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1.1 相关背景

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是影响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历来受到国家高度关注和重视,相关政策法规从无到有、从不足到逐渐完善,以不断发展之势基本满足了移民安置工作的发展需要,做到了与时俱进,协调发展。但由于移民工作的特性,对于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初始阶段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处理方式粗放,没有进行规范和约束,随着时间推移及工程实例增多,特别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移民政策正在加速完善,这是一段渐进的历史发展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之初于1953年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至2006年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移民政策体现了移民安置工作与社会同步发展的时代要求,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移民安置工作的逐步重视。尤其是2006年国务院第471号令实施以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移民管理机构职能得到有效的加强,移民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健全,移民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后期扶持工作不断加强,基本实现了“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工作目标,切实保障了移民合法权益,提高了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维持了库区稳定,促进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保了水利水电开发顺利推进。

根据最新统计,我国水能资源可开发装机容量约6.6亿kW,年发电量约3万亿kW·h,列世界首位,在能源资源剩余可开采总量中仅次于煤炭,是中国重要的能源资源。我国常规水电装机容量已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6.3万kW发展到2015年的29666万kW,占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的19.7%;若考虑抽水蓄能电站,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已达到31937万kW,水电装机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1.2%;2015年全国水电发电量11143亿kW·h,占全国发电量的19.9%,为我国节能减排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常规水电开发利用程度约为50%,剩余可开发装机容量约3亿kW,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水力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仍不高,水电发展潜力巨大。剩余水能资源主要分布在大江大河上游地区及西部跨境河流,位于西藏、四川、云南、青海和甘肃等省(自治区),基本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薄弱,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信息相对闭塞,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民族特色文化比较鲜明。

同时,作为水力资源开发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关键性工作——移民安置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影响空前加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已建、在建工程导致移民约2500多万人,未来待建的水电工程按已规划流域预计产生移民约80余万人。如此巨大的移民量为移民安置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后期扶持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繁重。随着金沙江、雅砻江、澜沧江等一大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开工建设,我国水电建设重心已转移到西南地区的四川、云南、西藏3省(自治区),进入大规模、高强度、全流域密集开发新阶段,并向偏远高山峡谷发展,向江河上游延伸,向少数民族腹心地区和界河挺进,移民搬迁安置人数不断攀升。受区域地域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民族宗教等因素影响,移民安置难度持续增加,呈现移民数量庞大、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搬迁安置任务艰巨、移民收入构成特殊、民族特色鲜明,宗教文化浓厚等特点,面临着移民环境容量不足、安置方式受限、补偿补助项目体系不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宗教设施和宗教器物补偿需合理确定等问题,在新环境形势和挑战下如何顺利推进移民安置工作,提高移民安置成效,谋求共赢发展,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移民工作,国家能源局、水利部等相关部委立足传承创新,制定了一系列移民工作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规范,在推进建立健全移民政策法规和加强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目前工作中涉及的深层次政策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需结合移民工作现实问题,在系统总结梳理现行移民安置政策基础上,分层次、分类别研究相关改革创新举措,加快推进调整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政策,确保实现依法移民、科学移民、和谐移民。目前,我国针对水利水电移民政策和管理工作系统、全面的研究比较少,本书在对我国现行不同类型土地征收政策的差异分析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工作存在问题及面临挑战的分析基础上,从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方式、移民政策动态管理、利益共享等方面提出了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和新的思路,希望能为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与实施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