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资源〔2012〕356号

(水利部2012年8月13日印发)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细化工作任务,落实措施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举水利全行业之力,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部组织制定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把水资源管理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要积极推动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形成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抓紧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要求和时间控制节点,加快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流域和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提出本流域和本地区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确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对《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需由其他有关部门牵头完成的事项,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落实。

三、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部各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及时跟踪了解地方落实情况,加强指导和帮助解决各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部水资源司会同监察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要求,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各有关司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国情水情宣传,切实增强全民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水安全意识和节约保护意识,及时介绍各地典型经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水资源管理,为水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水资源管理培训等工作,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水利系统干部学习培训必修课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工作队伍。

附件

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八月)

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以下简称《意见》),细化工作任务,落实措施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举水利全行业之力,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落实《意见》为纲领,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领域,以建立“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三条红线”管理、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为主要任务,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科技水平、加强宣传培训等为重要支撑保障,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统筹兼顾,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2.整体推动,突出重点。把“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作为有机整体,统筹考虑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注重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系统性;突出“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监管能力建设、责任与考核制度的落实。

3.远近结合,立足当前。准确把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层次推进,不断取得突破和进展;充分结合当前实际,重点明确“十二五”期间的重点任务与主要措施。

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在准确把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基础上,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确保制度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动员全部、全行业之力,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合力。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完善和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各项制度,基本建成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水资源管理法制支撑能力、科技支撑能力和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支撑能力。到2020年,基本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意见》所明确的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目标全面实现。

二、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体系

将《意见》明确的全国层面“三条红线”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流域和各行政区域,形成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体系,确保国家总体目标的实现。

任务1:建立各流域和各省级行政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

1.工作进展

水利部根据《意见》和《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组织提出了各流域和各省(区、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完成了部分省区指标协调与确认工作。

2.主要任务

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水质现状等因素,按照水利部《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制定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1〕4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确认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2〕35号)的要求,将《意见》明确的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2015年、2020年阶段性管理目标分解到各流域和各省级行政区。该项任务力争于2012年上半年完成。(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2:各省级行政区将本辖区“三条红线”指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市、县级行政区

1.工作进展

各省(区、市)均开展了指标分解前期工作,部分省(区、市)初步完成了所辖各市级行政区指标确定工作。

2.主要任务

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将本辖区“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2015年、2020年阶段性管理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市、县级行政区。该项任务力争于2012年底前完成。(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在明确各流域、各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通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进一步明确重要江河和地下水水源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通过健全规划管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调度等制度,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的实现。

任务3:严格规划管理

1.工作进展

水利部出台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水利规划体系框架、编制程序和相关要求。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得到国务院批复,七大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全部完成技术审查、正在报国务院审批,完成了一批重要江河湖泊综合规划,启动了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编制工作,组织完成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等一大批专项建设规划,出台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1号令)。

2.主要任务

完善全国、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体系;严格规划管理,各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行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完成重点水资源规划编制。组织完成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全国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等水资源相关规划。(规计司、水资源司、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2012年底前力争发布《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4: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

1.工作进展

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明确了全国水资源配置与用水总量控制方案。黄河、黑河、塔河等部分流域已实行了用水总量控制。水利部颁布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1〕368号),全面启动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部分省区已下达了本辖区所辖各市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实行了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水利部发布了《水权制度建设框架》、《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为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2.主要任务

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为主要依据,在明确各省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指标的基础上,以水资源紧缺、生态环境脆弱、水事矛盾突出、涉及跨流域和跨区域调水等的江河流域为重点,抓紧完成全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各省(区、市)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和开展水权交易工作,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按照《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要求,2012年底前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全面完成首批25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加大方案协调力度,规范协调机制和协商程序,尽快完成首批25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查、报批;在此基础上,尽快启动第二批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省(区、市)在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的同时,抓紧开展本省(区、市)内跨市主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实行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各省(区、市)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国家明确的本省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本省区及所辖各市级行政区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结合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实施、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建立和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工作,逐步明晰区域初始水权;通过取水许可,明确具体取水户取水权。深入探索开展水权交易,重点在水资源紧缺、生态环境脆弱、水事矛盾突出的流域、区域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订工作,明确取水权转让的原则、条件、方式、申请和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政法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5:严格水资源论证

1.工作进展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水利部颁布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已成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抓手。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制定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各地积极推动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了一批工业园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2.主要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刚性前置条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积极推进《水资源论证条例》立法进程,制定《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办法》部规章。(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

