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制造过程质量控制

7.3.1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层材料及规格、层数、次序、成型和固化工艺、树脂或纤维含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缠绕成型时,缠绕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树脂、引发剂、促进剂应计量准确,使用前应混合均匀。

7.3.2 设备和管道制作过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衬层制作完成后应检测尺寸、厚度和外观质量;

2 结构层制作完成后应检测厚度、铺层结构和外观质量。

7.3.3 设备和管道制作完成后,应检验外观、尺寸、树脂固化程度、树脂含量、力学性能和抗渗透等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表面、外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应均匀;

2 尺寸、力学性能、抗渗透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

3 树脂含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5.1.6条和第5.1.7条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树脂含量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值的±3%;

4 常温固化后,巴氏硬度不应低于所使用树脂浇铸体巴氏硬度的80%;加热固化后,巴氏硬度不应低于所用树脂浇铸体巴氏硬度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