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沉降监测

5.2.1 表面沉降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降测量基准点应设置在不受路基沉降影响的部位;路基附近桥涵桩基础施工后,可设置在沉降稳定的桩基础上;

2 沉降板底板宜采用钢板,底板边长不宜小于0.5m,厚度不宜小于5mm;

3 沉降观测桩长度不宜小于0.3m;钢筋直径不宜小于20mm,顶部应磨圆;

4 剖面沉降管直径变形量与直径的比值应小于5%,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不应小于2.0,失圆度应小于1.0mm;

5 剖面沉降仪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大坝观测仪器 测斜仪》SL 362和《滑动式岩土测斜仪》JB/T 12204的规定。

5.2.2 沉降板宜采用反挖法埋设,坑深不宜小于0.5m,测杆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沉降观测桩周围应浇筑混凝土固定。

5.2.3 表面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杆接长前后应分别测量测杆顶面标高;路基填筑过程中应校正测杆,测杆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

2 监测时应避免施工机械产生的振动影响。

5.2.4 剖面沉降管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面沉降管应开槽埋设,槽深不宜小于0.5m,槽底宜铺设厚度约为0.1m的中细砂找平;

2 当采用加速度计式剖面沉降仪时,剖面沉降管的一对导槽连线应垂直于地面;

3 当仅一端能观测时,应埋设两根平行的剖面沉降管,并在另一端设置U形管;

4 剖面沉降管安装完成后,应将剖面沉降仪测头在剖面沉降管内往返拉动2次,剖面沉降管畅通后方可回填;

5 剖面沉降管上方回填中细砂的厚度不应小于0.2m;

6 剖面沉降管测试端应设置保护墩和沉降观测桩,宜设置平整干净的工作平台。

5.2.5 剖面沉降仪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次监测均应测量沉降观测桩的高程;

2 监测前剖面沉降仪测头应在剖面沉降管内静置至读数稳定;

3 剖面沉降仪往返测试不应少于2次。

5.2.6 分层沉降测点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层沉降管环向抗压强度和环向刚度应根据分层沉降管内外最大压力差确定;

2 分层沉降管宜采用平接头;当采用凸接头时,接头与其上方沉降环的间距应大于其上方沉降环的沉降量;

3 当分层沉降管接头处不能伸缩时,分层沉降管纵向抗压能力应根据分层沉降管外侧摩擦力确定;

4 分层沉降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坝监测仪器 沉降仪第2部分:电磁式沉降仪》GB/T 21440.2的规定。

5.2.7 分层沉降管和沉降环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层沉降管接管和底端不应进入泥浆,接头不应影响沉降环下沉;

2 沉降环埋设前应利用探头检查确认工作正常,沉降环埋设应使沉降环与地基土沉降相同;

3 真空和堆载联合预压路段宜预留分层沉降管与土体之间沉降差需要的密封膜,并将其放在分层沉降管的保护管内。

5.2.8 分层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层沉降仪应与沉降环匹配;

2 分层沉降管口高程应与地基沉降同步监测;

3 分层沉降监测应先自下而上逐点测量,再自上而下逐点测量,取上下两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 对真空和堆载联合预压工程,分层沉降监测后应密封分层沉降管管口;

5 分层沉降管接长前后均应观测1次。

5.2.9 深层沉降标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标、测杆、隔离管应一起放入孔底;

2 回填膨润土泥球或中细砂前应提起隔离管0.3m~0.5m。

5.2.10 深层沉降测杆接长、监测、保护应采用与表面沉降相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