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级别划分和设计标准

3.1.1 升船机的级别应按设计最大通航船舶吨级划分为6级,分级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升船机分级指标

img

3.1.2 承船厢或承船车装载船舶总吨级在1000t及以上的应为大型升船机,100t级及以下的应为小型升船机,两者之间的应为中型升船机。

3.1.3 升船机的级别应与所在航道等级相同,其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运量要求。当升船机的级别不能按所在航道的规划通航标准建设时,应做专题论证并经审查确定。

3.1.4 升船机的设计水平年宜采用建成后的20a~30a。对增建复线和改、扩建困难的升船机,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3.1.5 升船机设计采用的船型,应根据规划或拟定的标准船型,并兼顾现有船型确定。当缺乏标准船型资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通过调查研究确定。

3.1.6 通航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

3.1.7 升船机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升船机级别及建筑物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按表3.1.7的规定确定。

表3.1.7 升船机建筑物级别划分

img

3.1.8 位于综合枢纽挡水前沿的升船机闸首的级别应与枢纽其他挡水建筑物级别一致。

3.1.9 当承重结构级别在2级及以下,且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型结构或升船机提升高度超过80m时,其级别宜提高一级,但不应超过枢纽挡水建筑物的级别。

3.1.10 承船厢升降运行时的允许误载水深值宜取±(0.05~0.15)m,对接工况的允许误载水深值应根据航道通航水位的变率和对接停留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