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遏制垄断行业高薪酬

最近,垄断行业高薪酬问题引起了各方关注。实际上,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老问题。当下之所以又热起来,深层次的原因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公开、公平和公正地竞争,已经成为社会整体的价值追求,人们对垄断尤其是操纵公共政策的垄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反感。其中诱发的因素是:其一,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形成收入分配体系中一个比较尖锐的矛盾;其二,部分垄断行业即使亏损,从业者仍然有高收入,甚至一边是亏损增加,一边是收入增加,由此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愤慨。

经济学对垄断有着严格的定义,即在市场上一种产品或服务只有一个卖方。事实上,这种完全垄断的情形现在已经很少了。像中国的铁路,大多数国家的邮政,仍然是这种完全垄断。时下所说的垄断,通常是指不完全竞争中的寡头垄断,即在一个行业中只有少数几个卖方,它们的产量占整个行业的绝大部分,它们之间具有决策上的相互依赖性。现实中的所谓垄断行业,主要是指那些寡头垄断行业,如通信、电力、民航、石油、银行、钢铁、汽车等。本来,如无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因素,寡头间的竞争完全可能达到“白热化”的程度,使寡头垄断与完全垄断竞争并没有什么两样。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在寡头垄断这一市场结构中,厂商为了获得和维护自己的超额利润,会采取一切正当的和不正当的手段,以求得到来自政府的行政性保护。这里的超额利润是垄断行业存在的与其贡献不成正比的高薪酬的唯一来源。在表现形式上,就是将一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成本。

垄断产生的基本原因,是存在行业进入壁垒,使得其他厂商不能或很难进入该行业,并与原有厂商竞争。进入壁垒有三个主要来源:垄断厂商掌握关键资源,政府授予垄断厂商某种特许权,生产成本上的特殊性。第一种来源的垄断,通常被称为资源垄断。这种依赖关键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形成的垄断,在现实中已经很少,因为许多原料可以在国际上进行贸易,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原料的替代品也不断出现。第二种来源的垄断是行政垄断。这里既有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制度安排,如城市公用事业的独家经营权授予,或某些行业的许可证管理,抑或政府直接经营邮政和铁路;又有制定和实施专利法,使专利产品在一定时期拥有排他性生产的经营权。第三种来源的垄断是自然垄断。当一家厂商的平均生产成本在市场可能出现的产量范围是递减的,就会出现自然垄断。自然垄断发生在生产该种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可能导致只有一家厂商提供时最有效率。这种技术大多具有“网络”状的特征,如供水、供电、供气的管网,以及通信的网络。

现在人们经常混淆自然垄断和规模经济。尽管自然垄断和规模经济都有在一定条件下平均成本递减的特性,但是,它们是不同的概念。前者的平均生产成本递减,是在市场可能出现的产量范围内;后者的平均生产成本下降,只是随着生产规模增加而发生的。可见,作为自然垄断前提的产量范围,一般是难以改变的,如管网的范围。当然,自然垄断和规模经济的生产规模,都要受到市场规模的限制。因此,自然垄断行业具有非竞争性,规模经济行业则完全可能是竞争性的。如果规模经济行业通过某种手段,如政府的管制,形成进入壁垒,那么,这就是行政垄断。如果某个规模经济行业的企业,在没有进入壁垒的情况下,通过自身的创新、品牌等优势,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获得较高收入,那是它具有竞争力的结果。基于这一区别,我们强调,同样是高薪酬,一定要将源头搞清楚,否则,说出来的话就会贻笑大方。我们上面提到的寡头垄断行业,有些属于自然垄断,如通信、电力;有些属于规模经济的寡头,如汽车、钢铁。但在现阶段的中国,无论是自然垄断的寡头,还是规模经济的寡头,大多享有政府行政保护,以致都有行政性垄断的背景。所以,我们都将它们归为寡头垄断行业。高薪酬的垄断行业就集中于此。中国当下反垄断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问题的基本区别之一,就是要以反行政性垄断为主。

