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电  气

10.1 负荷分级及供配电系统

10.1.1 厂区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法联合车间熔化工段、成形工段、退火主传动和循环水泵房等生产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2 浮法联合车间退火工段、切裁工段和压缩空气站、氢气站、氮气站、燃料站、原料车间等生产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

10.1.2 供电电源不应少于两个,且至少一个应采用专用线路供电。车间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并应能继续供电。

10.1.3 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电源的总供电量应满足熔窑、锡槽、退火窑同时烤窑升温时的最大用电量要求;

2 正常生产时两路电源宜同时供电,每路宜负担全厂生产负荷的50%;

3 当一路电源故障中断供电时,另一路电源应满足全厂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用电量要求。

10.1.4 厂外供电电源宜采用35kV及以上电压,也可采用20kV 或10kV。

10.1.5 高压配电系统应采用放射式供电,并应预留余热发电并网接入开关。余热电站并网接入系统设计应符合对继电保护、计量和通信的要求。

10.1.6 配电系统设计应将一级和二级负荷的两路供电线路分接在不同的电源侧。

10.1.7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供电。车间内有单相负荷时宜使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分配平衡。

10.1.8 工厂电源进线的功率因数应符合供电要求,应在低压侧进行无功功率补偿,并宜采用成套功率因数自动补偿装置,也可采用高压侧和低压侧结合补偿方式。

10.1.9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