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1177-2016 升船机设计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925字
- 2021-04-21 16:55:42
6 金属结构和机械设备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金属结构和机械设备设计应包括为满足升船机正常运行、安全保护和检修维护需要所设置的所有金属结构与机械设备。按照布置位置划分,垂直升船机应包括上下游导航靠船设备、上闸首设备、承船厢结构与设备、主提升机设备或承船厢驱动系统设备、平衡重系统设备、承船厢室设备和下闸首设备。斜面升船机应包括牵引绞车、承船车、斜坡道设备。
6.1.2 金属结构、机械设备的设计应满足升船机工程总体布置条件和运行的要求,并应与土建结构布置相适应。
6.1.3 升船机金属结构和机械设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 74和《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设计规范》SL 41的有关规定。
6.1.4 金属结构和机械设备的设计应包括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和特殊工况。
6.1.5 升船机应按一般级和特殊级确定安全等级。一般级适用于以通航货船的中小型升船机,升船机结构与设备应按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设计;特殊级适用于以通航客轮为主或客货轮混运的升船机,升船机结构与设备应按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以及部分或全部特殊工况设计。
6.1.6 对不同的金属结构与机械设备,应根据其实际运行条件和荷载条件分别进行静强度、刚度、疲劳强度计算,以及稳定性分析。机械设备静强度与稳定性计算宜按照所有工况的最大荷载作为计算荷载,刚度宜按正常工况最大荷载计算,疲劳强度宜按照额定荷载或正常工况荷载谱计算。金属结构静强度、刚度与稳定性计算应按正常运行工况的最大荷载作为设计荷载,非正常工况或特殊工况荷载作为校核荷载。
6.1.7 升船机金属结构设计使用限应采用70a,机械设备应采用35a,且应按每年工作不少于330d,每天工作22h计算升船机的过船次数,并应考虑相关结构和设备的荷载循环次数。
6.1.8 对于地处基本地震烈度6度以上地区的升船机,金属结构、机械设备的设计应研究地震的影响。
6.1.9 升船机金属结构和机械设备对承重结构变形的适应能力应不小于变形计算结果的1.5倍,且相对变形偏差不应小于10mm的要求。
6.1.10 全平衡式垂直升船机承船厢正常运行速度可采用0.15m/s~0.25m/s;下水式垂直升船机承船厢,水中正常运行速度不宜大于0.03m/s,水上正常运行速度可采用0.10m/s~0.25m/s;钢丝绳卷扬牵引式斜面升船机承船车正常运行速度可采用0.3m/s~0.5m/s;承船厢正常启、停加速度绝对值不宜大于0.01m/s2,承船车正常启、停加速度绝对值不宜大于0.02m/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