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发生炉煤气

8.4.1 发生炉煤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气应连续、稳定;

2 煤气发热值不得低于5862kJ/Nm3

8.4.2 煤气炉台数应满足工艺要求,当同时使用5台及以下时应备用1台,当同时使用5台以上时,应备用2台。

8.4.3 热煤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煤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2 热煤气管道上应设人孔、吹烟灰孔、滚动支座、膨胀节等;

3 热煤气在管道中的流速不宜大于10m/s。

8.4.4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