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高炉炉缸

Ⅰ 主控项目

8.3.1 耐火材料的品种、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

8.3.2 湿砌砖缝的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5%。

检查数量:炉墙每1.25m高检查1次,每次抽查2处~4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面与泥浆粘接面积,每处掀3块砖,取其平均值。

8.3.3 出铁口框和渣口大套外环宽500mm范围内的砌体以及风口带的砌体,间隙内填料应饱满、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8.3.4 炉缸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表8.3.4的规定。

表8.3.4 炉缸砌体的砖缝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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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当炭砖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5mm时,湿砌砖缝厚度不应超过1mm。
2 用磷酸盐泥浆砌筑时,圆形砌体的环缝厚度可增大,但不应超过5mm。

检查数量:每1.25m高检查1次,每次抽查2处~4处。

检验方法:在每处砌体的5m2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点,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Ⅱ类砌体不超过4点。

8.3.5 炉缸砌体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5的规定。

表8.3.5 炉缸砌体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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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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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项次1为关键项。

8.3.6 环状大块炭砖砌体应符合本标准第8.2.8条的规定。

8.3.7 其他耐火砖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时不应同时有三层以上的退台;

2 同一层内每环合门不应超过4处,并应均匀分布;

3 不应有三层重缝或三环通缝,上、下两层重缝与相邻两环通缝不应在同一位置;

4 砌体与冷却壁或炉壳间应填料密实。

检查数量:随时抽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