,澳門居民根據葡萄牙憲法享有的絕大部分權利,按照基本法都可以享有。

儘管在澳門只有很少一部分居民通曉葡語,但考慮到葡語是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生活、工作和文化習慣,基本法仍然規定除中文外,還可在澳門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

基本法規定符合法律條件的永久性居民,可以當選為立法會議員,沒有像香港基本法那樣規定非中國籍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中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此舉有利於葡裔居民的代表通過委任或選舉,參加立法會工作。

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訂以博彩業為代表的旅遊娛樂業的政策。博彩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可以繼續經營,但其發展要顧及澳門本地的整體利益。

發揮行政主導作用

基本法肯定歸僑組織,單獨一條列明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訂新聞出版政策,這是香港基本法所沒有的。在整個起草過程中,自始至終都注意參考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採取「拿來主義」,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設行政會,協助行政長官作決策,起行政主導作用。

基本法不提死刑,將死刑問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立法決定,是實事求是的做法,完全符合「澳人治澳」精神。死刑問題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刑法理論,刑法學界爭論了二百多年,至今尚無定論。目前各國刑法規定不盡相同,有些國家國內各地區也不盡相同,也有些國家本來廢掉了死刑現在卻又醞釀恢復。死刑是一種刑事政策,應由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立法者根據社會的實際情況及其刑法觀念,具體制訂出來。

「法律基本不變」,這就是說,澳門基本法是中國的法律,沒有理由也不應該全部硬性抄襲套用外國的法律。像葡國憲法把許多本來應由其他法律部門規定的基本權利的具體內容,都包納無遺,為世界上所罕見,很不符合立法技術的科學性。葡國憲法是根據葡國情況制訂,其中有不少條文不符合澳門實際,形同虛設,對此類條文,無借鑑的必要。

至於葡裔居民在澳門以外出生的子女,不能具有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是完全以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的有關規定為依據的,基本法草委會無權修改中葡聯合聲明。事實上葡裔居民雖然是澳門當地人,享有永久性居留權,但他們畢竟不是中國籍居民,而是外籍居民。外籍居民不能與本國公民享有絕對平等的權利,在身份、居留權問題上也是如此,這是國家主權原則。

國際慣例國家主權

按照國際慣例,憲制性法律規定某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職務,只能由本國公民擔任。葡國憲法規定,身處或僑居葡萄牙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既不能享有葡萄牙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也不能擔任非以技術性為主的公職。即使葡語國家的公民根據國際協議和互惠條件,也不能擔任葡國主權機關和自治區管理機關的主管人員,不能在武裝部隊中服役,不能從事外交職業。由此可見,基本法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等重要職務由中國公民擔任,不僅符合國際慣例,而且也是最大寬容、最低限制,其出發點完全是為了充分照顧葡裔居民的利益。

同樣按照國際慣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委員會委員,只能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於行政委員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必然會涉及有關特區以至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機密,故不宜由外籍居民擔任。但在特殊情況下,在一定的範圍內,行政長官認為有必要時,可邀請個別外籍有關人士列席行政會會議。

有些問題,如義務教育、紗紙契之類,是可以在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求得圓滿解決。

澳門教育經費長期分配不公,官府辦事冗員多,辦公費開銷大。官校學生佔全澳學生總數不到百分之七,卻獲得資助連同官方行政費達百分之七十五,而私校學生佔全澳學生九成多,只獲得資助百分之二十五。離島紗紙契,其地契由當年清政府以紗紙填寫,俗稱「紗紙契」。還有一種是葡佔路環、氹仔前,原居民在官方空置地開荒、建房的土地,並未獲得政府發給地契,後在輾轉售賣過程中,以紗紙書寫私人買賣土地的契約,也稱「紗紙契」。近年因地價高漲,不法分子乘機偽造「紗紙契」牟利,使問題比較複雜。然而解決不難,科學昌明,足以鑑證,關鍵是決心。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智慧和心血的結晶

澳門基本法包括序言、九章一百四十五條、三個附件以及區旗區徽圖案等,經過四年零五個月,先後舉行九次全體會議、七十次專題小組會議進行起草。基本法草委本着協商開放,兼收並蓄,反覆比較,廣納群言的精神,除在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及有關省市舉行座談會,傾聽意見外,還多次組織內地草委分批前來澳門,同澳門各界人士近千人、舉行大、小數十次座談會,傾聽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見。

諮委會受草委會委託,在澳門開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樣的活動。通過多渠道、多方面的交流溝通,反覆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討論研究,可以說基本法的形成過程,是不斷聽取、吸收、採納澳門和內地人士意見的過程,是全體草委、各界人士首先是諮委的協助支持,凝聚了千萬人的智慧和心血的結晶。

基本法各草委之間在平等的基礎上,積極投入,暢所欲言,逐句逐條都經過多次討論研究,有時甚至為了一兩個字句或標點符號,琢磨斟酌,直到大家一致同意或大多數同意,做到最大民主,氣氛熱烈而又融洽。

基本法起草時間之長,參與人數之衆,涉及層面之廣,收集整理意見之多,如同香港基本法,是世界上任何一部法律前所未有。「一字千金」、「字字珠璣」,精練準確,當之無愧,這是所有不帶偏見的人都不能不承認的。它將載入中國統一大業的史冊上,永放光芒。

澳門基本法的通過和頒佈,將進一步增強人們對澳門未來的信心。我們清醒地意識到,起草工作的圓滿完成,僅僅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今後應加強宣傳基本法,推介基本法,更深入理解基本法,擁護基本法,做到家喻戶曉,使澳門回歸祖國得以順利實現。

「天下大事定矣,人們善自為之」!

初稿刊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人民日報》(海外版),四月一日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