各种形式的垄断,以及依赖公共政策形成进入壁垒的规模经济,一般都会导致低效率。垄断行业和不完全竞争行业的低效率(即垄断的缺陷),大致有四个来源:一是产量受到限制。厂商都是通过销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来获取利润的,但垄断厂商可以用竞争厂商无法做到的方式来获利,其中一种方法就是通过限制产量来提高产品价格。也就是说,它们可以迫使消费者多花钱,以获得超额利润。二是管理松懈。斯蒂格利茨认为,任何公司无论选择何种产量水平,都想使生产成本最小化。但是在现实中,那些不通过激烈竞争就能赚很多钱的公司,往往缺乏使成本尽可能低的动力。其三,研发投入减少。同“管理松懈”的道理一样,垄断厂商可能更愿意坐享现有的利润,而不是积极地推动技术进步。其四,寻租。为了维持垄断或不完全竞争带来的超额利润(亦可称为垄断租金),垄断厂商会将资源花费在非生产性活动上。例如,给说客和政客捐款,以便维持限制竞争的政策,其上限是一定时期的全部超额利润。

垄断行业存在与贡献不成正比的高薪酬,这只是垄断派生的问题之一,是一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成本的结果。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是其高薪酬的源头,因此,超额利润如何平均化和合理分配,成为有效遏制垄断行业高薪酬的关键。我们分别就三种形式的垄断——资源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讨论这一问题。

首先,尽管依靠资源垄断获得超额利润的现象仍然存在,尤其在某些资源供不应求时,资源垄断厂商有着可观的超额利润,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资源的贸易引入了竞争,同时资源替代品也加入了竞争,因此,竞争性在逐渐增强,超额利润也在减少。与此同时,国家进一步加强资源开发的规划,并合理收取资源税,资源垄断在现实中就会明显减少。

其次,如上所述,行政性垄断过多、过滥,是当前反垄断的重点和难点。在行政垄断行业,以及由行政性措施保护的自然垄断行业产生的高薪酬,是引起诟病最多的问题。对于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垄断,要认真进行清理,对于那些已经基本没有理由存在的行政性垄断,要坚决取消;要适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的行政性垄断措施的出台;要在提高透明度的基础上,改变获得行政性许可和授权的方式。在我国,垄断和寡头垄断企业基本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理所当然地要将其部分超额利润收入国库,同时要对这些行业的收费标准、收入标准进行严格管制,并进行制度化的审计监督。

最后,国际经验证明,当自然垄断没有行政性保护时,其竞争性是完全可能提高的,其产品和服务也难以维持高价格,超额利润也就不复存在。例如,将供水、供电和供气的管网与水、电和燃气分开经营,管网仍然是自然垄断的,但水、电和燃气是竞争的。如果在自然垄断行业已经通过某种方式引入竞争,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那恰恰证明还是行政性垄断在起作用。

最近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的四项内容:“提低”,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中”,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调高”,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非”,取缔非法收入。这四个方面的内容都需要具体措施来加以实现。例如,加大反贫困力度,增加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是“提低”的重要措施;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扩中”的基本前提;加大反腐败及杜绝商业贿赂的力度,就能最大限度地“取非”。垄断行业的过高薪酬(包括显性的货币收入、隐性的非货币收入和职务消费),是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过程中的一个极不和谐的“音符”,需要加大治理力度,进行有效调节。这是“调高”的重点之一。

我们清楚地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有理由存在来自高效率的合理的高薪酬。对这一部分高薪酬,社会是采取再分配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法进行调节的。与此同时,社会要形成有效的制度和宽松的氛围,使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家和其他高薪酬人群将他们的财富回报给社会。这当然也是一种调节。如果说合理的高薪酬是通过第二次分配(即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通过社会慈善事业分配)进行调节的,那么,不合理的高薪酬就要在初次分配时进行调节。垄断行业的高薪酬属于不合理的高薪酬,需要在初次分配环节进行调节。这也表明,追求社会公平公正,不仅仅是一个再分配的问题,与初次分配也有密切关系。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者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济学告诉我们,在垄断行业会出现管理松懈、研发投入减少等激励失效的情形,由此说明,垄断行业高薪酬不仅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在其内部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效率。因此,全面提高各类经济活动的竞争性,将各种形式的垄断限制在最小范围内,是治理垄断行业高薪酬的根本途径。经济学还告诉我们,收入一般具有向下刚性的特征,也就是说,收入一旦达到某个水平,提高容易,降低却不那么容易。这就表明,对降低垄断行业现有的高薪酬水平,不要有过高的期望,但对其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要严加管理,尤其是对垄断行业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费和各种非货币收入,要加以严格的控制。

(原载于《社会观察》,200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