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监测实施

5.1 一般规定

5.1.1 监测装置应根据监控设计、监控目的、监控期限、监测精度、地质条件等因素选择。

5.1.2 监测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15406的规定。

5.1.3 监测仪器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5.1.4 测点埋设计划应根据监控目的,结合现场条件、监测器材特点和要求等制订。

5.1.5 钻孔埋设测点时应核实地层情况,差别大时应调整监控设计。

5.1.6 用于测点埋设的钻孔应避免塌孔,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

5.1.7 测点埋设应符合仪器埋设技术要求,测点埋设考证表应按本标准附录A填写。

5.1.8 测点埋设后监测次数不应少于2次,并应将稳定测值作为初始值。

5.1.9 监测初期,监测仪器和备用仪器应对比测量。

5.1.10 施工期监控应测量监控断面处路基高程。

5.1.11 监测前应确认测点,确定监测仪器完好。

5.1.12 监测时应减小或消除路基施工等干扰因素对监测的影响。

5.1.13 路基变形测量基准点、路基变形测量控制网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执行,路基变形控制网宜和施工控制网联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