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

13.2.1 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极限状态应采用下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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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γ0——杆塔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1;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受力有利时不大于1.0,不利时取1.2;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可变荷载组合系数,正常运行情况取1.0,断线情况、安装情况和不均匀覆冰情况取0.9,验算情况取0.75;

γQi——第i项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SQiK——第i项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13.2.2 结构或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采用下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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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结构或构件的裂缝宽度或变形的规定限值。

13.2.3 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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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受力有利时取1.0,不利时取1.2,验算结构抗倾覆或抗滑移时取0.9;

SGE——永久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γEhγEV——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13.2.3-1的规定采用;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γEQ——导、地线张力可变荷载的分项综合系数,取0.5;

SEQK——导、地线张力可变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ψwE——抗震基本组合中的风荷载组合系数,可取0.3;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3.2.3-2采用。

表13.2.3-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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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2.3-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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