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L/T 5138-2014 电力工程数字摄影测量规程
-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 1994字
- 2021-04-22 19:12:52
4.2 航摄计划与航摄设计
4.2.1 航摄计划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成图比例尺、影像地面分辨率或航空摄影比例尺、基高比;
2 摄区范围及航摄分区;
3 航线敷设方法、像片的航向和旁向重叠度;
4 航摄分区基准面高程和相对航高;
5 航摄季节、时间和期限;
6 航摄仪类型、技术参数和附属仪器参数;
7 需提交航摄成果名称及数量;
8 其他技术要求。
4.2.2 航摄设计用图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收集摄区新近出版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2 输电线路工程设计用图宜采用1∶50000地形图,厂站工程宜选择1∶10000地形图。
4.2.3 输电线路工程采用数码航空摄影时,地面分辨率不宜低于0.3m,基高比宜大于0.3;采用胶片航空摄影时,航空摄影比例尺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航摄比例尺要求
注:f为焦距。
4.2.4 厂站工程航摄比例尺、地面分辨率和基高比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码摄影的基高比宜大于0.3;地面分辨率宜符合表4.2.4-1的规定;
表4.2.4-1 成图比例尺与地面分辨率关系表
2 高空胶片摄影航摄比例尺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
表4.2.4-2 成图比例尺与航摄比例尺关系表
4.2.5 输电线路工程航摄分区、航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1∶50000地形图上应按转角段划分航线,并设计航线段的起止点;
2 航线段内每一个转角点距离航带边缘的实地距离应大于400m;航线端点与最近的转角点的实际距离应大于1000m;
3 当线路测区范围内地形高差过大时,应采用分区摄影,摄影分区内地形高差不应大于相对航高的1/4;
4 航线应按输电线路路径方向敷设,航摄带宽不应小于2km;
5 采用IMU/GNSS辅助航空摄影时,每条航线直线飞行时间不应大于30min。
4.2.6 厂站工程航摄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区界线应与图廓线相一致;
2 同一分区内地形高差不应大于1/4相对航高;当摄影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7000时,或地面分辨率小于或等于0.2m时,不应大于1/6相对航高;
3 当地形高差突变,地形特征差别显著或有特殊要求时,可以破图廓划分航摄分区。
4.2.7 厂站工程航线敷设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线的敷设宜按东西方向平行于图廓线直线飞行,也可根据测区形状布设;
2 水域、海区航摄时,航线布设应尽可能避免像主点落水;应确保所有岛屿完整覆盖,并能构成立体像对;
3 荒漠、高山区隐蔽地区和测图控制作业特别困难地区,可以敷设构架航线,构架航线应根据测图控制的布点设计要求设置。
4.2.8 航摄分区基准面高程和相对航高应依据分区地形起伏、飞行安全条件等因素确定。
4.2.9 航摄季节和航摄时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空摄影宜根据工程要求选择合适的航摄时间;
2 航摄应选择最有利的气象条件,避免或减少地表植被和积雪、云雾、洪水、扬沙等其他覆盖物对摄影的不利影响;
3 航摄时,应保证充足的光照度,避免阴影过大,航摄时间应符合表4.2.9规定。
表4.2.9 摄区太阳高度角和阴影倍数要求
4.2.10 航摄仪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摄区地形条件和成图精度要求,选择合适的航摄仪;
2 高空摄影数码航摄仪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2.10-1规定;
表4.2.10-1 数码航摄仪性能指标要求
3 高空摄影胶片航摄仪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2.10-2的规定;
表4.2.10-2 胶片航摄仪性能指标要求
4 低空数码摄影的相机镜头应为定焦镜头,且对焦无限远;镜头与相机机身以及相机机身与成像探测器应稳固连接;成像探测器面阵不应小于2000万像素;最高快门速度不应低于1/1000s。
4.2.11 铺设航摄地面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标志应在正式航空摄影前铺设完毕,且妥善保护;
2 地面标志的数量应根据航摄需要确定;
3 地面标志的形状、规格应确保标志在航空影像上准确辨认和量测;
4 地面标志的颜色应根据摄区地形景物的光谱特性选定,应确保其与周围地面有良好的反差。
4.2.12 采用IMU/GNSS辅助航空摄影时,检校场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检校场宜布设在摄区内,也可布设在摄区附近;摄区可布设一个或多个检校场;检校场的基准面应尽量与摄区基准面一致;
2 检校场的布设可采用2条航线方案,也可采用4条航线方案;采用2条连续对向飞行航线时,每条航线不宜少于10个像对,像片航向和旁向重叠度宜按60%设计;采用4条连续对向飞行航线时,每条航线不宜少于6个像对;像片宜按航向重叠度60%、旁向重叠度不小于30%设计;
3 检校场航摄比例尺或地面分辨率应与摄区尽量接近;当采用直接定向法测图时,应每架次航摄检校场;当采用辅助定向法测图时,应至少航摄一次检校场;
4 当机载IMU/GNSS系统或者航摄仪发生外力碰撞、重新安装、气候变化较大或航摄间隔时间较长等情况,可能引起系统间相对空间关系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航摄检校场。
4.2.13 采用IMU/GNSS辅助航空摄影时,地面基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站选址前,应收集测区1∶50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已有控制资料,充分了解和研究测区地形、交通、通信、供电、气象等情况,设计摄区基站分布图;基站附近不应有强烈干扰卫星信号的干扰源或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体;
2 基站选址应地基稳固,便于仪器架设和对中;基站位置选定后,应制作固定清晰的中心标识,制作点之记;
3 每一摄区基站数量不应少于2个;
4 输电线路工程摄区内任意一点与最近基站的距离不应大于100km;
5 厂站工程摄区内任意一点与最近基站的距离不应大于50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