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2.1 土地征收的涵义

对于土地征收涵义的表述,国内有着如下多种表述方式:

(1)“土地征收又称征收土地,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收为公用”[《现代实用民法词典》(江平、巫昌祯,1998年)]。

(2)“因国家建设需要,采取行政措施依法征收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科学词典》(陈洪博,1992)]。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有偿转变为国有的措施”[《土地管理知识辞典》(卫南平,马晓玲,1991)]。

(4)“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本具有不可侵犯性的个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的情形”[《物权法原理》(陈华彬,1998)]。

上述对土地征收的文字表述方式虽有所差异,但基本都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变化、依据法律、强制性、给予补偿等关键要素。因此,在我国,土地征收的涵义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以补偿为条件,而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