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储存

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的储存,危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罐、中转站台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罐、中转站台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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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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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危险品生产区内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为生产原料的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3d的生产需要量;

2 炸药及其制品的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1d的生产量;当日产量小于5t时,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5t。

7.1.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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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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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硝酸铵仓库可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内,硝酸铵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本标准表7.1.3的规定。

7.1.5 危险品宜按不同品种,设专库单独存放。

7.1.6 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表7.1.6 危险品同库存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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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得同库存放。
2 雷管类含工业雷管(含电雷管、导爆管雷管、数码电子雷管、磁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等)、基础雷管、继爆管。
3 导爆索类含导爆索和爆裂管。
4 小粒发射药、单基发射药和双基发射药应单库存放。
5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使用的硝化纤维素应单库存放。
6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成品应单库存放。
7 增雨防雹火箭弹生产的推进剂应单库存放,点火药及装填点火药的组件应单库存放,成品应单库存放。
8 点火具应单库存放。

2 当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仍应符合本标准表7.1.1、表7.1.3的规定。当危险等级相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当危险等级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等级最高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3 硝酸铵仓库硝酸铵与硝酸钠可分隔间同库存放,隔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370mm实心砌体的防火墙。硝酸铵不应与任何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4 任何废品不应与成品同库存放。

5 当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应储存在分隔间内。

7.1.7 库房和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应设置不小于0.6m宽的检查通道和不小于1.2m宽的装运通道;

2 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堆垛的高度不应大于1.6m。

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危险性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1.1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20m;

2 距1.2级、1.3级、1.4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5m;

3 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30m。

7.2.2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危险性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3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7.2.4 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性建筑物内,宜在其门前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防爆机动车辆可进入F1、F2类电气危险场所库房内进行装卸作业。

7.2.5 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不应设有台阶,不宜与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平面交叉。

7.2.6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采用铁路运输危险品时,宜将铁路通到仓库旁边。当条件困难时,可在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转运站台。转运站台上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包括车厢内的计算药量)、其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均应按所转运产品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确定。

7.2.7 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时,当转运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仓库的要求相应减少30%;当转运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48h内全部运走,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20%。