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防洪评价导则简介

2004年8月5日,水利部颁布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对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编制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3.2.1《导则》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范围:《导则》1.2条规定,“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珠江三角洲网河区及河口区的建设项目一般都是大、中型建设项目,须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小型建设项目主要对象是内河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于小型项目是否“对防洪有较大影响”主要从两个方面定性判断:一是工程阻水情况,可定性分析工程对河道的行洪安全影响;二是从工程和堤防、护岸的搭接关系,可定性分析对堤防、护岸的安全和运行管理的影响。从目前管理现状看,由于不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洪排涝重要性和建设项目项目对防洪排涝的影响认识不同,导致对防洪评价的重视程度也不相同,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角度出发,为缩短审批周期,对管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均不要求编制防洪评价。编者认为,从规范河道管理的角度,建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均须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对于网河区和河口区涉水项目须严格按照《导则》编写,对于内河涌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可参考《导则》编写,重点评价对河涌壅水、排涝的影响。

3.2.2 防洪评价主要内容

3.2.2.1 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包括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有关水利规划关系的分析,及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与有关水利规划关系分析应简述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水利专业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上述水利规划的总体要求与整治目标。

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应分析项目建设对有关水利规划的实施是否产生不利的影响,是否会增加规划实施的难度。

3.2.2.2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设计所采用的洪水标准、结构型式及工程布置,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所在河的防洪防凌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分析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3.2.2.3 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影响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壅水的计算或试验结果,分析工程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施工方案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还需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及工期的安排,分析工程施工对河道泄洪能力的影响。

3.2.2.4 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影响分析

河势稳定影响分析应根据数学模型计算和(或)物理模型试验结果,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综合分析工程对河势稳定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分析项目实施后工程所在河道水流总体流态和工程影响区域局部流态的变化情况。

(2)对分汊河段,应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引起各汊道分流比、分沙比的变化。

(3)通过各代表断面和代表垂线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的统计分析成果,分析项目建设对总体河势和局部河势稳定有无明显的不利影响。

(4)结合河道冲淤变化的计算或试验成果,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河势的稳定。

(5)对工程施工临时建筑物可能影响河势稳定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或试验成果,分析工程施工期对河势稳定的影响。

此外,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或采用类比分析的方法,做定性分析。

3.2.2.5 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影响分析

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与设施的安全和运行所带来的影响。其包括主要内容。

(1)根据工程影响范围内堤防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堤脚或岸坡是否产生冲刷的影响。

(2)根据护岸工程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已建护岸工程稳定的影响。

(3)对可能影响现有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渗透稳定复核、结构安全复核、抗滑稳定安全复核等计算结果,进行影响分析。

(4)对临近水文观测断面和观测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对测报、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和代表性的影响,以及对观测设施的安全运行影响。

(5)对可能影响现有引水、排涝设施引排能力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引水、排涝的影响。

(6)对其他水利设施的影响分析。

3.2.2.6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对跨堤、临堤以及需临时占用防汛抢险道路或与防汛抢险道路交叉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汛抢险影响分析。其包括主要内容。

(1)根据建设项目跨堤、临堤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断面结构及主要设计尺寸,分析是否会影响汛期的防汛抢险车辆、物资及人员的正常通行。

(2)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交通组织及工期安排情况,分析工程施工期对防汛抢险带来的影响。

(3)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其他防汛设施(如通信设施、汛期临时水尺等)的安全运行。

3.2.2.7 项目建设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分析建设项目运行期和施工期的设防标准是否满足现状及规划要求,并对其所采用的防洪、排涝措施是否适当进行分析评价。

3.2.2.8 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的布置及施工组织设计,分析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是否影响附近取水口的正常取水、临近码头的正常靠泊等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3.2.2.9 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影响的防治措施(含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包括以下8方面内容。

(1)对水利规划的实施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方案、建设规模、有关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补救措施。

(2)对河道防洪水位、行洪能力、行洪安全、引排能力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布置、结构型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的补救措施。

(3)对现有堤防、护岸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布置、结构型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的补救措施。

(4)对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期安排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补救措施。

(5)对河势稳定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结构形式、施工方案及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补救措施。

(6)对其他水利工程及运用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结构形式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补救措施。

(7)其他影响补救措施,包括对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影响的补救措施等。

(8)对防洪工程的影响须提出明确的影响内容和范围,采取防治与补救措施,并对工程量进行初步估算。

3.2.3 防洪评价技术路线

基础资料的采用:《导则》1.5条规定,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尽可能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所在河流或流域的规划资料一般应经上一级单位批准或审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收集、推算。

技术路线的采用:《导则》1.6条规定,“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他试验等)。”

3.2.4 参考目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参考目录如下。

1 概述

1.1 项目背景

1.2 评价依据

1.3 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 基本情况

2.1 建设项目概况

2.2 河道基本情况

2.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2.4 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

3 河道演变

3.1 河道历史演变概况

3.2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

3.3 河道演变趋势分析

4 防洪评价计算

4.1 水文分析计算

4.2 壅水分析计算

4.3 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

4.4 河势影响分析计算

4.5 排涝影响计算(如有)

4.6 其他有关计算(如有)(专题研究如有可另附)

5 防洪综合评价

5.1 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与影响分析

5.2 与现有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分析

5.3 对行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5.4 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5.5 对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分析

5.6 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5.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5.8 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6 工程影响防治措施与工程量估算

7 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