2012年底前修订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并上升为国家标准;2014年底前制订完成核电、火电、化工、钢铁、造纸、纺织、食品等高用水工业建设项目和农业灌溉工程建设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国科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门槛,从严监管资质单位从业情况,定期开展对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抽查,对报告书编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报告书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报告书质量达不到要求却通过审查的,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大力推动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重点推进城市总体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2014年底前水利部发布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管理指导性文件。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率先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促进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用水行业发展。(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014年底前,修订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提出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农业灌区规划等的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国科司、农水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6: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1.工作进展

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出台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绝大部分省(区、市)出台了取水许可管理的配套规章,取水许可管理正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取水许可证共45.12万套(其中河道外取水41.87万套),许可水量60593亿立方米(其中水电站等河道内取水56085亿立方米,河道外取水4508亿立方米)。

2.主要任务

严格落实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将取水许可审批作为控制用水总量过快增长、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重要抓手。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只能通过节约用水、利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权转让等方式解决。“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研究制定《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部规章,进一步明确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具体管理要求。(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意见》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不予许可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2013年底前,基本建立起全国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台账,形成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库;严格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管理,凡取水工程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7: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1.工作进展

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出台了《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24号);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11年底全国水资源费征收额度已达到110多亿元。

2.主要任务

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水利部配合有关部门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抓紧研究南水北调水资源费征收问题。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标准过低的地区要尽快提高征收标准,抓紧完善本辖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财务司、水资源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从严落实超计划、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资源司、财务司、驻部监察局、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严格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行为。2012年出台《水利部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完成2013—2015年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规划。各省(区、市)要于2013年上半年前完成本省区水资源费使用规划。(水资源司、财务司、驻部监察局、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8: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1.工作进展

《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进入审批程序,《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编制完成,《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已由国务院批复,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完成了可研报告。部分省区实施了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16个省(区、市)划分了地下水超采区,12个省(区、市)公布了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部分地区开展了地下水压采工作。

2.主要任务

健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推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和水位控制管理。严控地下水开发利用规模,防止产生新的超采区;积极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加强地下水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地下水。“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加快推进《地下水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结合“三条红线”指标分解工作,尽快明确各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以地下水超采区、西北生态脆弱区、海水入侵区为重点,积极推进地下水开发利用水位控制管理。2013年底前制定地下水位控制技术要求,明确地下水位控制指标制定的技术方法和工作程序。各省(区、市)按照技术要求逐步明确本辖区重点地下水源地的控制水位。(水资源司、水文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

2013年上半年前完成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与复核,明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水地下水,深层承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各省(区、市)要于2013年底前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明确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限期。(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加快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方案报批工作,抓紧组织各有关省(市)制定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全面启动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工作。抓紧编制并实施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水资源司、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加强地下水保护。水利部制定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运行、报废等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研究制定地下水保护的政策与技术要求。(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9: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1.工作进展

国务院颁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利部制定了《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部分江河明确了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黄河、黑河、塔河水资源统一调度,山西、河北向北京应急调水,引江济太、珠江压咸补淡、引黄济津济淀、淮河重要闸坝调度等,对保障城乡居民用水、积极应对水污染事件、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主要任务

加快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全面落实水资源调度管理责任制;加强重要江河、湖泊和水资源配置工程水资源调度,为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奠定科学扎实的基础。“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制定并实施重要江河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水利部进一步明确近期水资源调度管理重点名录;各省(区、市)明确本辖区近期水资源调度管理重点名录;水利部组织制定水资源调度规范性文件和技术导则。(水资源司会同防办、建管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要抓紧完成列入近期水资源调度管理名录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调度计划和相关技术规程制订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按照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资源调度工作。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黄河、黑河、塔里木河等重点河流水量统一调度,做好河北山西向北京调水、引黄济津济冀济淀、引江济太、引察济向等水量应急调度工作,确保重要城市、重点地区供水安全与生态安全。加强水利工程联合调度,抓紧研究编制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水量调度方案,合理确定不同水利工程蓄、放、提过程,最大程度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调配作用,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水资源司、规计司、防办、建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滇中引水、引汉济渭等跨流域、跨区域调水工程,因地制宜建设城市应急备用水源,提高区域水资源调控和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推进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抓紧研究健全后续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工程如期通水并持续发挥效益,进一步优化我国水资源宏观战略配置格局。(规计司、建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四、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在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建立有利于节水的水价机制等非工程措施,以及大力推进农业节水灌溉、工业和城市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等工程措施,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目标的实现。

任务10: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

1.工作进展

“十五”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建设节水型社会,开展了100个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和200多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建设工作,其中21个全国试点已完成验收;发布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推动节约用水法规和标准体系、水价改革等,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不断加强,全国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

