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生产厂房

7.2.1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建厂地区的建设条件、地形、地质、气象、地震设防、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环境保护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2 厂房的建筑平面和内部空间应满足设备布置和生产的工艺要求,并应满足结构、电气、自控、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除尘等要求。

7.2.3 散发大量湿热空气的厂房可采用设有排气井的单层锯齿形厂房、气楼式单层厂房、气楼带排气井厂房或设有排气井的多层厂房。

7.2.4 厂房的外围护结构应满足建筑热工设计和防凝露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2.1 条的规定。

7.2.5 厂房生产车间、地面应采用耐磨地面,有腐蚀介质的场所应采用防腐蚀地面。

7.2.6 厂房生产车间采光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3 的有关规定。生产厂房降噪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7 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