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沉井适用于在其影响范围内无重要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的环境,气压沉箱适用于对周边环境要求较高或对地下水控制有要求的环境。

3.0.2 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计算必须具备岩土工程的勘察资料,勘察和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不大于200m2的沉井与气压沉箱,不应少于2个钻孔;

2 面积大于200m2的沉井与气压沉箱,形状为矩形时,在四个角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形状为圆形时,在两个相互垂直的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 特大沉井与气压沉箱可根据设计要求增加钻孔数量;

4 钻孔底标高应低于沉井与气压沉箱的终沉标高不少于5.0m;

5 软土地层应采用静力触探的方式进行钻孔,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3.0.3 沉井与气压沉箱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设计施工图;

2 施工区域内的气象和水文资料;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 拟建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障碍物等环境保护的相关资料;

5 测量基线和水准点资料;

6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7 防洪、防汛、防台风的有关规定。

3.0.4 水域沉井与沉箱施工前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河流规划宽度、通航情况以及断面尺寸等条件;

2 应搜集工程河段水文资料、洪水特性、各频率流量及洪量、水位流量关系、冬季冰凌情况、泥石流以及上下游水利水电工程对本工程的影响情况。

3.0.5 原材料进场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进场后应进行材料验收和抽检,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0.6 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前应熟悉施工图,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0.7 气压沉箱施工宜采用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作业的施工工艺。

3.0.8 沉井与气压沉箱在施工期间及使用过程中,应对其自身以及邻近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