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过压保护

3.4.1 本规范中所有设备应采取过压保护措施。

3.4.2 与大气相通设备的过压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顶部开口,并应直接与大气连通;

2 通气口截面积不得小于设备进口和出口尺寸(净流通面积)之间的较大值;

3 通气口严禁密闭;

4 应安装溢流口,溢流口的截面积不得小于进口尺寸。

3.4.3 不与大气相通设备的过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操作过程出现超压的设备,应安装超压泄放装置

2 超压泄放装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50.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