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抗震措施

5.3.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设备应采用地脚螺栓与基础固定。每个支座的地脚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

5.3.2 当设备本体与支座焊缝不满足要求时,应补焊且为强度焊,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5.3.3 当砖砌体支座、混凝土支座出现酥松或开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

5.3.4 支座边角处壳体周向应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加强圈进行补强。

5.3.5 用地脚螺栓固定的卧式设备,应采用防松动措施。

5.3.6 未限制设备横向位移的滑动支座,应采取限制位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