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软土地基路基监控应达到评估路基稳定性、预测路基工后沉降等监控目的。

3.0.2 软土地基路基应根据路基的地质条件、路基设计、周边环境、施工安排等进行监控设计和监控实施。

3.0.3 施工期监控等级划分宜按表3.0.3-1确定,运营期监控等级划分宜按表3.0.3-2确定。

表3.0.3-1 施工期监控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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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路基极限填土高度宜采用路基设计断面、天然地基抗剪强度指标通过稳定分析确定。

表3.0.3-2 运营期监控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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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对一级监控等级的路段应进行监控,对二级监控等级的路段宜进行监控。

3.0.5 软土地基路基监控应综合利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等手段,并宜采用自动化监测手段。

3.0.6 软土地基路基监控应减少与路基施工、运营的相互影响。

3.0.7 软土地基路基监控信息的传递应及时。

3.0.8 路基监控应坚持动态设计、动态实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