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载荷和作用

5.2.1 设备的设计载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内压、外压或最大压差;

2 工作和试验条件下的液柱静压力;

3 内件和填料的设备自重,正常工作条件下或耐压试验状态下内装介质的重力载荷;

4 附属设备和隔热材料、衬里、管道、扶梯、平台重力载荷;

5 风载荷、地震载荷和雪载荷;

6 偏心载荷;

7 局部载荷;

8 冲击载荷;

9 温度梯度或热膨胀量引起的作用力;

10 人员安装和操作时产生的载荷,可按均布载荷1.5kN/m2计算;

11 其他短期载荷。

5.2.2 风载荷、地震载荷和雪载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地区基本风压值可按《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或当地气象部门资料确定,并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300N/m2

2 抗震设防烈度应包括设计地震分组、地震加速度,并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3 雪载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5.2.3 局部载荷应包括支座、支耳及其他附件对设备壳体局部区域的反作用力,管道、阀门及其他容器构件产生的连接载荷。

5.2.4 冲击载荷应包括压力急剧波动引起的冲击载荷、流体冲击引起的反力、运输和吊装时产生的附加载荷。

5.2.5 短期载荷应包括风载荷、雪载荷、地震载荷、人员载荷和安装载荷。

5.2.6 设备所承受的各项载荷应计入安装、水压试验、正常工作状态下及非正常工作条件下最不利的组合。载荷的组合可按表5.2.6确定。

表5.2.6 载荷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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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设计时可按设备具体状态,对表中组合进行增删;
2 取“风载荷”和“地震载荷+25%风载荷”两者中的较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