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结构形式与构造

7.6.1 厂房的结构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工艺要求确定结构形式。

7.6.2 结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并应进行方案比选,优化设计。

7.6.3 厂房的染纱车间,前织准备、织造车间、后整理车间的退浆、丝光、水洗、拉幅、预缩车间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应按二类确定;整装车间、单独布置的烧毛间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可按一类确定;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砼结构,环境类别应按五类确定;厂房建筑结构的抗震等级应为二级确定。地基基础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建筑物条件确定,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6.4 厂房的结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不同工序的生产工艺、采光、排雾气、排毒及送排风要求。

2 应结合建厂地区的气象条件,并应满足当地的施工条件。

3 厂房建筑结构形式应包括纺纱、整经。织造车间可采用棉纺织厂房的建筑结构形式;浆染联、束状染色、浆纱、整浆联、后整理车间宜选用具有排汽通风功能的建筑结构形式。

7.6.5 厂房的染纱车间、后整理车间结构形式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4.6 的有关规定。

7.6.6 厂房的前织准备、织造车间的结构形式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棉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 5.4.1 的有关规定。

7.6.7 厂房柱网的形式及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柱网应根据采用的工艺设备和厂房结构形式确定,并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挡车操作、设备维修、车间运输和节约厂房面积的要求。

2 厂房柱网规格宜采用符合建筑构件模数的柱网尺寸。

3 柱网规格应有利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4 纺纱厂房高度应根据工艺设备、梳棉管道、车间通风和采光等要求确定。清棉车间净高可为4.5m~5.0m,其余工序净高可为3.8m~4.2m。

5 前织准备车间的分条整经、整经、球经、分经车间,厂房净高可为4.0m~4.2m,浆纱车间净高可为7.0m,浆染联及束状染色车间高度可为10m~12m。

6 织布车间厂房净高可为3.8m~4.2m。大提花织机应根据设备高度局部提高厂房高度。

7 后整理车间高度应根据生产厂房的建筑形式、设备规格、设备排列方式确定。锯齿形厂房当设备平行锯齿天窗排列时,风道大梁或现浇单梁梁底高度宜为5.0m~5.5m,垂直锯齿天窗排列时宜为6.0m~7.0m。气楼式厂房檐口高度不宜低于7.5m。

7.6.8 荷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自重、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风荷载、屋面雪荷载、不上人屋面均布活荷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悬挂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2 多屋厂房的楼面在生产使用或安装检修时,由设备、管道、运输工具等产生的局部荷载,均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载代替。当活荷载差别较大时,应划分区域分别确定等效均布活荷载。

3 楼面等效均布活载,应包括按设备实际荷载(设备运行时重量)折算的等效荷载和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之和,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可按均布活荷载2.0kN/m2

4 对于楼层主梁,应按实际情况计算,等效均布活荷载可取0.8qe

5 柱、基础上的等效均布活荷载,可取与主梁相同。

6 沟道盖板上直接作用有设备荷载或有运输工具通过时,应按实际荷载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棉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 50481的有关规定。

7 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7.6.9 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承重墙体宜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2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7度的单层钢结构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应与柱贴砌并与柱拉结,8度时不应采用嵌砌式。

3 当单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砌体围护墙时,墙体应外贴式砌筑,并应与柱可靠拉结。

4 钢结构厂房屋面的隔热保温材料厚度应经热工计算确定,厚度不应小于100mm。屋面的防冷桥系统和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

5 附房宜采用框架结构,当附房采用砌体结构,并设有总风道时砌体总风道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6 厂房的设备基础、管、地沟等宜与厂房柱子分开,厂房基础设计应综合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冻土深度,地下综合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影响和基础荷重等因素确定基础的形式、埋置深度和尺寸。

7 构造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