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投资项目水利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水规计〔2015〕519号

(水利部2015年12月27日印发)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水利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转变水行政管理职能,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加快水利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水利审批监管责任,加强投资项目水利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明晰审批和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审批质量,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一)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网上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办规计〔2015〕123号)等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接能力,合理划分水利审批事项管理权限。既要防止管理权限没有同步下放,又要防止简单一刀切不顾基层承接能力全部下放。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审批事项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投资项目水利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审批部门要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联动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提升基层承接能力。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的原则,在确定水利审批权限的同时明确相关监管职责和措施,确保放权到位,同时接住管好。通过汇编指南、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地方特别是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管理能力。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投资项目水利审批有关工作规则,严格执行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公开办事指南,明确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合理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五)强化责任落实的跟踪督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水利审批行为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指导,对审查审批把关不严、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审批决定、事中事后监管中不负责任等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突出监管重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监管工作重心和方式,围绕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加强投资项目水利审批事项的监管。

(六)加强开工建设环节监管。在项目开工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基本程序和水利审批相关规定,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点指导和服务项目单位办理投资项目开工前各项水利审批手续,并按要求报备项目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保障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七)加强竣工投产环节监管。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单位报备的项目动态信息,重点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利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实施。项目竣工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创新监管方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水利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与纵横对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协同联动监管。

(八)加快建立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设水利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其中水利部本级和各流域机构建设中央水利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地方政府要求建设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与中央平台统一数据接口,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间、水利与其他部门间纵横联动。平台建成后,凡是能够利用平台开展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一律通过平台进行,实现涉水审批事项网上申报、在线办理、信息发布查询及在线监管等综合功能。

(九)推进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按照项目统一代码及时将项目建设、涉水审批、监督管理、信用评价、审计及其他监督检查等各类信息汇集至水利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基础信息、动态信息、关联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共享利用。

(十)推进线上线下联动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水利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建设项目涉水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标识和提醒,有关监管部门依据平台线上信息主动加强现场核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联动、持续有效跟踪的监管机制。

(十一)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管成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协作,避免监管脱节。

五、完善监管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拓宽监管渠道和手段,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在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

(十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审批事项监管重点,研究制定具体监管规则、流程、措施和标准,用制度规范监管。要强化水利行政审批在线监管、项目稽察、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督促整改、查办案件、行政问责等多种监督检查手段的综合运用,完善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涉水审批事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予以严格查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已产生的危害或影响。对不能整改的项目或已造成严重损害、形成恶劣影响的项目,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列入水利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要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出现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项目单位,水利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水审批事项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信息要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供有关方面查询使用。

(十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应用,及时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相关部门,作为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守信者实施信用激励,在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同等条件下对守信者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实施严格惩戒、重点监管,情况严重者实行市场禁入。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监管能力,做好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转变行政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能力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加快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加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到位。

(十六)推行信息公开。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投资项目有关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准确、及时、规范地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使水利建设项目成为阳光工程。

(十七)提高监管能力。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指导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涉水审批工作细则和监督检查制度,推进涉水审批监管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监管工作经费,加强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加强基层水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接能力、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