2.主要任务

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进一步推动节约用水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全面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推动出台《节约用水条例》。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条例相关内容,加强沟通协调力度,加快推进《节约用水条例》立法工作。(政法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各省区要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加快完善节水标准体系,制订实施节水强制性标准。

进一步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在梳理现有标准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明确“十二五”期间拟制定(修订)的节水标准名录。(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十二五”期间制定完成净水机、家用和商用洗衣机等主要用水产品的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联合有关部门严格节水产品市场监管。(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主要用水产品节水水平进行分级、标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示范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第二批全国试点验收,2013年完成第四批全国试点中期评估,2014年完成第三批全国试点验收,2015年完成第四批全国试点验收。(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5)严格论证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的取水规模。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将节水要求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论证,合理确定工程规模;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工程方案;不按照水资源论证要求和工程方案实施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规计司、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6)积极推动水价改革。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补助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积极推动实行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财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1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1.工作进展

30个省(区、市)发布了本省区主要行业用水定额;火电、钢铁、石油炼制、纺织、造纸等高耗水工业行业取水定额国家标准颁布实施。用水定额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主要任务

健全用水定额标准,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健全用水定额标准。

2012年制订完成《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国家标准;2013年底前修订完成火电、钢铁、石油炼制、造纸、纺织行业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十二五”期间,基本制订完成主要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省(区、市)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标准;用水定额已颁布5年以上的省区,要于2013年底前完成用水定额的修订与发布。(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2012年底前水利部制定出台用水定额管理规范性文件。(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等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超定额用水的,严格执行累进水资源费和累进水价制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12:强化计划用水管理

1.工作进展

绝大部分地区对取用水户实行了计划用水管理,逐年下达取用水计划,实行了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部分城市实施了节水“三同时”管理。

2.主要任务

健全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健全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进一步规范计划用水管理。

制定《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部规章,明确计划用水管理对象、程序和管理要求。(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有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理顺节水管理体制的地区,要同时对取用公共供水管网水的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

制定完成《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部规章,力争2012年底前出台。(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节水“三同时”管理,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节水“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强化重点用水单位节水监督管理。

2012年底前水利部公布第一批全国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单,制定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十二五”期间拟确定全国具有代表性的300个大中型灌区、3000个高用水工业企业、3000个生活服务业用水单位作为国家重点用水单位、进行跟踪监控。(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13: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1.工作进展

通过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有关灌排工程设施改造等项目,2010年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已达到0.50,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4.1亿亩。开展了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生活节水器具推广示范,开展了污水处理回用规划编制工作,发布了污水处理回用有关技术标准,2010年全国污水处理回用量已达27.6亿立方米。

2.主要任务

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加强灌区田间工程配套,完善农业节水工程体系;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建设节水示范工业园区;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积极发展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推进农业节水工程建设。

“十二五”期间,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5亿亩以上,其中确保新增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0.5亿亩、力争新增1亿亩。(农水司会同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加强灌区灌溉用水计量工作,提高灌溉用水量测率,推进全国灌溉用水效率的监测评价网络建设。(农水司会同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适当补助政策,完善金融支持政策。(财务司、农水司、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2)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生活节水力度。以火力发电、石油石化、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为重点,建设一批工业节水示范项目,推广工业企业节水技术;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建设一批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生活小区和节水型服务业示范工程。(水资源司、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3)加快发展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合理的再生水定价机制,推动建立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再生水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财政支持政策,建设一批示范工程。(财务司、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加快污水处理回用立法进程,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标准体系,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推广纳入到水利科技推广体系。(政法司、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五、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为依据,以实现各阶段水功能区达标率为主要目标,在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河湖健康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建设等工作体系,构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规划、工程、法规标准、监控能力等基础支撑,初步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

任务14: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1.工作进展

国务院批复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31个省政府批复了本省区的水功能区划,全国水功能区划体系基本形成;水利部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发布了《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开展了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对流域省界水质监测断面进行了复核调整;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得到加强。

2.主要任务

健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制度,完善水功能区管理体系,完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提高水功能区监测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水功能区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完善水功能区划体系。2012年上半年前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2012年底前水利部出台贯彻落实《区划》意见。2013年前水利部组织完成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各省(区、市)要根据《区划》,进一步核定省区内水功能区划。(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推动出台《水功能区管理条例》。(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3)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2012年底前选定优先纳入评估的水功能区名录;水利部组织制定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工作方案,2013年底前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明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012年底前,按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水利部定期编发水功能区水质状况通报,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状况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意见》明确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要求,水利部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水功能区水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对水质不达标的重要水功能区,要研究采取排污口整治、底泥清淤、生态调水、水系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司、规计司、建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任务15: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

