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岩土描述应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

3.1.2 当岩土的结构、构造等难以确定时,应将直观特征详细描述,并根据区域地质资料和调查结果综合研究分析后确定。

3.1.3 勘探点的位置如有移动,应注明移动的方位、高差及距离,并画出示意图。

3.1.4 描述应使用有签名的专门记录表格,逐项用铅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严禁涂抹;当需要更改时,更改内容写在旁边,被更改部分用单横线划除。

3.1.5 岩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9年版)分类定名,特定工程需要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土的工程分类标准》GB/T 50145或其他现行行业标准执行。

3.1.6 颜色应在岩土的天然状态下进行描述,并应副色在前,主色在后。颜色的描述可按照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的标准比色卡进行。

3.1.7 碳酸盐或碳酸盐胶结物应描述盐酸反应程度,盐酸反应程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3.1.8 岩土的胶结物可分为泥质、钙质、铁锰质、硅质等,不同的胶结物质可根据其颜色和硬度区分。胶结程度可分为微胶结、中等胶结及强胶结。

3.1.9 分层厚度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层厚大于0.5m时,应单独划分为一层;

2 层厚小于0.5m,且对岩土工程评价具有特殊意义的岩土层,应单独分层;

3 岩层厚度的划分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表3.1.9 岩层厚度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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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对同一土层成韵律沉积时的定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名为“夹层”,厚的土层写在前面;

2 当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名为“互层”;

3 当厚度比小于1/10,且有规律多次出现时,宜定名为“夹薄层”。

3.1.11 土中含混物的用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土中的次要成分和杂质均匀分布时,应用“含”;

2 当土中的次要成分和杂质非均匀分布时,应用“混”;

3 当土中的次要成分和杂质呈层状分布时,应用“夹”。

3.1.12 土中的含(混)物量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于5%为含(混)少量;

2 5%~15%为含(混);

3 15%~25%为含(混)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