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压缩空气

9.4.1 压缩空气用量和品质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9.4.2 空气压缩机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熔窑燃料采用重油时,燃油雾化气应采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站宜选用有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

2 玻璃熔窑燃料采用焦炉煤气或天然气时,压缩空气站宜选用无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

3 玻璃熔窑燃料采用焦炉煤气或天然气又需重油备用时,压缩空气站宜用氮气站的空气压缩机作为备用机组;

4 空气压缩机设备的选型应计入当地海拔高度、温度、湿度的影响。

9.4.3 压缩空气站应有备用机组。

9.4.4 压缩空气站净化设备,在采暖地区应选用吸附干燥装置,非采暖地区可选用冷冻干燥装置。

9.4.5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