1.工作进展

水利部颁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标准,开展了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工作,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2.主要任务

全面及时掌握入河湖排污口分布情况;建立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管理联动机制,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加强对已有入河湖排污口的整治。“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全面调查掌握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水利普查工作,完善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台账,并在重要入河湖排污口设立明显标示;定期组织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核查工作,及时掌握入河湖排污口动态变化。(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2013年底前修订完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同意报告书编制技术和审查要求,进一步明确排污口设置限制审批要求。(水资源司、政法司、建管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013年底前水利部制定完成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入河湖排污口分级管理权限。(水资源司会同建管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014年底前各流域会同各省(区、市)完成重要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布设要求。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16: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1.工作进展

国务院批复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初步建立了水源地安全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水利部公布了三批175个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组织开展了监督检查,启动了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初步建立了突发水污染事件预案和报告制度,各流域和大部分省区制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能力建设得到加强。

2.主要任务

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现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水利部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列入名录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水质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调整。各省(区、市)要加快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本省区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进行安全评估。(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水利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制定名录内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组织开展本省区内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审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设置;对已设置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法规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推动出台《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水资源司、政法司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2012年底前水利部组织制定完成流域管理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区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报告工作机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技术指导手册,指导地方妥善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辖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监测、预警体系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继续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2012年底前水利部发布《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技术导则》。“十二五”期间,在重要水源区建成一批标准化、规模化、设施配套化的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水保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17: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1.工作进展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和七大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初步明确了河湖生态用水需求。水利部组织开展了生态用水研究和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开展了黑河、塔里木河、太湖等流域综合治理,实施了引黄济淀、扎龙湿地等生态补水工作,开展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先后批准了无锡等14个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完成了桂林等5个试点验收工作,启动了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工作。

2.主要任务

结合水量分配方案工作,逐步明确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开展水生态保护示范区建设,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统筹考虑水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综合采取调水引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科学合理建设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加快构建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连通体系。(规计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

完成哈尔滨、合肥、查干湖等国家级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的中期评估或验收工作,系统总结试点经验;通过试点示范,推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深入开展。(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制定进一步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技术标准。“十二五”期间再开展一批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积极推进河湖健康评估工作。

在河湖健康评估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河湖健康评估技术方法和指标体系,深入开展河流健康评估工作。(水资源司、建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大力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全面完成塔里木河流域近期治理工程,继续推进塔里木河综合治理;提前完成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远期项目建设;实施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继续开展引黄济淀、扎龙湿地等生态补水工作。(规计司、水资源司、建管司、防办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5)推动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配合有关部门起草《生态补偿条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规计司会同财务司、政法司、水资源司、水保司、建管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制订出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管理。健全水资源监控系统,保障“三条红线”指标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

任务18: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1.工作进展

水利部组织起草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初步提出了考核内容、程序、方式和奖惩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两项指标纳入了对各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2.主要任务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2012年底前力争完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水资源司会同人事司、政法司、驻部监察局、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2013年底前力争建立考核支撑体系。研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指标监测办法和统计办法。(水资源司会同政法司、人事司、规计司、农水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在总结试点考核工作基础上,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省(区、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水资源司、驻部监察局、人事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加强监督检查。水利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追踪问责制度。(驻部监察局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5)各省区要制定本省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所辖各市级行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任务19: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1.工作进展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全面启动,编制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2—2014年)》,明确了取用水户、水功能区、省界断面国控监测点和中央、流域、省级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内容。各省(区、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通过了技术审查,部分省区已启动建设工作。《水文基础设施“十二五”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正式立项。

2.主要任务

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进一步优化水文站网布局;建立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建立国家和省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从2012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框架。

2012年上半年,审查完成《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2—2014年)》,出台《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区组建项目办。(水资源司、水文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完成重要省际河流和省界断面核定,确认水量监测的现状站和规划站。2012年下半年,基本完成项目标准规范建设、通用软件开发,初步建立数据库体系。(水资源司、水文局、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013年,全面开展三类国控监测点建设,年底前在中央、流域和试点省区基本完成应用系统开发、三级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库基本体系。(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014年底前,完成中央、七大流域和32个省级平台的信息资源整合与集成,基本建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到2015年,实现8558个取用水户在线监测全覆盖,对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名录的4493个全国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达到80%以上,实现重要省界水质断面监测全覆盖。(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加快建设省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各省(区、市)按照审查通过的省级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同步推进省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提高监测频率。(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进一步优化水文站网布局,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完成《全国水资源监测站网规划》,加快实施《水文基础设施“十二五”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水文站5671处(新建4019处,改建1652处),优先建设54条需开展水量分配河流的省界站点372处。(规计司、水文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建立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按批复的实施年限完成《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由水利部门负责的地下水监测站点10298处(其中有4075处同时开展水质监测)及各级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规计司、水文局、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加强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排污量监督监测。

