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二次污染控制措施

5.1 污泥处理

5.1.1 污泥处理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5.1.2 污泥产生量应根据各处理单元计算污泥量或按同类废水处理工艺的运行数据确定。

5.1.3 污泥机械脱水前,宜先进行重力浓缩脱水或化学浓缩脱水。

5.1.4 污泥处理过程中分离出的废水应回流到调节池进行再处理。

5.1.5 废水处理中所产生的污泥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58的规定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其储存场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