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 直流电源成套装置

6.10.1 直流电源成套装置包括蓄电池组、充电装置和直流馈线。根据设备体积大小,可合并组柜或分别设柜,其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6.10.2 直流电源成套装置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或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蓄电池组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容量应为300Ah以下;

2 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容量应为40Ah及以下;

3 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容量应为100Ah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