加强取用水计量管理。研究制定取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健全计量标准,进一步规范取用水计量管理。结合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2015年前基本实现对地表水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水大户的实时在线监控。(水资源司、国科司、水文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组织制定入河湖排污口排污量监测方案;建立入河湖排污量统计和通报制度。加强入河湖排污口排污量监测设施建设,提高入河湖排污口监测覆盖率。(水资源司、规计司、水文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5)进一步完善“三条红线”指标监测与统计方法。在现有水资源公报工作基础上,抓紧完善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监测与统计方法,2013年上半年前制订完成相关技术要求。(水资源司、农水司、水文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七、强化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强化督促检查,建立水资源管理长效投入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试点引导示范,加大宣传力度,为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好保障。

任务20: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把水资源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本流域和本地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限要求,落实到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责任。(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确保机构、编制与严格水资源管理的任务相适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培训和交流工作,制定水资源管理培训计划和对外交流与培训计划,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水利系统干部学习培训必修课程,加强水资源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建立与有关国家政府机构、科研机构的合作机制。(水资源司会同人事司、国科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系统内目标考核、干部问责和监督检查机制,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水资源司会同人事司、驻部监察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21:完善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细化制度措施要求,不断增强各项制度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快制定完善水资源管理技术标准;严格执法监督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健全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

水利部重点推动《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论证条例》等立法工作,出台水资源管理有关部规章。(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省(区、市)要抓紧推动出台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健全水资源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在对现有标准调研、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完善水资源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展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缴、取用水计量、节水“三同时”与高用水行业、入河湖排污口等执法监督检查。(政法司、水资源司、财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22:强化水资源管理科技支撑

围绕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开展重大课题和应用技术研究,加快技术推广。“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强水资源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十二五”期间,开展新时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全球气候变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我国水资源演变趋势,水资源要素参与国家宏观调控方式方法,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保护和河湖健康评价方法等研究;进一步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础理论和系统构架,研究建立“三条红线”联动机制等。(国科司、办公厅会同水资源司、规计司、农水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加强应用技术研发与推广。“十二五”期间,重点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水资源实时调度、水资源保护、非常规水源利用、取用水信息获取等关键技术、工艺或设备、农业综合节水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农业高效用水精量控制技术与产品示范与推广等。(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农水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23: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建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部门合作机制。“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议事协调机制和高效的执行机制。合理划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事权和职责范围,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水资源司会同人事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继续推进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以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重要地级城市为重点,加快推动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稳步推进水务市场化进程,加强政府对水务行业和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供水服务、供水价格和供水安全方面的监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水资源司会同人事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建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与环保、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建立多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合作机制。(水资源司会同人事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24: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推动拓宽水资源管理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加大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着力解决当前水资源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

水利部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节水技术推广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源地达标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经费渠道。(规计司、财务司、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水资源管理投入,力争“十二五”期间各省(区、市)年平均水资源管理投入经费有较大幅度提高,切实满足水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用好用足水资源费。

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财务司会同水资源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要全部用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财务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

各地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比例原则不低于60%。(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任务25:加强试点引导

深入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着力在关键环节上有所突破。“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着力抓好全国试点工作。2012年水利部完成试点方案的批复。试点地区要率先出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率先确立“三条红线”指标体系;率先建成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率先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努力探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模式、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水利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及。(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试点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要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借鉴试点模式和做法,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26:加大宣传和表彰力度

大规模、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理念深入人心;大力宣传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大表彰奖励工作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水资源管理,为水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范围。

(1)大力开展宣传工作。

按照 《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宣传工作的通知》(办宣 〔2012〕64号)的要求,在已开展相关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教育,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编印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宣讲材料》、《十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辅导读本》,组织开展宣讲活动;策划组织好有关节水宣传采访活动;发挥节水大使的作用,组织开展 “节水大使清水行动”等公益性活动;不断鼓励文艺、影视创作,通过歌曲征集、影视制作、文学创作和公益演出活动,进一步提高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联系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最新动态。(办公厅会同水资源司负责,新闻宣传中心、水利报社等各有关单位配合)

水利部将宣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任务,逐年进行安排部署。(办公厅会同水资源司负责,新闻宣传中心、水利报社等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逐年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或计划,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加大表彰奖励工作力度。

协调有关部门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表彰纳入国家表彰范围。(人事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人事司会同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