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2.7.1 治理污染的设施和职业危害治理设施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7.2 施工作业人员的膳食卫生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2.7.3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的规定。产生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严格管理,增加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同时应对环境保持监测,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及时治理。

2.7.4 施工和生活垃圾、废弃材料应按规定的区域进行堆放,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对施工和生活垃圾、废弃材料的处置应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2.7.5 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装置、设施和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