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金属支架支护

7.1 一般规定

7.1.1 巷道围岩级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 50218的规定,金属支架支护巷道围岩级别的划分在符合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具体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的规定执行。

7.1.2 金属支架的支腿应埋入巷道底板。支腿埋入巷道底板的深度,无水沟侧不得小于100mm,有水沟侧应低于水沟掘进底面50mm。

7.1.3 金属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支架与巷道顶、帮之间必须采用背板和楔子塞紧背实。可缩性金属支架的卡缆必须采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

7.1.4 服务年限较长的金属支架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