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我国土地征收的特征

我国的土地征收特征包括征收目的的唯一性,征收主体的唯一性、强制性,以及征收对象的单一性、补偿性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征收目的的唯一性。行使土地征收行为的前提为征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基于公共权力而行使土地征收权。原因在于:一方面土地资源有限,因此土地征收必须具有为了公共利益的合理动机;另一方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会导致政府权力失控和土地资源的浪费、闲置。因此,为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有必要对土地征收的目的做出限制性规定,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必须基于公共利益之需,非为公共利益不得征收土地,因此土地征收目的具有唯一性。

(2)土地征收主体的唯一性。《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对《宪法》的理解看,征收主体是国家,而非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征收行政权力的只有中央政府或者各级地方政府。

(3)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代表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权力的一般特征就是强制性,土地征收权也不例外。土地征收不需要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意见,土地征收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但需强调,强制性也要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4)土地征收对象的单一性。我国土地性质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类,土地征收专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土地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土地征收改变了土地所有权性质。

(5)土地征收的补偿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需给予补偿。政府机关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而实施土地征收行为,虽然符合法定的土地征收目的,但必须有合理补偿,以弥补集体经济组织由此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