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废气治理

6.2.1 发酵尾气应集中收集并采取措施治理。

6.2.2 有机溶剂废气应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等工艺进行回收,不能回收时,可采用燃烧、吸附、吸收、生物膜法等技术处理。

6.2.3 有恶臭气体散发的车间、工段应设置通排风系统,并应集中收集处理。

6.2.4 中药炮制、粉碎、筛分、总混、压片、干燥、包装、包衣等产生粉尘的工段,应进行含尘废气收集和除尘处理。

6.2.5 高风险药物的生产车间应设置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风应净化处理。

6.2.6 含氯化氢、氨等无机易挥发物料的废气,宜采用碱、酸或水进行吸收处理。

6.2.7 燃煤锅炉烟气应采取除尘、脱硫、脱硝等处理措施。

6.2.8 实验动物房排气应设置除臭设施。

6.2.9 实验室含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处理。

6.2.10 污水厌氧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或焚烧处理;污水处理装置产生臭味的处理设备、构筑物,宜加盖或采取同等措施密闭,并宜收集废气进行脱臭处理。

6.2.11 固体废物贮存间宜保持良好通风;有臭味产生时,应收集并处理后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